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10日 星期四

七警表證成立 全部不出庭自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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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警表證成立
全部不出庭自辯



七警案被告昨步入法院應訊,被裁定表證成立。

【本報訊】七警涉於傘運期間在添馬公園暗角毆打公民黨前成員曾健超案,在區域法院經過28天審訊,傳召了32名證人,控方昨終舉證完畢。法官杜大衛裁定七警表面證供成立,七警不出庭自辯,亦不會傳召辯方證人,控辯雙方將於下月5日起,一連三日作結案陳詞。

官裁認人程序無不公

杜官同時裁定,認人程序未有構成不公,故拒絕剔除證據,裁定曾健超以「面對面認人」方式認出被告陳少丹及關嘉豪的結果可呈堂。

綜合庭上證供,案中關鍵爭議在於暗角七警的身份,及曾的傷勢成因。控方案情指,由龍和道行人路開始押解曾的6名便衣警,及其後加入的一警,便是暗角七警。控方主要依賴傳媒拍攝的新聞影片或相片,再找各被告的上司認人,確定被告身份。

曾健超作供提及,抬走他的警員直至暗角也沒有放手或換人,甫抵達暗角,他即被掉落地,然後遭拳打腳踢4分鐘,又被硬物毆打,他聽到有人邊打邊講「示威吖嗱!」法醫證實,曾胸背15處圓形瘀傷,與軍裝警專用的伸縮警棍形狀脗合;其肩膀和腹部有條狀紅腫,估計是穿軍靴的警員起腳踢造成。

辯方案情則質疑,傳媒的影片及相片不能反映事件次序,例如無綫新聞有長達49秒畫面,因鏡頭被遮擋而沒出街,抬人警員可能在這段時間已換人。另外,辯方又質疑曾因仇警而編作暗角事件;又指他欲藉此揚名,目的是角逐立法會。

辯方又指曾淋水拒捕時,已造成背部、面部、手腕及手臂的傷勢;又指7名被告是便裝警,不可能配備軍裝警棍。但控方指控某些被告配有軍裝警棍,其餘則配有便衣警棍;而曾在龍和道行人路被制服時胸口一直貼地,其胸口的傷勢必定是在暗角造成。

7名被告為總督察黃祖成、高級督察劉卓毅、警長白榮斌;警員劉興沛、陳少丹、關嘉豪及黃偉豪。
案件編號:DCCC980/15
■記者歐陽聯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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