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0140411/18686176
經營畫室的被告李海明,涉嫌教女裸模擺姿勢拍攝時上下其手。陳浩義攝
【本
報訊】年輕女大學生到荃灣一間書法畫室當兼職裸體模特兒,負責人要求她以書法與人體結合的裸體供他拍照,採用書法家王羲之《十七帖》的草書字集揀選字樣,
要她配合擺姿態拍照,其間負責人疑藉教她擺姿勢時非禮。案件昨日開審,辯方陳詞時引內地藝術家艾未未作例子,指坊間流傳不少艾未未的裸體藝術,只是女生事
後不知如何向男友交代拍裸照,才誇大事件及報警。
記者:陳浩義
被告李海明(57歲)昨否認非禮罪,案情指他於去年9月26日在荃灣梨木樹道金運工業大廈的單位非禮一名22歲女事主。被告在該處租用兩個單位經營書法畫室,以時薪70元聘請模特兒當人像畫畫及以時薪200元聘請裸體模特兒。
現讀大學的女事主昨在屏風後作供,她供稱由友人介紹到被告的畫室當兼職裸體模特兒,抵埗後,現場有另一名女模特兒。被告叫她跟書法結合,然後遞上王羲之《十七帖》的字集,在當中揀選三個字樣,着她想像一下如何擺姿態配合字樣供他拍照。
負責人一絲不掛
被告涉在荃灣梨木樹道金運工業大廈畫室內犯案。
被告隨即脫衣至僅穿內褲,然後搬出床褥,另一女模特兒見狀即離開。事主跟着脫衣服,此時被告亦已一絲不掛,她感到奇怪及驚慌,遂問被告:「你點解除晒衫?」被告以藝術為由回答:「咁會放啲!」事主稱,由於她首次當裸體模特兒,不熟悉行情,因此沒有再追問。
她跟着按第一個字樣曲膝側卧床褥上,被告用宣紙遮蓋她的臉後拍照,未幾,被告要求她伸直雙腳時,用手觸摸大腿與小腿之間位置。
當她擺出第二個字樣的姿勢,垂頭跪在床褥上,雙手向前伸直讓被告拍照時,被告突然用手按她的背教她擺姿勢,另一隻手由她的鎖骨直掃落胸部,在她的左乳房揑了一下。她心想當模特兒要夠專業,故沒有移動身體,惟被告再次揑她乳房兩下,然後叫她坐在梳化稍作休息。
官裁定表證成立
十
多分鐘後,被告着她到書枱翻字集選第三個字樣,其間從後緊貼她的身體,上半身及生殖器官更壓向她的背部,她於是批肘企圖拉開兩人距離。其後,當她跪在床褥
上擺出十字形姿態,被告再次用身體壓向她,並向她說:「你想像吓,一個男子係你身後壓住你!壓住你!」他同時以雙手由鎖骨一直向下掃,經過胸部及腹部,最
後按落她的陰部。當她以十字形態趴在床褥時,被告表示到此為止,兩人穿回衣服,被告支付了400元給她。
律師盤問事主時指,事主遭侵犯卻沒有反抗並即時穿回衣服離開,事後還與被告一起吃飯。事主解釋,她當時思緒混亂,因首次做這類工作,未能分清楚當裸體模特兒是否會有身體接觸。
律師又指,實情是她認為要達到雙方公平,故要求被告脫至全裸進行拍攝,但女事主否認。裁判官裁定被告表證成立,案件今進行結案陳詞。
案件編號:TWCC424/14
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0140411/18686179
「草書之絕」真迹失傳
王羲之的《十七帖》是其晚年力作;圖為內地書法網站展示《十七帖》的部份內容。互聯網
【話你知】
《十七帖》是「書聖」、東晉王羲之草書的代表作,因卷首有「十七」二字而得名。據唐代張彥遠《法書要錄》記載,「長一丈二尺……一百七行,九百四十三字」。《十七帖》原墨迹早已失傳,現傳世均為刻本,宋朝的蘇軾、明朝的董其昌、明末清初的王鐸,亦留下臨習之作。
《十七帖》是一組書信,據考證是王羲之寫給友人益州刺史周撫,時間長達14年,是研究王的生平及書法發展的重要資料。此帖是王羲之晚年力作,體勢雄健,格調典雅,筆法精妙,後人稱為「草書之絕」,流傳之盛,幾與行書《蘭亭序》相當。
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0140426/18701252
玩「光豬十七帖」 前編輯主任非禮罪成
被告李海明遭裁判官批評為滿足私慾犯案。
【本
報訊】女大學生到書法畫室當裸模,應負責人要求按書法家王羲之《十七帖》的草書字集揀選字樣,擺姿勢供他拍照,其間遭受非禮。負責人昨被裁定4項非禮罪
成,還柙候判,將於獄中度過58歲生日。他昔日曾任職報館編輯主任,亦撰寫勵志書籍免費派發,更獲著名武俠小說家金庸(查良鏞)題字。
暫
委裁判官詹俊祺裁決時指出,事主(22歲)無動機誣告被告李海明(57歲),相信事主因未曾當過裸模,不知會否有親密身體接觸,亦不知身體接觸是否工作一
部份。事發當日,她未有心理準備當裸模,想先觀察工作情況,於陌生環境下怕表現不夠專業,失去工作機會,才沒即時反抗。
曾撰勵志書 獲金庸題字
裁判官續指,被告應以口頭指導事主擺姿勢,而非一下子便觸碰她,犯案動作與攝影無關,肯定被告「以拍照為藉口,欺騙事主而侵犯佢」,即使事主同意,亦是被告利用其無知犯案;被告曾經勃起,足證他藉非禮滿足私慾,獲取快感,決定將他還柙至5月21日,索閱背景報告後始判刑。
已
婚的被告沒有案底。辯方求情時講述被告十年前退休時,於報館當編輯主任,退休後從事投資相關工作,是證監會持牌人,開設涉案書法畫室3年。被告曾撰勵志書
籍免費派發,獲查良鏞題字並讚書籍有價值。被告的妻子每逢本案進行聆訊,均會到荃灣裁判法院旁聽,支持被告,更寫求情信指被告是好丈夫、好父親。
案發去年9月26日,事主經友人介紹到被告荃灣工廈畫室當兼職裸模。被告在畫室脫衣至僅穿內褲,事主跟着脫衣,被告趁教導擺姿勢時,上下其手非禮事主,包括揑乳房、以生殖器官壓背及按她陰部,事後付她400元。
案件編號:TWCC42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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