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8日 星期六

網上留言炸中聯辦 高登仔終審無罪

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first/20140308/18649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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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宥羲

【本 報訊】警方重案組多年前在政改方案激辯期間,拘捕一名在高登討論區貼文,揚言「我哋要學猶太人炸咗中聯辦」的無業青年。聲稱一時貪玩的青年被控有違公德 罪,判感化12個月。終審法院五位法官昨雖斥青年的行為應受譴責,但指純粹在網上貼文,不構成控罪中在公眾地方犯罪的元素,一致判他上訴得直,撤銷定罪。 終審法院指該普通法罪行已逾350年歷史,未能追上互聯網世代,建議立法規管網上淫褻或令人厭惡的資訊。據了解,律政司早前已因本案暫停檢控一些相類個 案。
記者:梁偉強 黃家慧 林偉聰

根據普通法,有違公德(outraging public decency)的罪行,必須在一個公眾可進入或觀察得到的地方發生,亦須有至少兩人在場。終審法院常任法官霍兆剛在判詞指,早於1994年法改會已基於控罪不清晰,建議廢除此罪行,但沒被採納。

互聯網非「地方」 不符有違公德罪

霍官指網上資訊只是存在於虛擬空間,讀者可能處身私人或公眾地方,互聯網應視為媒介,而非地方,罪行必須在實質的地方發生。

本案上訴人陳宥羲(26歲)於2010年6月11日,以網名「鬼谷」,在北角和富中心住所上網貼文,遭《東方日報》記者舉報,兩個月後被捕。同年11月,上訴人在裁判法院認罪,判刑前改由另一位大狀代表,要求改為不認罪,但被拒絕。上訴人一再上訴也被駁回,結果鬧上終院。

霍官指,上訴人承認的案情,沒有交代其貼文被誰看到,看到的人身在何處,即使可推斷有記者及警察看到,但報館或警署也不算公眾可進入或觀察得到的地方,故證據不足以支持控罪,原審裁判官應批准更改答辯。

霍官重申,判決不代表在討論區貼上不道德文章,不會構成有違公德罪。他舉例稱若有電腦黑客入侵機場航班資訊顯示屏,將貼文展示,或有人以平板或智能手機在公園、港鐵車廂或巴士上瀏覽,均可能令貼文者入罪。

律政司研究判詞 評估對檢控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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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上訴人的貼文內容,霍官認同下級法院的看法,指該貼文令人厭惡。霍官指,貼文鼓吹恐怖主義,蔑視人命財產安全,在政改討論期間鼓吹炸中聯辦,對法治及管治影響更大,令案情更嚴重,加上極具冒犯性的種族中傷,令人不安。

霍官表示公眾有言論自由,但也有權不被冒犯,法庭須找到平衡點,本案的貼文與政改辯論有關,但有違公德罪不是要檢控措詞強烈的人,控罪的入罪門檻相當高,但上訴人的貼文則過了界線。

首 席法官馬道立在判詞指,該普通法罪行至少已有350年歷史,追不上互聯網世代,要由立法決定本案上訴人的行為的刑責。霍官也認為,普通法控罪有不足之處, 現行成文法例也不足以規管網上淫褻或令人厭惡的資訊,希望立法規管,又建議刑事檢控專員訂定指引,在哪些情況下網民會墮入法網。

律政司發 言人回應,本案涉及嶄新的法律爭議,正仔細研究判詞,以評估適當的應對行動,以及判詞對日後類似檢控的影響。發言人又指,律政司是基於06年一宗區院案 例,指有違公德罪可應用於網上討論區留言,才以該罪名起訴上訴人。不過,霍官昨指,除了該宗錯判的區院案,沒有任何案例裁定互聯網是公眾地方。
案件編號:FACC3/13

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0140308/18649606

難以舉證 警方:企咗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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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日後檢控有關網上言論的罪行,舉證將有難度。

【本報訊】警方一向有部門專負責網上罪行,有探員坦言今次案例「企咗喺度」,若要符合「公眾地方」這個定義是近乎不可能,一些已交到律政司的案件暫時無法提出起訴。有律師指出,不代表網民日後可胡亂發放引起恐慌的言論,現有法例可規管違法行為。

有探員指出,網上貼文罪行一向甚少具名投訴,若是具名兼聯群投訴,更是萬中無一。討論區不會保留閱讀訊息的紀錄,警方一向是調查發佈訊息的源頭,但今次案例卻要證明受眾須在公眾地方看到有關的訊息,根本是不可能。

「如果根據IP位置顯示睇訊息嗰啲人喺屋企睇,就已經唔符合要求,就算佢哋個IP位置顯示係喺街用智能電話,只能證明佢哋喺一個地方,例如喺港鐵站,但唔排除佢係喺封閉嘅站長室,仲有要證明有兩個或以上嘅人在場,根本係萬中無一。」探員說,惟有再研究引用其他法例。

律師指現有法例仍可規管

該探員稱,網上每日眾多貼文,警方主要按「歡迎度」跟進:「討論區成日都有人亂噏嘢,話有人要殺我,我要殺人,冇人理嗰啲我哋唔會查,但好似亂講話疫埠,跟住好多人討論引起恐慌,嗰啲唔可以唔理。」

不 過,律師陳惠源指,現行有其他法例保障社會安全,例如公安條例中的炸彈嚇詐行為罪,以及簡易治罪條例中發放虛假或令人厭惡訊息導致他人不安。警方甚至可引 用協助或教唆,或串謀干犯罪行,舉證方面當然要費工夫,但以言入罪極為罕有,因此檢控存在困難也屬合理。就算控方以其他較輕罪名起訴,他指法官量刑時是考 慮整體案情,若案情嚴重及是社會趨勢,法官將列作判刑因素。

陳惠源指不負責任的過火言論不一定只出現在互聯網,如1994年近千名新界原居民在立法會大樓外,有村民聲言要強姦當時爭取女原居民可繼承土地的立法局議員陸恭蕙,是否也應檢控這班村民,「冇理由講吓就告」。

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0140308/18649609

法例過時 終院倡訂新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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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宥羲在網上留言聲稱「要學猶太人炸咗中聯辦」,被終審庭斥責令人厭惡。

【本報訊】人權組織認為判決收窄該罪名被濫用的空間,但擔心立新例會影響表達自由。高登討論區行政總裁(CEO)林祖舜歡迎裁決,但指越界言論仍可以其他罪名入罪,籲「巴打」勿以身試法。

常 任法官霍兆剛在判詞中明言,今次判決意味在網上發佈的內容是否有違公德,將視乎它是否在公眾地方被看到,他認為法例中的這種「隨意性 (arbitrariness)」屬不理想。馬道立亦指普通法中有違公德罪的歷史可追溯到最少350年前,明顯未能跟上互聯網年代,霍官認為有強烈理據針 對在網上發佈的猥褻、淫穢及令人厭惡的內容,另立新法例。

高登CEO歡迎裁決

香港人權監察副主席莊耀洸指,有違公德罪定義過於空泛,易被濫用。他指06年陳錫明因在網上揚言要組「快閃強姦黨」而被控兩項有違公德罪,但由於他當時認罪,審訊並無處理法例的合憲性;今次判決將互聯網排除於公眾地方外,將減少法例被濫用的空間。

不 過,莊耀洸指現時的《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及《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已足以處理網上的猥褻淫穢內容。他指終院只是提出建議,並無如變性人W小姐一案 般命令一年內立法,他認為毋須針對網上言論另立新例,以免影響表達自由。高登CEO林祖舜歡迎裁決,他指終院澄清了網上討論區並非公眾地方,而是傳播媒 介,估計觀點將影響其他有關公眾地方法例對網上言論的監管。

網民歡迎裁決,表示:「這便是普通法的奧妙,法官可以從時代演變來詮釋案例,大陸人唔會明,最後就會出條成文法來管香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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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青年fb叫軍人去死被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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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曾有青年發佈不當言論被當局檢控。

【本報訊】很多人以為網上暢所欲言毋須負責任,但在外國就不時有人因在網上發表具恫嚇性的言論而被控。不過,亦有曾因機場關閉而戲言要炸掉機場的青年,上訴得直。

法官指言論愚昧

2012 年,六名英軍在阿富汗服役時死亡,20歲青年Azhar Ahmed在社交網站facebook(fb)發表言論,指人們同情軍人卻沒想到那些被殺和被姦的當地人,稱「所有軍人應去死及下地獄(All soldiers should die and go to hell)」,被控違反社會安寧罪。他其後雖宣稱迅速刪除有關言論及道歉,但法官認為有關言論愚昧,其言論至少有600名fb用家看過,造成的影響是永久 的,判罰款300英鎊及240小時社會服務令。

去年,美國聖路易斯30歲青年Robert Metzinger,在twitter上聲稱會在棒球世界大賽期間,在布時體育場附近使用與波士頓馬拉松爆炸案中類似的爆炸裝置,儘管警方指他並未嘗試實踐,但他還是因在網上製造恐慌而被捕及落案控告。

不 過,亦有人成功推翻判決。北愛爾蘭28歲青年Paul Chambers,於2010年不滿機場因雪災關閉,在twitter戲稱要炸掉機場,被指言論具威脅性而被判罪,他於2012年上訴得直,法官指任何人 若收到或讀到此言論,只會視之為玩笑或誇張荒謬的戲言,不能指言論具恫嚇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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