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30日 星期六

聯合國警告 勿搞假普選

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first/20130330/18211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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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元旦日有13萬人上街爭取普選。

【本報訊】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主任委員喬曉陽早前指未來特首不能對抗中央,為推有篩選機制的特首假普選開路。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發表報告,炮轟香港沒有清晰方案落實符合國際公約的普選,限港府一年內書面交代政改普選方案,警告勿搞限制參選權的假普選。
記者:白琳 呂浩然

委 員會發表香港履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情況的總結報告。開首即表明擔心釋法削弱香港法治,要求有關當局就政制等範疇釋法時,必須遵守公約。報告接着 關注港府沒有清晰計劃(Lack of a clear plan)落實真普選,未能保證2017年的特首選舉及2020年立法會選舉沒有不合理限制(Without unreasonable limitations),令所有公民享有普及而平等的投票及參選權。

須符普及而平等原則

香 港每隔五年需向委員會提交報告。今次委員會特別敦促港府遵照委員會的「一般性意見」,在一年內書面交代政改普選方案。一般性意見(General Comments)是詮釋公約精神的文本。第25章訂明,提名門檻必須合理,而非阻止個別人士參選的關卡,「不應因政治取向而剝奪其參選權利」。 (Political opinion may not be used as a ground to deprive any person of the right to stand for election)委員會又關注港府有意重提23條立法,擔心叛國和顛覆的定義太闊,要求更改法例字眼,確保符合國際公約。

香港人權監察 總幹事羅沃啟早前遠赴日內瓦參加委員會會議,港府也派了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副局長劉江華及律政司代表等人出席。羅指,兩次會議共歷時五個多小時,普選成為會 議焦點,委員會多名國際專家連番質疑港府會否在2017年實行真普選,「問究竟2017年係must(必定)定係may(可能)實行普選,政府答呢個係目 標;專家又質問係咪真係會跟足公約,又叫政府拎番份公約出嚟睇。劉江華成日都答嗰兩句,話會跟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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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部份受關注問題【警方濫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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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部份受關注問題【記者遇襲】

羅 續指,專家更在會上強調,普選並非只是一人一票,參選及提名過程都必須符合普及而平等的原則。他指聯合國以往通常審視政府已執行的政策有否違反公約,今次 罕有在會上及總結報告向港府發出預警,「即係叫政府唔好出釋法等蠱惑招,唔好偷換概念」。他又指委員會一直有留意香港政局最新發展,報告所指的不合理限 制,明顯衝着喬曉陽暗示的篩選方案而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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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府承認「略有分歧」

委員會在香港時間前晚把報告上載互聯網,政制內地事務局發言人形容聯合國公約監察機構的建議「並非國際法律」,只屬「規勸性質」,又承認與委員會「略有分歧」。發言人表示會配合委員會要求,一年內提供「某些方面」的資料。

羅沃啟反駁,基本法訂明港府有責任履行公約,而委員會就是詮釋公約的最權威機構,「政府扭曲咗國際價值,避重就輕,不負責任」。

警濫權記者遇襲 受關注

【本 報訊】港人近年不斷炮轟「警權無限大,人權被出賣」,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的報告,也關注警察濫用武力、自己人查自己人,以及多次拘捕和起訴示威者等問 題,並關注本港記者在採訪期間受襲,要求港府作出多項改善,民間人權陣線警權關注組對報告大表認同,促請港府落實委員會提出的改善建議。

促設獨立機制調查

人 權事務委員會報告中,關注前年七一遊行、前年8月時任國務院副總理的李克強訪港,以及去年7月前國家主席胡錦濤訪港期間,警方不當地使用胡椒噴霧驅散遊行 人士,又在遊行集會期間,使用攝錄器材拍攝做法。委員會亦指出《公安條例》下,有關非法集會和在公眾場所造成障礙的條款,可能超出聯合國《公民權利及政治 權利公約》。

委員會認為,即使港府加強監警會的角色,但投訴警察課仍然屬自己人查自己人,而且監警會委員由特首委任、只具備監察和覆檢投訴警察課作用,委員會指有關安排值得關注。報告又提到,記者與學者遭拘捕、襲擊和阻撓的問題,令本港新聞和學術自由出現惡化。

委 員會就種種問題提出多項建議,包括要求港府加強訓練警隊,確保警員使用武力時,符合聯合國執法人員使用武力及武器的基本原則,制訂並公開警員在遊行集會期 間,用攝錄器材拍攝的守則,確保執行《公安條例》時與符合《公約》要求,並且成立完全獨立的機制去處理投訴警察濫用武力。

民陣警權組覺得,委員會十分擔憂港人集會自由及表達政治權利的空間,正從不同方面被壓制,尤其《公安條例》侵害人權的問題,反映香港已出現以政治檢控打擊遊行示威的做法,促請港府妥善兼誠實地執行委員會的建議,改善人權狀況,保障港人集會自由。

約束力大 港須依從公約

【特稿】
現 時香港人權主要受《基本法》和《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簡稱《人權法》)保障。回歸前,英國於1976年成為《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締約國,並把公 約引伸至適用於香港,但未將適用於香港的內容進行本地立法執行;直至1991年6月,《人權法》通過後,公約正式適用於香港。

回歸後,《基本法》第三十九條寫明,《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繼續有效,並透過特區法律予以實施。根據公約,港府需向負責監管公約落實情況的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定期提交報告。

委員會遇上涉及重大人權及政治權利問題,亦會要求有關政府提早交報告。委員會曾經在審議港府2005年提交報告後,於2006年發表審議報告中,要求港府就人大釋法、普選等問題,於一年內遞交跟進報告。
《蘋果》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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