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25日 星期六

鄭威濤贏商標但須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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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威濤聞判後,表示判決公道。 資料圖片

【板前股權糾紛案】
【本 報訊】連鎖壽司店板前壽司股東糾紛案昨天判決,指控創辦人之一的鄭威濤(Ricky)擅用板前商標開設多間板前分店的另一股東潘嘉聞被判敗訴,法庭指鄭才 應是商標擁有人,但鄭另起爐灶開板長壽司與板前打對台,則損害了股東利益,須向潘等前股東賠償損失。鄭威濤知悉判決後表示判決公道,且相信不會影響其公司 業務,並稱會繼續開分店。

案件緣於1996年,潘嘉聞及其姊潘慰與鄭威濤和味千拉麵日本公司在香港合資經營味千拉麵,至2004年8月,潘氏姊弟再跟鄭合作,與另六人合資成立駿濤有限公司,開設首間板前壽司。潘氏指股東間有協議會開設連鎖店,不過鄭卻私下以板前商標開設分店。

鄭一直聲言自己是板前商標擁有者,但潘卻認定商標不屬鄭個人所有,二人在2006年先後各自於內地與香港將板前的商標註冊。

法官陳美蘭在判詞中指,潘嘉聞作供指商標是由他設計,連中文用色也是他決定的證供並不可信;相反,接納鄭的說法,並認為鄭才應有權以個人名義申請板前的商標註冊。

官指拍檔惡意註冊

潘氏的口供指,2006年因鄭私下開設板前,與鄭交涉要他交出股份,幾經討價還價,才達成協議,當時他們沒有為意協議中有提及鄭擁有商標,以及指明由鄭授權板前各分店使用商標的條款,但無論如何,鄭後來卻反口不肯交出股份。

不過,法官接納鄭的說法,潘氏2006年簽訂協議時,是明知協議內容,但潘嘉聞仍在香港作出註冊申請,是惡意註冊在先,更批評做法立心不良,因協議遭破壞,故鄭毋須履行協議交出股份。

法官亦認為,作為其中一間用以持有板前分店的公司,駿濤股東間亦無限制以其他公司去開設板前的連鎖式分店,故駿濤無權投訴鄭威濤私下開板前店。鄭作為駿濤的董事,亦沒有違反董事受信責任。

可是,「板長壽司」卻是另一回事。法官指,板長(ITACHO)的名字確與板前(ITAMAE)相似,無可避免會令板前的客人相信兩者有關聯,板長的生意亦因板前的商譽而受惠。為此,法庭認為,鄭須為此作出賠償,稍後釐訂賠償金額。
本案由潘嘉聞提出,但潘在2007年3月已將名下持有板前股份的公司轉售予「扒王之王」老闆李德麟,亦收了首期200萬元,但因訴訟,故交易尚未完成。
案件編號:HCA1269/08、HCA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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