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30日 星期四

被告認斬劉進圖三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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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長張智鵬

【本報訊】《明報》前總編輯劉進圖去年初在街頭被斬案,涉嫌刀手由內地移交香港後進行錄影會面,警誡下他向警方直認曾「斬佢三刀」,事後將衫褲鞋均棄掉。他坦認:「我斬佢嗰時唔知佢係劉進圖,我都唔知搞到咁大鑊……我真係有去斬佢,事前唔知咁嚴重!」

事後花1,200元買新鞋

被指是案中刀手的次被告黃志華於去年3月17日被捕後,進行錄影會面,詳述事發當日「博士」即首被告葉劍華來電叫他起床後,接載他跟蹤劉至西灣河,他稱「睇過佢(劉)幾次,去西灣河食早餐」,故當日「喺度咪郁手囉,唔喺度咪唔郁手囉」。

次 被告稱當日早將利刀「攝」於外套內,由首被告將電單車慢慢駛前泊於劉的車前,次被告說:「趁佢閂門,我就跳落車斬佢三刀。」該三刀的位置為右腳兩刀及背部 一刀。事後他因「驚留低痕迹俾人影到相」,故花費1,200元買新鞋及回家換褲,跟着睡覺;至下午接獲博士通知「返大陸行吓」。

辯方昨直 指警方呈交法庭的錄影會面片段,只是做戲版本,指警方替首被告進行案情重組時,並非全程攝錄,在案情重組期間首被告曾被問及刀店資料,他僅形容有兩個老人 家在店內,是警方提出區利昌刀庒及要求被告確認。警長張智鵬承認未有攝錄上述對話,但事後有就此錄取證人口供。聆訊今續。
案件編號:HCCC328/14
■記者陳美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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