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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報訊】國家主席胡錦濤去年抵港出席回歸15年活動,社民連副主席吳文遠疑向途經路線的天橋拋下「旺陽T恤」,被控在公眾地方犯下妨擾罪案。案件原定昨日裁
決,但裁判官突提出修改控罪,獲控方支持。辯方以不公平為由反對,指開審前控方曾否決修改控罪的提議,現時支持有損律政司的中立立場,亦擔憂法庭有越過律
政司提出檢控之嫌。
裁判官提出將被告吳文遠(35歲)面對一項《普通法》的公眾妨擾罪,修改為《簡易治罪條例》下的公眾妨擾罪。辯方昨反
對裁判官的提議,認為《簡易治罪條例》有6個月檢控時限,現已過時。兩條例的檢控元素不一樣,辯方在答辯方向及盤問證人策略會不同,之前更不會同意是被告
拋擲涉案T恤的相關案情,加上審訊完結才修改,對被告不公平。
控方表示支持修改控罪,認為若然證供不足以支持《普通法》的控罪,則可由
《簡易治罪條例》的控罪取替。辯方則認為控方此舉有損律政司中立的檢控立場,否則律政司便是「是但邊條告得入就告邊條」。再者裁判官在案件開審前,曾要求
控方考慮修改控罪,控方當時立即拒絕,現時卻由裁判官提出修改,讓人擔憂法庭有越過律政司提出檢控之嫌。
裁判官昨聽罷控辯雙方的陳詞後,
押後至本月16日裁決會否修改控罪。《普通法》的公眾妨擾罪,刑罰為最高判監7年,定罪的元素包括行為對公眾造成損害,而《簡易治罪條例》的控罪,則可處
罰款500元或監禁3個月,當中沒有對公眾造成損害的元素。吳文遠被控去年6月29日於東涌東交滙處天橋,向當時駛往北大嶼山公路(九龍方向)的警察護送
組拋擲T恤,對公眾造成妨擾。
案件編號:TWCC336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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