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17日 星期四

服務《東方》律師行 梁愛詩曾是合夥人

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0140417/18692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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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報訊】在梁愛詩(圖)出任律政司司長的最後一天,律政司於2005年10月20日覆函涉嫌販毒棄保潛逃的《東方日報》創辦人馬惜珍代表律師,表明律政司無 充份證據起訴馬惜珍。同日她宣佈退任,14個月後加入姚黎李律師行任顧問。本報再發現梁1994年已加入該律師行,97年退出,擔任律政司司長,而該行則 於98年起獲東方報業集團聘用,創辦人之一黎慶超(或寫作黎慶釗)亦獲東方報業集團先後委任為獨立非執行董事和非執行董事,揭示回歸前後東方報業集團、姚 黎李律師行、梁愛詩和馬惜珍的微妙「關係」。

黎慶超為《東方》董事
根 據商業登記資料,姚黎李律師行創立於1979年,初名姚黎律師事務所,黎慶超為其中一名創辦人。梁愛詩於1994年4月1日已加入成為其中一名擁有人(律 師樓合夥人),於1997年4月1日退出。另一方面,東方報業集團於1987年上市,88年年報顯示集團律師為胡關李羅,92年起在胡關李羅外,再加一間 律師行,先後有黃許、高露雲和路衞德鄰等。梁愛詩97年成為律政司司長後,東方報業集團98年的年報首次出現姚黎李,而黎慶超同年獲委任為集團獨立非執行 董事,到2001年姚黎李已成為東方報業集團唯一律師行。2013年12月集團中期報告姚黎李地位不變,黎則於04年9月改任非執行董事至今。

律政司於2005年10月20日覆函馬惜珍代表律師,表明律政司已無充份證據起訴他。梁愛詩同日宣佈退休,14個月後,即2007年回歸姚黎李任顧問。

另外,剛出版的《壹週刊》以「放生」為題報道馬惜珍申請撤銷通緝令一事。律政司發言人發出新聞稿回應,指「放生」或「找數」等指控全無事實根據,重申於2005年被告早獲通知控方沒有充份證據繼續檢控。律政司否認「今次安排牽涉到政治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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