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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法官包華禮認為當局應修例,並促使管理局盡快支付同類索償案的訴費。資料圖片
【本
報訊】一名工人工傷後未能成功向僱主取得賠償,轉而向僱員補償援助基金索償,案件最終庭外和解,工人獲判賠80萬元,但須扣除50萬元訟費,只實收30萬
元。主審法官驚訝律師得益竟多過受害工人,指僱員補償援助基金管理局過去不支付訟費的做法,對受害僱員不公平,法庭有權下令管理局支付訟費。法官指商業登
記署不應向未買保險的公司發牌。
官斥不公促當局修例支付訟費
現時若僱員未
能向僱主取得賠償,要先打官司確定賠償金額,才可向僱員補償援助基金管理局取得相關款項,惟管理局不會負責利息和訟費。但高院法官包華禮昨指,根據《僱員
補償援助條例》,法庭有權下令管理局支付受害僱員的訟費。法官認為,若因管理局的介入而令受害僱員所得的賠償減少,對僱員不公平。法官認為當局應該修例,
並促使管理局盡快支付同類索償案的訟費。
此外,法官關注有些僱主沒有為員工購買保險的情況,建議若商業登記申請人未能交出保單證明,不應
獲發商業登記。至於涉及本案的原告關錦沛(譯音),在2009年3月3日受傷,興訟向馮文、及德田新輝海鮮酒家有限公司索償,管理局後加入成為與訟一方,
案件最終以80萬元和解,但關支付訟費後,實收30萬元。
案件編號:HCPI1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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