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2日 星期三

官准記協加入港大禁令案

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0151201/19394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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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大學

【本 報訊】港大就校委會會議內容外洩申請禁制令案,法官昨頒下判詞,將臨時禁制令延長至案件正式審訊為止,以保護會議的機密內容,即使港大最終敗訴,也只是延 遲不知名洩密者再次爆料。另因案件涉及言論及新聞自由,法官批准香港記者協會加入訴訟,但拒絕《蘋果日報》及港大學生會刊物《學苑》總編輯劉以正加入訴訟 的申請。

記協主席岑倚蘭表示,現在只得記協可參與訴訟,記協的角色變得更重要。岑對於法官延長禁制令感失望,她重申記協立場是應解除禁制令,為捍衞言論及新聞自由,記協會竭盡所能打官司。

《蘋果》被拒參與

至於敗訴的《蘋果日報》,總編輯陳沛敏表示要研究判詞再決定下一步行動,重申是基於禁制令影響新聞自由及公眾知情權才申請參與訴訟。《學苑》總編輯劉以正稱無奈接受裁決,由於相關會議內容能在外國網站公開,加上記協已成功加入,故他未必會上訴。

高 院法官林雲浩指,禁制令並非針對欲加入訴訟的三名申請人,他們沒有其他機密資料可公開,亦沒有證據顯示不知名的洩密者希望提供資料予三人,故三人的身份與 一般人無異,沒有足夠理據加入訴訟。但因案件會討論言論及新聞自由,記協熟悉這議題,故批准記協參與,可取得案中的文件及作陳詞。

法官確 認憲法賦予言論自由,保障新聞及資訊流通的自由是非常重要,但這自由並不是絕對,享有此自由的同時,也要尊重其他人的權利,包括保密權。法官指,如何進行 會議是校委會的內部事宜,與《校委成員指引和守則》所指的「公開」無關。校委會會議內容是大學的機密資料,確保校委會能正常運作是關乎公眾利益。如港大勝 訴,若現在解除禁制令,便會剝奪港大的權利。相反,即使港大最後敗訴,不知名的洩密者也只是延遲爆料。法官指校委會主席在緊急情況,有權自行作決定,如提 出本訴訟。

有指9月29日會議中,有委員作不當行為,如有人涉誹謗,法官指即使指控表面成立,行為是否有惡意亦有待討論。另由於部份內容已公開,公眾對有爆料的期望減少。法官准延長臨時禁制令至正審或另有命令為止,亦會為案件盡快排期。
案件編號:HCMP2801/15
■記者黃幗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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