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30日 星期三

械劫案通緝犯潛逃21年 三次自首 才償母願入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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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報訊】涉於1993年參與省港旗兵持械行劫電子零件的車房工人,當年被捕獲准保釋期間棄保潛逃,一直匿藏在新界的車場工作,偷摸過活。該名潛逃21年的通 緝犯遭兒子斥責不肯面對現實,並為圓母「死前唔想見到個仔仲係通緝犯」的心願,決心自首。不過,自首過程一波三折,頭兩次自首均不獲警方理會,反被斥「咪 玩我啦,走啦」,及後在胞妹建議下往犯案警區的警署才自首成功,相隔22年終受法律制裁,昨判囚15個月。記者:楊思雅

現年54歲的被告馬漢光,本被控於1993年3月至5月搶劫、串謀搶劫及企圖搶劫灣仔、觀塘等地的工商業大廈共3罪,由於案發距今22年,部份證人及為被告錄取口供的警員已經離世,他昨日在高等法院獲准承認一項外出時備有盜竊工具的交替控罪,其餘控罪撤銷。

被子斥責不面對現實

一 頭短髮的被告聆訊期間一直木無表情,其家人亦沒到庭旁聽。辯方大律師求情透露,被告潛逃21年間從未離港,一直匿藏新界的車場工作,其間只與母親、胞妹及 隨前妻生活的兒子接觸。被告的年邁母親體弱多病,她的心願是「死前唔想見到個仔仲係通緝犯」;而被告日漸懂事的兒子也斥責他不肯面對現實,拒絕與他交談, 所以決心自首。

辯方續指被告自首過程一波三折,他首次到警署自首時已透露自己涉及多年前一宗搶劫案,但值日官不但拒絕受理,更反指「咪玩 我啦,走啦」,即使被告要求對方檢查其身份證,仍不獲理會。被告及後在街上碰見巡邏警員,再次向對方投案並講述自己潛逃多年的故事,惟對方無奈指值日官已 拒絕受理,無法給予任何協助。

心灰意冷的被告遂致電胞妹發晦氣指「佢哋都唔想我自首」,胞妹遂建議兄長前往當年犯案警區觀塘的警署自首,終投案成功。辯方指由此可見,被告自首的決心非常堅定,對自己行為感到後悔,只希望在母親臨終前盡孝心。

被 告另透露多年前曾因干犯交通案而入獄兩年,但控方指警方沒有相關紀錄。暫委法官金貝理判刑時指被告過往沒有刑事紀錄,一直匿藏新界,沒有製造任何麻煩,對 法庭而言算是安份守己,亦沒有證據顯示被告對槍械知情,以18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給予他六分之一的認罪折扣,判監15個月。由於被告已遭還柙9個半月, 相信明年初便可出獄,回家過農曆新年。

法官昨在庭上指接納被告的求情版本,但有曾任職警員的大律師則對相關自首經過存疑,直指「冇可能發 生」。大律師指現時每間警署均安裝閉路電視及錄音系統,「就算幾懶幾蠢嘅警員都唔會咁做」,因為事後必定可追溯閉路電視紀錄,而且只要將身份證號碼輸入電 腦,相關的刑事紀錄、通緝紀錄便一目了然,值日官沒必要偷懶。

大律師另指作為警員,成功拘捕通緝犯「可以領功」,巡邏警員亦只要簡單「call台」就可以確認被告是否被通緝,遂認為被告的說法毫無可信性。

警官存疑:call台唔難

另一不願具名的資深警官亦指,警員一般在處理疑犯自首個案時,均會評估疑犯的態度及對話內容以決定是否受理,他強調若被告說話有紋有理,令人信服,「差人一定會查,call台又唔係好難」;否則或會認為被告是「白撞」而不予理會。

警方發言人則回應指,在一般情況下,如被通緝人士向警方自首,會由當值人員作初步處理,然後轉交調查該案之隊伍跟進,但對個別案件不予置評。
案件編號:HCCC32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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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兵與警駁火 四匪仍在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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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1993年於觀塘海濱工業大廈停車場內拘捕被告。無綫電視畫面

【本 報訊】包括被告馬漢光在內的10名省港旗兵涉於1993年,在兩個月內三度持械行劫灣仔、觀塘等地的工商業大廈,警方及後根據線報在他們第三次行劫時將賊 人一網打盡,控以串謀搶劫、搶劫及管有槍械作犯罪用途等罪。被告及另外5人及後獲准保釋候審,但同缺席翌年5月的審訊。控方指被告最後一次露面為1994 年3月。

1993年案發當晚約10時,兩名賊人潛入位於觀塘的海濱工業大廈將4名保安制服,並蒙上對方眼睛,及後有6至7名賊人進入工 廈,部份持有手槍。他們準備乘搭貨?時遭埋伏在旁的警員拘捕,雙方當時一度駁火,劫匪手持手槍及利刀,而被告當時則戴手套,身上帶備鎚仔、剪鉗、螺絲批及 無線電收發器。

被告向警稱只協助偷車

被告聽到警員大叫「警察」時隨即拋棄上述物品,他警誡下表示收取酬勞協助友人偷車,「我只係嚟揸車」,對持械一事毫不知情,而無線電收發器則用於截聽警方對話。

當年不獲保釋的4名被告中,其中兩人承認串謀搶劫等罪,餘下兩人包括一名非法入境者則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四人判監5至7年。至於棄保潛逃的6名被告之中,有一人在1995年被警方拘捕,經審訊後被判監5年半,而本案仍有4名被告在逃。
■記者楊思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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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逃犯因「着草似狗」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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棄保潛逃21年的被告馬漢光,上庭時木無表情。朱永倫攝

【本報訊】被告馬漢光稱為了家人,終肯接受現實向警方自首,翻查資料不乏潛逃多年後主動投案的通緝犯,他們的求情故事層出不窮,有人稱信佛回港承受罪孽,亦有逃到內地的犯人指「着草」生活難捱似隻狗,情願自首。

於2002 年,在瑞士銀行任職的余國雄(40歲)將1.56億元轉賬到黨羽戶口被揭發,余隨即「着草」到內地,依靠同黨每月1,000元伙食費過活。惟同黨一去無 蹤,余經濟拮据下兩日才食一餐,他最終難忍「活像隻狗」的生活於2010年自首,並在高院承認盜竊罪,判囚6年。

另一案件色情光碟商人余德淇(62歲),1995年在深水埗店舖遭海關拘捕。他其後棄保潛逃到內地,過着20年過街老鼠般的生活。余見九旬母罹患心臟病,今年回港自首,指希望多盡孝道,官最終判他監禁20星期。

婦稱信佛願承受罪孽

牽涉2004年一宗經營淫窟案的淫窟經理葉海輝(54歲)潛逃11年後,稱今年閱報方知被通緝,決定主動投案,減刑後獲判35個月監禁。

而 被指為「內地太子黨」的北京已婚婦楊澤昕(46歲),2006年搭上專科醫生,她因醫生拒投資其生意而誣告他強姦。楊被捕後潛逃內地4年,於2011年在 丈夫陪同下到落馬洲,承認勒索及潛逃。她庭上求情稱已篤信佛教,願承受罪孽。法官相信她是真心後悔,輕判14個月監禁。
■記者歐陽聯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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