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17日 星期二

警阻向李克強示威 女商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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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敏兒在事發後展示傷勢。資料圖片

【記 者張婷婷報道】2011年時任國務院副總理的李克強訪港,觸發16宗投訴警方個案,至今尚餘一宗「未解決」。澳洲籍華裔商人蕭敏兒,投訴警方在她向李克強 請願時無理拘捕屬「疏忽職守」,但因她也被警方控告「抗拒警務人員罪」,至蕭今年10月上訴得直脫罪,投訴科始在11月聯絡她展開調查。

警監會(監警會前身)前副主席梁家傑看過高院法官陳慶偉就蕭敏兒案撰寫的判案書後稱,沒證據指警方當日設立示威區和保安緩衝區的做法是適切,即當時警員不應阻止蕭向李克強請願,指蕭的投訴很大機會成立。

投訴遭毆打或有難度

蕭敏兒目前仍身在本港,每周到特首辦和立法會就內地被沒收財產一事請願:她對警方作出的兩項指控,包括無理拘捕她屬「疏忽職守」,及在拘捕過程中毆打她。

蕭 指上月收到警方信件要她回電,「喺電話到問長問短,問我想點處理(投訴);係佢哋(要)處理,我點知點處理?」她其後在上月20日到警察總部錄影作供,當 時有監警會人員在場。她稱席間憶述當日被30多個警員包圍,搶走抗議橫額,又被按在一旁強拉她雙手到背後上手銬,再被抬上警車帶走時,不禁激動落淚,警方 隨即匆匆問完,至今未再聯絡她。

資深大律師梁家傑認為,高院的判詞已清楚說明設立緩衝區沒有基礎,就「疏忽職守」的指控,只要阻撓請願便可以話「衰咗」;惟毆打方面(投訴成立)或有難度,警員可能指是阻攔時無心碰撞,需要蕭證明是「對方有心郁佢」。

蕭 敏兒曾在內地投資,被沒收廠房及機器,多次在中港兩地請願,至2011年8月,她前往李克強入住的灣仔君悅酒店附近請願,後被警方指衝擊封鎖線涉嫌阻差辦 公拘捕。之後,蕭投訴警員無理拘捕及毆打她。由於警方刑事起訴她,投訴科未就其投訴展開調查。去年7月,蕭被裁定罪成。今年10月,上訴法官指,裁判官不 應基於官員職級高低為由,判定警方的保安安排是合理;認為沒有證據指警方設立的示威區是合適,裁定警員阻止蕭遞交請願信,「不可能是警方的職責之一」,推 翻裁判官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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