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0140902/18852927
女補習教師與15歲男生在其廣源邨寓所內發生性關係。張培生攝
【本
報訊】21歲兼職補習美女大學畢業生,為15歲中學男生補習多年竟生情愫變成「師生戀」,上周四兩人在女方沙田寓所初嘗禁果後,同感到下體不適,前日一同
到沙田一間診所求醫,醫生發現未成年的男事主與同行成年女友發生性行為,認為事態嚴重報警。警方調查後以涉嫌「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行為」,
將涉案少女拘捕。
記者:張培生
涉案女補習教師,今年剛大學畢業,與家人居於沙田廣源邨,消息稱,當她還在讀高中時,已利用課餘替小學生補習賺取外快;事件中的少年現就讀中三,據悉亦居於區內。
女事主於三年前開始替他補習功課,初時只是單純的師生關係,但是隨着男生一年一年長大,加上相處交流頻繁,男生對女補習老師深有好感,雙方有情感交流,個多月前暑假開始,兩人更發展成為情侶關係。
涉向兒童作猥褻行為被捕
上周四(28日),男生在暑假結束前到廣源邨寓所與女方見面,當時家中只有女方一人,其間兩人情到濃時發生性關係,男生事後返家,但連日感到下體不適,他向女事主反映後,原來女方也同樣不適,兩人經商議後,前日下午5時許同到沙田區一間診所求醫。
醫生為男生檢查,向他了解病情,獲悉他曾與同行女子發生性關係後,醫生認為事態嚴重,於是報警。警員接報到場將男女事主帶署調查,其後以涉嫌「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行為」將女事主拘捕,男生則由家人接返家中。
根據香港法例第200章的《刑事罪行條例》第146條,任何人與或向一名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嚴重猥褻作為,不論男女均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判處監禁10年。
執
業大律師陸偉雄稱,對於男性,警方可引用《刑事罪行條例》第124條起訴他「與未成年少女發生性行為」(俗稱「衰十一」),最高監禁五年,但本港並無檢控
女性與少男發生性行為法例,不能用相類似的法例,也沒有女性強姦男性法例,只能用上述的146條罪名向涉案女子提出檢控,而該條法例當初立法原意,主要是
針對男性對少男及少女作出猥褻行為,故刑罰較124條重。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