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12日 星期日

港華校長誹謗罪成 官斥違十誡

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0130511/18256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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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華校長譚兆炳誹謗案被判敗訴。

【本 報訊】名人校友眾多的香港華仁書院,將近榮休的校長遭一名英文科教師指控他在會議上出言誹謗他,影響其聲譽。法官昨裁定教師勝訴,獲賠7,620元,但指 他所受傷害不顯著,興訟對港華的校譽損害更大。法官同時下令校長作書面道歉,又指身為天主教徒的他違反十誡誡命,要面對神及良心責備。

於2010年退休的原告蕭漢寶拒評論判決。被告校長譚兆炳則只謂本預計今年中退休,惟因未有接班人,或需留任一段時間,未有回應判詞。校方則發表聲明力撐校長,讚揚他的貢獻。

本案緣於被告聲稱於2004年5月接獲教育局來電,表示有家長投訴原告任教的中四英文班沒有功課。被告其後要求原告提交報告解釋,最終確認投訴不成立。

官指原告教師受害輕微

但被告未有將調查結果通知原告,反而在同年9月14日的校務管理委員會會議上,向與會的校方管理層、教師、家長及舊生表示,教育局對原告的投訴成立,更謂原告「冇畀功課、冇改簿」。原告聲稱被告言論影響他的教學聲譽及同事對他的觀感,更因此產生焦慮。

法官黃慶春指,相信教育局職員曾將家長投訴轉告校方,認為被告明知投訴不成立,卻在會議上批評原告,實屬惡意。被告聲稱自己英文不好,又自言因病在會上處於半昏迷狀態,惟法官聽過會議錄音後,認為縱使被告英語不算精準,但指他的聲線清晰肯定,說話技巧高超。

法 官認為被告言論只是向與會人士發表,未有張揚,故道歉信副本只需呈交校管會成員。法官又指聆訊拖延七年,原告待自己退休、被告將近退休才採取行動,可見原 告不重視本案,受害亦輕微。愛護華仁的人會對原告興訟感驚訝。有學生撐校長:「校長都幾慘吓,個老師十幾年前嘅嘢都攞返出嚟講,有少少無謂。」有學生則讚 原告教得不俗。
案件編號:DCCJ31/06

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0130511/18256311

混淆兩教派 錯引經文
【特稿】
法 官黃慶春在判詞中嚴厲斥責校長譚兆炳,指他身為天主教徒,虛假毀謗他的鄰舍,犯下十誡中的第九誡。不過記者發現,天主教會第九誡是「毋願他人妻」,亦即 「不可貪戀別人的妻子」,而基督新教的第九誡才是「不可作假見證」,相信法官混淆了兩教派對於十誡的定義,錯誤引用經文。

天主教與基督新教在十誡的內容上大致相同,但排列略有差異。基督新教的第九誡,聖經指明不可作假見證陷害人。但「毋妄證」在天主教則屬第八誡,即禁止說謊、冤枉人、破壞別人的名譽,第九誡是「毋願他人妻」。
《蘋果》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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