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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結等罪成立的八名社運人士,昨在高院被判上訴失敗。朱永倫攝
【本
報訊】八名社運人士於前年六四燭光集會後,遊行往北角警署,聲援反預算案遊行被捕人士,其間與警方發生衝突,被裁定非法集結等罪成立。各人不服判決上訴,
指人群聚集是非自願被警方截停、圍堵及拘留所致,但高院昨頒佈判詞駁回上訴,指該次遊行屬未經申請的非法集結,並認為書面通知有利警方協助集會遊行和平有
序地進行,是必須的。
上訴人之一的王浩賢在庭外表示,警方不合理阻撓示威人士,才造成不必要衝突,若警方不檢討對付示威者的強硬手段,只會造成惡性循環。王又指,書面通知是對遊行人士作出不必要限制,會考慮上訴。
上訴人:書面通知限制遊行
上訴一方批評警方要求遊行人士書面通知屬侵犯人權,但高院法官張慧玲指書面通知有利警方協助集會遊行和平有序地進行,是必須和相稱的。張官又引述原審裁判官指口說無憑,認為口頭通知不可行。張官指示威者兩度衝擊警線,警方有權採取拘捕行動。
八名上訴人為葉寶琳、朱凱迪、朱江瑋、王浩賢、李世鴻、洪曉嫻、明偉添及陳秉鳳,早前被裁定非法集結、協助舉行違法遊行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等九罪成立。葉、王被判監禁四星期,緩刑一年,另分別被罰款3,000元及2,400元,其餘六人被判罰款800至2,400元。
對於葉、王指判刑過重,張官引述原審裁判官指,二人指揮整隊遊行隊伍衝擊警線,罔顧遊行人士和警員人身安全,遠較遊行阻塞交通嚴重,加上二人堅持並無犯法,故判以感化令或社服令均屬不切實際,遂維持原判。
案件編號:HCMA73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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