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7日 星期一

套丁案 11原居民囚逾兩年半 官斥用丁權作生財工具

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first/20151205/194006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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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被告發展商李欽培(前)遭法官指摘為始作俑者,被判囚3年。馬泉崇攝

【本 報訊】11名沙田原居民收取230萬元賣丁費,串謀發展商詐騙地政總署,令發展商可「套丁」於沙田農地興建價值近2億元的丁屋項目圖利,12人被裁定串謀 詐騙罪成。法官昨直斥涉案男丁只想拿丁權作生財工具,判各人入獄2年半至3年。據知所有被告決定上訴,鄉議局主席劉業強會全力協助,但表明不會出錢,更呼 籲本地及海外原居民保持克制。
記者:蘇曉欣

首被告康沛發展有限公司董事李欽培(81歲),及11名原居民被告依序為陳志昌、黃卓 帆、韋俊傑、韋震豪、溫貴麟、鄭國華、鄭宇宏、鄭興、邱貴珠、韋柏瀚及劉德勝(年齡31至79歲)早前均被裁定串謀詐騙罪成;另外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則罪 名不成立,即指首被告向沙田鄉委會主席莫錦貴提供160萬中介費。


涉案發展商被判監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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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名原居民出售丁權,令發展商可套丁於沙田大輋村農地建丁屋圖利。

案 件昨判刑,有近百名被告家屬及各村原居民到庭旁聽,加上不少傳媒採訪,場面相當墟冚。法官沈小民指本案有3位被告年屆高齡,首被告更已81歲,但認為套丁 歪風不能助長,判刑需具阻嚇性;又直斥首被告乃是次套丁始作俑者,亦是本案最大得益者,因此判刑最重囚3年;另外兩名年過70歲的原居民被告溫貴麟及鄭興 則獲減刑至入獄2年半,其他人則判囚2年10個月。

大部份被告得知需坐監後表現平靜,但部份人亦不禁流淚,向旁聽家人揮手告別。家人聞判則表現激動,不少女家屬大聲嚎哭,需由旁人攙扶,部份人甫離開法庭即破口大罵,表現憤怒。

沈 官昨提到2007年發展局改變政策一事,事緣在此之前男丁向地政總署申請興建丁屋牌照時須宣誓,發誓不會亦無意將丁權轉售予任何人或發展商,但2007年 12月7日,時任發展局局長林鄭月娥去信時任鄉議局主席劉皇發,表示政府決定應鄉議局要求,將有關法定聲明除去,改將有關規定列入附註當中。

辯 方稱政府利用行政手段處理丁權,惟沈官並不同意,認為信件並非討論套丁,指政府亦從不容許套丁,所有男丁都應清楚遊戲規則,即男丁需有權有地才可建屋。沈 官相信鄉議局不會因套丁違法,害怕有男丁發假誓而負上刑責,因而向政府要求撤回法定聲明,「正所謂事無不可對人言,又何懼作出宣誓聲明呢?」

官指信任制新界行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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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官續指,政府現時撤銷宣誓這步驟,明顯是「行一套信任制度」,相信男丁正直而不會訛騙政府,但本案證明這一套在新界行不通。沈官認為套丁經精心部署,相信背後有專業人士協助,直斥本案男丁違規行使特權。

鄉議局委員:拆唔掂一定暴動

本 案備受鄉議局及新界原居民關注,擔心新界變天。據知鄉議局昨日於案件判刑期間開會商討,有與會者透露今次事件將交由沙田鄉事委員會主席莫錦貴全權負責;另 有委員對判決極不滿,揚言「呢單嘢拆唔掂,就一定暴動」,又指「個政府想香港亂,咁就亂畀佢睇」。本報取得鄉議局聲明草稿,內容指局方關心本案,亦決定就 本案成立丁屋關注組,並已委託大律師謝英權研究判詞,將協助涉案原居民。局方呼籲原居民及海外鄉僑要保持克制,為局方與政府商討丁屋政策,營造良好討論環 境。

對於有質疑政府一直未有處理丁權問題,現突向對法律無知的原居民「開刀」,但是放生其他人,有政府消息人士表示知道以往新界一直有套丁,但坦言「要有第一刀,先有第二刀」。事件牽涉沙田鄉事委員會主席莫錦貴,他被指收錢後向地政總署施壓,但未遭起訴。
案件編號:DCCC2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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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轟政府無提醒 侯志強稱未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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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輋村姓鄭村民稱判刑重,指被告「又冇殺人,又冇偷錢」。

【本報訊】法官昨日判刑時,特別引述兩封來自村長和村代表的求情信,當中力指套丁歷史悠久,更反問若賣丁不合法,「為何各大鄉村能大興土木,小村卻日夕凋零?」,而政府部門卻視若無睹,多年來一直「未盡提醒之責」,令村民習非成是,才誤墮法網。

本 案各被告由於有丁無地,被發展商收購丁權而捲入本案,上水鄉事委員會主席侯志強對於新界不少原居民有丁無地的情況,他說「不嬲都要自己諗辦法㗎嘛」,「你 冇聽過我哋特首講咩,辦法總比困難多吖嘛」。他不認為法庭判決是切斷原居民的去路,「條條大路通羅馬吖嘛,點斷得呢?」至於會否擔心日後被政黨或其他人揭 發,侯志強豪言:「個驚字我N年前都講咗唔識寫!」

辯方昨午開庭前,才將集齊逾50封求情信整理好,法官沈小民不滿辯方大狀黃志偉臨判刑前才交出,為此接連批評他「其實你有冇做過嘢㗎」。黃解釋至昨晨才收齊信件,其間旁聽家屬和村民議論紛紛,法官最終讓黃讀出信件撮要。

撰信人除了被告及其親友、多條村的村長、原居民和村民外,亦包括民建聯立法會議員陳鑑林。陳為第九被告鄭興求情指,鄭是農民出身,對法律認識不深,相信他因無知下犯案,望獲輕判。

求情指發展未影響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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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家屬對判決感到失望,離庭時忍不住落淚。

大 輋村原居民和村民的求情信亦指,套丁發展之事並未影響該村福利,對村民和原居民亦沒任何損害,力陳從未聽聞套丁是犯法,相信各被告是不懂法例才誤墮法網, 要求法庭判非監禁式刑罰。其他求情信則力挺被告們非大奸大惡、十惡不赦,經此一事已受教訓,並稱懲罰只是手段而非目的,望法庭網開一面。有村民肉緊說: 「又冇殺人,又冇偷錢,佢哋係誤觸法網,警告式(刑罰)咪得囉,真係冇侵害到任何人吖嘛!」第二被告陳志昌的兄長亦批評判刑太重、不合理,會考慮上訴。

本報記者曾經走訪涉案的沙田大輋村,該村村民人數不多,只有30多間村屋。大輋村村代表鄭俊民強調,村民未有反對涉案發展計劃,相反荒廢土地雜草叢生,蚊患嚴重,又有野豬入侵。他無奈慨嘆村民只屬蟻民,擔心一旦成為案例會嚇窒整個新界的鄉村發展。
■記者蔡少玲、陸羽平、歐陽聯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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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鄭被斥有鼓勵套丁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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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鄭月娥

【本報訊】多名原居民因套丁被法庭判囚,有新界人將矛頭直指向曾任發展局局長林鄭月娥,指她2007年曾去信鄉議局,表明將丁權私下轉讓只會收回土地,不會對建屋牌照持有人作刑事定罪,令原居民誤以為套丁沒有問題,有立法會前議員亦批評,有關說法有鼓勵套丁之嫌。

促列明為刑事罪

本 身是新界社團聯會會長的民建聯立法會議員梁志祥批評,政府丁屋政策含混,林鄭當年說法令不少新界原居民以為套丁不會有事,他指政府有必要澄清,並應容許有 丁權但無地的原居民,可以和發展商合作建屋。立法會前議員、土地監察主席李永達亦指,林鄭當年說法有鼓勵原居民套丁之嫌,認為政府應該盡快修例,將套丁列 明為刑事罪。

而林鄭昨出席立法會時,被追問當年為何向鄉議局發出有關信件,她拒回應。地政總署昨指,該署認為法庭裁決有助提醒丁屋申請 人,套丁違反政策原意和契約條款,當事人有可能因作虛假聲明或串謀瞞騙政府行為而觸犯刑事罪行,他們會借鑑這宗案件,加強與執法部門合作跟進可疑個案。發 展局發言人則稱,政府有檢討小型屋宇政策,但檢討仍在進行中,現階段沒有具體修訂政策的建議。
■記者林俊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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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議局籌千萬 套丁村民上訴
向全新界27鄉募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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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報訊】11名沙田原居民收取230萬元賣丁費,以假地契欺騙地政總署罪成判囚。有鄉紳揚言事件隨時引發暴動,鄉議局昨於多份報章刊聲明,承諾向涉事村民提 供支援,並呼籲新界鄉民保持克制。鄉議局專責小組更決定「文有文鬥」,前晚開會拍板撥出數百萬元支援村民上訴,並計劃在全新界27鄉籌款過千萬元,透過法 律途徑大反擊。
記者:鄭啟源

鄉議局的聲明指,高度關注前日法院的丁屋案判決,強調丁屋是《基本法》第40條保護的合法傳統權益。鄉議局已成立專案小組跟進,並聘請律師研究判詞。鄉議局表明對事件責無旁貸,決定向涉事村民提供支援,又呼籲鄉民克制,為日後與政府商討丁屋政策發展營造良好討論環境。

鄉 議局新界傳統權益委員會主任梁福元表示,前晚專案小組已開會討論事件,沙田鄉委會主席莫錦貴在會上稱已接觸涉案村民,鄉議局同意必須支援村民,並即時拍板 撥備數百萬元協助村民上訴。他說,案件涉及新界居民傳統權益及丁屋問題,初步計劃向新界3約(即元朗約、大埔約及南約)27鄉全體村民籌集資金,3約各自 負責300萬至500萬元籌款目標,「新界人就係咁團結啦」。據了解,上水鄉委會主席侯志強所屬的大埔約,已承諾承擔500萬元。

梁福元冀法律途徑解決
梁 福元續稱,今次是法庭首次控告村民套丁,原來村民使用丁權都會違法,「究竟《基本法》保障新界傳統權益係保啲乜呢?」他質疑村民有機會不清楚法例誤墮法 網,「圍村入面有地未必有丁,有丁未必有地,有時大家有機會合作,咁先解決到住屋問題、改善經濟環境」。對於有消息透露有鄉議局成員非常不滿,明言「呢單 嘢拆唔掂,就一定暴動」,梁福元表示不清楚有關言論,但新界人歷史上,為保鄉村傳統權益曾抗英抗日「乜都有可能」。他強調,香港是法治社會,「會盡量克 制」,已約晤官員,冀以法律途徑解決事件。傳統權益委員會成員巫家雄亦指,村民對建丁屋隨時惹麻煩感不滿,所以鄉議局聲明特別呼籲村民克制。

現 時發展商與原居民合作套丁、發展丁屋情況普遍,仍有地產代理網頁列出套丁及買賣丁屋方法。侯志強說,官司對新界人心理有影響,但拒評論套丁活動會否因而暫 停,「村民同人合作做生意,係咪犯法先?」被問到村民會否發動「武鬥」表達不滿,他說套丁案未完結,會跟隨鄉議局決定採取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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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靄儀:丁屋不屬傳統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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靄儀

【本 報訊】套丁案再觸發對《基本法》第40條中,保障新界原居民的「合法傳統權益」是否包括丁權的爭議,雖然有份參與《基本法》起草的民建聯譚耀宗指,第40 條是包括丁屋在內,但立法會前法律界議員吳靄儀及關注丁屋政策人士認為,丁屋屬70年代港英殖民地政府政策,並不屬原居民傳統權益,吳更指就算丁屋是傳統 權益,「係咪去到個丁權可以套現呢?呢個好有商榷嘅餘地」。

《基本法》第40條列明,新界原居民的「合法傳統權益」受香港特區保護,但「合法傳統權益」是否包括丁屋,一直有爭議。

當年政策屬中短期措施

前 《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委員譚耀宗指,起草《基本法》的時候已諮詢過鄉議局,「佢哋(鄉議局)都係好清晰去表達佢哋嘅關注喺邊度,所以我哋後來就形成咗《基 本法》第40條,就話新界原居民嘅合法傳統權益受到保護」,因此認為「呢個內容(合法傳統權益)係應該包括埋佢哋個丁屋權嗰方面」。

不過亦有意見認為,《基本法》第40條並無提及丁屋,而有關政策始於1972年,當年港英政府為改善原居民居住問題而提出,根本與傳統權益無關,而港英政府於1972年在立法局宣讀丁屋政策時,已強調是中短期措施。

吳靄儀亦指出,丁屋只屬一項政策,有關政策「只可以話係體現某一啲佢哋(原居民)嘅傳統權利,但係就唔可以話1972年嘅政策就係佢哋嘅傳統權利」。
■記者呂浩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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