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31日 星期六

工人索償 獲賠80萬實收30萬

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0140531/18739203

按此在新窗口浏览图片
高院法官包華禮認為當局應修例,並促使管理局盡快支付同類索償案的訴費。資料圖片

【本 報訊】一名工人工傷後未能成功向僱主取得賠償,轉而向僱員補償援助基金索償,案件最終庭外和解,工人獲判賠80萬元,但須扣除50萬元訟費,只實收30萬 元。主審法官驚訝律師得益竟多過受害工人,指僱員補償援助基金管理局過去不支付訟費的做法,對受害僱員不公平,法庭有權下令管理局支付訟費。法官指商業登 記署不應向未買保險的公司發牌。

官斥不公促當局修例支付訟費

現時若僱員未 能向僱主取得賠償,要先打官司確定賠償金額,才可向僱員補償援助基金管理局取得相關款項,惟管理局不會負責利息和訟費。但高院法官包華禮昨指,根據《僱員 補償援助條例》,法庭有權下令管理局支付受害僱員的訟費。法官認為,若因管理局的介入而令受害僱員所得的賠償減少,對僱員不公平。法官認為當局應該修例, 並促使管理局盡快支付同類索償案的訟費。

此外,法官關注有些僱主沒有為員工購買保險的情況,建議若商業登記申請人未能交出保單證明,不應 獲發商業登記。至於涉及本案的原告關錦沛(譯音),在2009年3月3日受傷,興訟向馮文、及德田新輝海鮮酒家有限公司索償,管理局後加入成為與訟一方, 案件最終以80萬元和解,但關支付訟費後,實收30萬元。
案件編號:HCPI18/12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