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first/20140415/18690380
馬惜珍(右二)1977年被捕,其後棄保潛逃。政府禁毒處圖片
【本
報訊】上世紀六十年代涉及毒品案之後棄保潛逃的《東方日報》創辦人馬惜珍,昨在高院申請撤銷法庭頒佈的通緝令。已屆76歲的馬,希望死前能回港。律政司表
明對馬的申請立場中立,更透露因年代久遠現已無足夠證據,已跟馬談妥若他返港,控方會不提證供起訴了事。主審法官陳慶偉說:「控方從沒認同馬無辜,他逃出
境外30多年,本身已是重要的證據,可推論為犯了罪。」陳官即場駁回申請,維持通緝令有效。律政司司長袁國強則否認「同任何人夾任何嘢」。
資深大律師湯家驊指律政司的做法不尋常,控方很少會自揭底牌,特別是法庭仍未清?指示如何處理案件。馬惜珍涉嫌於1967年1月至1973年12月間,串謀販運鴉片及嗎啡鹽,1978年棄保潛逃到台灣,其本人及兩名人事擔保人共150萬元保釋金被沒收。
代
表馬惜珍的資深大律師麥高義昨指出,馬棄保潛逃,會被視為冒犯法庭,但本案有不尋常之處,其申請應獲批准。麥指,控方已承認沒足夠證據指證馬,馬肯定會無
罪釋放,本案共有九名被告,當中大部份受審後脫罪或上訴打甩定罪。麥指馬從沒作出自我入罪的供詞,由始至終不認罪,「毫無疑問無辜」。
律政司表明立場中立
袁國強稱馬惜珍案完全根據法律及檢控守則處理。資料圖片
主審法官陳慶偉即反駁:「控方從沒認同馬無辜,他逃出境外30多年,本身已是重要的證據,可推論為犯了罪。」
麥又指,本港於1994年才有針對棄保潛逃的法例,故馬離境沒有犯上刑事罪行,也非藐視法庭。若控方一方面表明會釋放馬,一方面通緝令維持有效,是自相矛盾。
代
表律政司的外判資深大律師鄧樂勤則指,律政司對馬今次的申請立場中立,指若馬回港答辯,律政司的確會因年代久遠,現已無足夠證據而不提證供起訴,馬會獲判
無罪釋放,但這不代表馬是無辜的。鄧以逃犯來形容馬,指若法庭批准申請,會向社會發出錯誤訊息,「有手段的人,就算犯下極嚴重罪行,也可逍遙法外」。
陳
官在聽罷雙方陳詞後,即場駁回申請。陳官指,通緝令須符合兩項條件,首先是公訴書已提出,其次是被公訴書針對的人不在羈留之中。陳官指,兩項條件至今仍然
有效,法庭毋須審視證據的強弱,那是律政司刑事檢控專員要考慮的事,「至於以本案的嚴重性而言,律政司司長是否要就其立場向公眾交代,要自行決定」。
律師:同當事人傾上訴
據鄧所說,馬已不止一次提出同樣要求,第一次是1988年。被問到是否上訴,馬的事務律師表示:「要同當事人傾傾。」
律政司司長袁國強傍晚被電子傳媒追訪,首度開腔回應馬惜珍案,他強調本案按正常程序進行,完全根據法律及檢控守則,「我哋絕對冇同任何人夾任何嘢」。
惟袁國強承認,「因為咁多年呢,?家我哋其實喺證據方面係出現問題嘅」,考慮到「案件證據充唔充份,仲有冇證人,相關法律」,才會有現時的處理手法,「絕對冇任何其他唔正常、或者不恰當嘅考慮」。但他指現階段不方便公佈詳情。
袁國強又聲言每宗案件都會按個別情況而定,否認現時做法會立下「壞先例」。
律政司發言人發出新聞稿補充,披露早於2005年已在接獲代表馬惜珍的律師申述後,回覆指證據不足以讓馬受審,當中的考慮是「多名相關證人已去世,或因事隔多年或年老而無法記起相關事件,或不願意合作。」
關於今次申請,律政司是依據檢控守則、現存證據和適用法律,再檢視案件,同時徵詢外判資深大律師的獨立法律意見,該大律師同意05年所作的評估。
案件編號:HCCC57/1978
法官陳慶偉庭上言論
‧「控方從沒認同馬惜珍無辜,他逃出境外30多年,本身已是重要的證據,可推論為犯了罪。」
‧「法庭是毋須審視證據強弱的,那是律政司刑事檢控專員要考慮的事。」
‧「以本案的嚴重性而言,律政司司長是否要就其立場向公眾交代,要自行決定。」
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0140415/18690356
湯家驊:自揭底牌不尋常
湯家驊指律政司自揭底牌,「好唔尋常」。資料圖片
【本
報訊】律政司在《東方日報》創辦人馬惜珍向高等法院申請撤銷通緝令審訊期間,律政司一方在庭上承認因證據不足,已決定一旦馬回港將會對他不提證供起訴,並
對馬撤銷通緝令的申請中立。法律界人士對律政司處理手法意見不一,有人認為律政司處理不尋常,亦有人認為律政司只是依法處理。
資深大律師
湯家驊表示,本港法庭發出的拘捕令並無時限,不明白馬惜珍為何向法庭申請撤銷拘捕令。同時,他對律政司在庭上透露無足夠證據起訴馬惜珍,表明會對馬不提證
供起訴一事感到驚訝,「我覺得好唔尋常,我未見過律政司喺法官仲未有明確點處理單案前,就自揭底牌,披露勝訴嘅機會俾被告知」。
仍有被起訴風險
不
過,另一法律界人士涂謹申認為站於公義角度,若律政司明知無足夠證據起訴疑犯,律政司有責任通知法庭及疑犯,「如果辯方提出具體證據同理據,質疑控方無足
夠證據入罪,控方就有責任交代,以彰顯法庭嘅審訊係公平公正」。但他認為馬惜珍返港仍不排除面對起訴風險,「就算律政司表明因證據不足,不提證供起訴佢,
但不排除當佢返港後,有證人可能挺身而出指證佢,又或者有其他新證據出現,佢仍然有被起訴風險」。
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對律政司表明因證據不足,不提證供起訴馬惜珍表示不出奇,指不少刑事案件因證據不足,律政司都會不提證供起訴。但他坦言:「好少棄保潛逃嘅疑犯會向法庭申請撤銷拘捕令,呢個情況較罕見。」
有政界人士質疑律政司今次處理馬惜珍案的不尋常,「〈前全國政協委員〉劉夢熊接受《陽光時務》訪問時披露過,曾經拉攏《東方日報》支持梁振英,背後有冇政治動機,大家自己諗」。
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0140415/18690359
律師指馬希望死前返港
【馬惜珍代表】
麥高義 資深大律師
【本報訊】馬惜珍自定居台灣後,外間鮮有其消息。其代表律師稱,76歲的馬患有心臟病,三次逃出鬼門關,最近一次在今年3月。他死前心願是希望能回港。但據悉,馬早於10年前已去信律政司,當時也稱身患多種病,恐怕命不久已。
需坐輪椅戴氧氣罩
【律政司代表】
鄧樂勤 資深大律師
代
表馬惜珍的資深大律師麥高義昨向法庭稱,馬需坐輪椅、戴氧氣罩,身體極差,之前多次搶救「執番條命」,馬希望能回港,甚至願意親身到法庭。香港心臟專科學
院前院長、本港心臟名醫劉柱柏曾到台灣替馬檢查,並協助作出今次申請。麥指,馬由台灣坐飛機返港也可致命,若要被捕、羈留及送到法庭,非常不合理,對馬也
不公道。但代表控方的資深大律鄧樂勤指專家意見未經驗證,何況專家也指馬不宜返港,其心願違反專家意見。
此外,據悉馬惜珍10年前已親撰
信件給律政司表白心迹,自言當年因害怕得不到公平審訊才選擇離港赴台,誰知一別香港廿多年,身體越來越差,試過中風,又患糖尿病、腎衰竭及心贜病,要經常
洗腎及吃很多藥。當年他已稱腎病情況惡化,擔心命不久已,望回港跟家人團聚。他又提到當年港英政府針對的是其兄,但其兄逃離香港,當局因想逼其兄回港但失
敗,遂起訴他串謀販毒。
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0140415/18690362
歐敬祿出手令
高院前法官歐敬祿是當年頒佈通緝令的法官。資料圖片
【本報訊】有關通緝令1978年9月25日由高院法官歐敬祿(Rory O' Connor)發出,手令建基於馬惜珍違反裁判官的保釋條件,沒到高院應訊。但歐官在通緝令寫上「要求將馬帶到我席前」,竟成為馬申請撤銷手令的理據之一。
麥
高義指歐官1986年退休,或已身故,若在生也近百歲,由於歐官已無法處理本案,通緝令無法執行。陳官則認為歐官以法官身份行事,非個人身份,就算身故或
字眼不對也不影響手令有效性。歐官生於愛爾蘭,1962年由肯雅來港出任裁判司,1977年出任高院法官,退休後出任多項公職並獲授勳。惟歐官生於
1925年11月,若仍在世,僅88歲。
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0140415/18690364
梁愛詩last day
江樂士05年函馬 稱無足夠證據起訴
【本報訊】律政司昨發聲明,首度披露早於2005年已去信《東方日報》創辦人馬惜珍的代表律師,告知他們控方認為當時已沒有充份證據起訴馬惜珍。本報發現這封律政司函件發出的日期是05年10月20日,正是前律政司司長梁愛詩(圖)退休,由黃仁龍接棒出任律政司的日子。
據了解,代表馬惜珍的律師行就馬的個案向律政司提出申述,時任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於05年10月20日去信馬惜珍的代表律師行,表明律政司已決定,並無足夠證據將馬惜珍帶上法庭受審。
黃仁龍任內無進展
江樂士當時通知馬的律師,指警方已就案件的情況進行詳細調查,特別是若馬惜珍回港,控方究竟在他涉及的串謀販毒案有甚麼證據。經警方調查後,控方認為當時證據不足以將馬就他78年的販毒案交到法庭受審。
除
是否繼續起訴馬惜珍外,江的回信非常詳細,甚至連關於馬惜珍棄保潛逃的行為亦同時作出回應。當時馬惜珍曾聘請時任資深大律師麥機智就其棄保的行為研究,得
出的結論是94年才實施的保釋法例並不規管馬在78年的棄保行為,江樂士同意麥機智的分析,任何人在78年棄保並不犯法,後果只是保釋金被充公。
江樂士最後更作出溫馨提示,若馬惜珍稍後真的打算回港,麻煩他預先通知律政司及警方,因有不少事情須處理。
這封律政司回函發出的日期,剛巧是江樂士的時任上司、前律政司司長梁愛詩宣佈退休,由黃仁龍接替的日子。
而在黃仁龍出任律政司司長期間,馬惜珍案並無新發展,直至梁振英出任特首及袁國強接替黃仁龍任律政司司長後,馬惜珍代表律師昨向法庭申請撤銷拘捕令。
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0140415/18690503
曾捐2,000萬給英國保守黨
馬惜珍為返港 36年來多方尋求協助
【本報訊】馬惜珍自1978年棄保潛逃赴台後,一直有傳聞指他希望能獲「特赦」回港,除透過法律途徑外,亦尋求以政治協助。昨日律政司在庭上透露馬惜珍過往曾多次申請撤銷通緝令,最先一次是在1988年。
《南華早報》1996年報道稱代表馬惜珍的律師接觸政府,查詢如馬返港有何後果。報道引述律政署回應查詢表示,馬惜珍的通緝令仍然有效,若馬回港,將會被捕及就所涉及的控罪進行審訊。回應續稱,馬不會得到特赦或豁免,並已在馬的律師作出查詢時,清楚回應。
不過回歸後,於2005年律政司回覆馬則稱沒有足夠證據進行起訴,估計在此不久之前,馬曾再次透過律師向政府作出查詢。
自90年代,已傳出馬氏積極與政治人物搞好關係,希望藉此協助馬惜珍回港。有指回歸前,馬氏多次捐款於當時的執政英國保守黨,並創立英文報章作為港府喉舌。
1998
年《東方日報》報道稱,「英國保守黨於94年共收取東方報業集團創辦人馬惜珍先生一百萬英鎊及馬家多次捐款,總金額共1,548,000鎊(約2,000
萬港元)。」報道指是當時黨魁馬卓安和末代港督彭定康於1994年6月向馬惜珍索取一百萬英鎊第一次捐款,作為交換,以協助馬惜珍一件私人事務。
保守黨國會議員David Mellor曾按馬卓安指示,親自及派員多次來港及赴台協助,不過,這件私人事件最終辦不到。報道並刊登保守黨於1994年6月29日發出的一百萬鎊捐款收據,以及馬惜珍之子東方報業集團前主席馬澄坤與馬卓安在唐寧街首相府握手的照片。
答應彭定康辦英文報章
1998年1月英國《獨立報》報道引述工黨眾議員Dennis Skinner發言指,馬氏捐款是為了讓潛逃台灣的馬惜珍可返回香港。
《東
方》的報道又提到,「末代港督彭定康擔心《南華早報》被與中國關係密切的馬來西亞商人郭鶴年收購後,不再受他指使,失去了一個宣傳喉舌,於是彭定康希望東
方報業集團前主席馬澄坤創辦一份英文報章,並答應提供新聞消息和給予政府廣告。」又稱就籌辦《東快訊》事宜,馬澄坤多次到港督府與彭定康會面。
去
年1月,倒戈梁粉劉夢熊接受《陽光時務週刊》訪問時,亦詳述劉夢熊如何游說當時尋求競選特首的梁振英與馬澄坤見面,終獲馬氏決定支持梁振英。訪問引述劉夢
熊表示,「曾蔭權在很早以前曾答應讓東方馬澄坤父親回港,結果卻辦不到」。劉昨日拒絕回應馬惜珍申請撤銷通緝令一事,指案件已經進入司法程序,以及他要講
的都在報道中刊出。
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0140415/18690506
九被告 兩潛逃六脫罪一罪成
馬惜珍
【本
報訊】馬惜珍棄保潛逃案源於70年代一宗集團販毒案。1977年8月25日,警方動員百名毒品調查科探員,凌晨搜查23個地方,拘捕9人,但不包括被指為
案中主腦的馬惜如(已去世)、馬惜珍兄弟。行動前數天,馬惜如已潛逃台灣,馬惜珍則在行動後三天向警方投案,連同之前被捕人士被控以串謀他人處理毒品和串
謀販毒罪名。
跛豪轉任控方證人
據當年報道,馬惜珍投案後以患糖尿病為由,
被送到瑪麗醫院羈留病房。其後馬惜珍被加控於1968年6月中至12月31日,串謀馬惜如、前總華探長呂樂(已去世)、前華探長顏雄(生死不詳)、吳錫豪
(已去世毒販,綽號跛豪)處理一批毒品。案件1977年進行初級偵訊,被告共9人:即馬惜珍、貝世雄、鄭亞鷄、馬煥然(馬惜珍侄兒)、黃炳輝、黃木平、陳
基賢、李輝和余毓光;控方證人有20名,包括已因販毒被判刑30年、當時服刑中的吳錫豪。
初級偵訊被裁定三項罪名表證成立,移交高院審
理,除余毓光因另案服刑,其餘8人准予保釋候審。結果開審前馬惜珍、鄭亞鷄、馬煥然、黃炳輝、黃木平棄保潛逃,而貝世雄與其他三名被告分案審理。貝案審訊
時,控方指貝為集團高層、馬氏兄弟為主腦,鄭亞鷄則為貝的助手,負責聯絡運毒漁民。據指當時涉案毒品在海陸交收時,會以撕開一半的泰國鈔票作記認。最終貝
於1978年10月獲陪審團裁定罪名不成立。
余毓光等人案件審訊時,特赦證人指總華探長藍剛(已去世)在一次泰港毒販就失貨談判時助雙方
圓滿解決。逃犯鄭亞鷄其後被捕,另兩逃犯黃炳煇和黃木平父子自首。鄭原被裁定罪成判囚15年,其後因一份英文報章的報道影響審訊公正,上訴得直。余等三人
及黃氏父子本被裁定罪成,但因特赦證人不可信,上訴脫罪。吳錫豪於91年因患肝癌獲特赦,出獄後病故。唯黃木平因律政署上訴至英國樞密院推翻上訴庭決定。
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0140415/18690509
倘返港或須扣手銬押上庭
昨日有大批傳媒在高院等候馬惜珍申請撤銷通緝令一案的結果。
【本報訊】高院拒撤銷《東方日報》創辦人馬惜珍的法庭通緝令,律政司雖已表明因證據不足,一旦馬回港將對他不提證供起訴,但有執法人員指因法庭通緝令仍生效,根據一般程序,被法庭通緝令拘捕的疑犯返港後仍須被扣上手銬押解到法庭應訊。
須24小時內送往法庭
該執法人員稱,被落案起訴的疑犯獲法庭保釋候審期間棄保潛逃,法庭就會發出通緝令緝捕疑犯,並會將相關疑犯資料通報入境處。一旦疑犯返港,入境處就會即時發現及拘押疑犯,並交警方處理。警方必須24小時內將疑犯送往法庭,交由法官審理。
若
疑犯在口岸被扣押期間表示身體不適,要求送院,警方都會答應,送疑犯到就近公院求診,「但我哋唔會答應疑犯送去指定嘅私家醫院求診,因為佢仍然係疑犯,受
執法人員監管」。他續稱若醫生經診斷後認為疑犯健康問題暫不適宜出庭,警方會將醫生意見提交法庭,由法官決定如何處理。
至於扣手銬問題,該執法人員指一般情況下,無論疑犯被押解到法庭或醫院,警方都會為疑犯扣上手銬,防止疑犯逃走或反抗。但亦有例外情況,「如果個犯已經年老體弱,客觀評估已經毫無抵抗能力,而且採取合作態度,負責押解嘅警務人員就可以自行判斷需唔需要用手銬扣個犯」。
http://thehousenews.com/society/%E9%AB%98%E9%99%A2%E6%8B%92%E9%A6%AC%E6%83%9C%E7%8F%8D%E6%92%A4%E9%80%AE%E6%8D%95%E4%BB%A4%E7%94%B3%E8%AB%8B/
高院拒撤馬惜珍棄保逮捕令 律政司:馬回港或撤控販毒
【報道於12時20分及下午1時38分,再補充雙方庭上發言】
涉被控販毒、棄保潛逃35年的《東方日報》創辦人馬惜珍,入稟向法院申請撤銷逮捕令;案件今早開庭,高等法院已拒絕其申請。代表馬惜珍的資深大律師麥高義律師團成員向本網記者表示,會與當事人商討是否上訴。
案中爭拗點在於若馬惜珍回港,應否按逮捕令接受羈留,麥高義在法庭上直指,案件已事隔36年,證據已不存在,深信馬惜珍將會被無罪釋放,強調馬惜珍不應該接受羈留,如獲撤銷逮捕令,馬惜珍願意就當年控罪,回港到法庭應訊。
代表律政司的外聘資深大律師鄧學勤也在庭上承認,案件已事隔36年,未必有足夠證據支持控罪,若馬惜珍返港,的確有可能獲豁免起訴。
但鄧學勤強調,馬起初是棄保潛逃,應該依照逮捕令程序扣押,若法官批准今次申請,會向公眾傳達不當訊息,令公眾以為疑犯可以隨時回港應訊,缺席審訊之後,檢控程序便會隨之終止。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陳慶偉,聽取雙方觀點後,認為逮捕令是按當年法例發出,仍然有效;要求逮捕馬惜珍應訊,與案件的證據強弱無關,決定拒絕撤銷逮捕令的申請。
麥高義:馬肯定無罪 不應羈留
《主場新聞》記者中午向律政司查詢時,律政司會否撤銷對馬惜珍的控罪,暫時未獲回覆。
《主
場新聞》記者今早旁聽耹訊,代表馬惜珍的律師團有兩人,律政司一方則出動四人律師團應對此案。庭上的爭議點主要有二;申請一方指,與馬同案的多名被告,均
被判無罪或在上訴中得直,加上案件年代久遠,案中證據已不存在,不可能入罪。再者,棄保潛逃法例在1994年才訂立,馬惜珍當年沒有到法庭應訊,並非刑事
罪行。
麥高義又指,當年法官簽發逮捕令的內文用字是「帶到我面前」(bring him before
me),即當時的主審法官,而非其他任何法官,但當年主理案件的法官已離職,因此逮捕令已無效;法官陳慶偉則認為,當年法官是在高院賦權之下,以高院法官
的身份簽發逮捕令,指的並非該法官本人。
馬惜珍健康差 曾三次急救
麥
高義在庭上交代馬惜珍現況,引述專家證人指現居台灣、76歲的馬惜珍心臟有問題,需以輪椅助行及配帶氧氣罩,健康非常差,幾無康復可能,過去曾經歷三次急
救,最近一次是本年三月。馬的心願是返回香港。麥高義強調,接現行逮捕令的處理,馬惜珍回港後,會被即時被警方拘捕,在茘枝角羈留所羈留,最後再帶上法
庭。麥高義形容,已幾可肯定無罪的馬惜珍,不應該受到羈留。
麥高義又引述馬惜珍指,如法庭撤銷逮捕令後,馬惜珍回港後,也會前往法院應
訊。麥高義在法庭上,反覆強調證供已不存在,指馬惜珍回港控罪「可獲撤控(will be
acquitted)」。法官陳慶偉在審訊中段曾打斷麥高義的發言,指應是「可能獲得撤控(may be
acquitted)」。他又指,馬惜珍當年棄保潛逃,是重要的證據顯示馬惜珍有可能犯罪。
潛逃台灣35年
馬惜珍1977年被控販毒獲保釋,翌年棄保潛逃,至今已逾35年。《明報》引述當年的控罪書指,馬惜珍1977年被控3項控罪,包括兩項處理毒品罪,及與同案另外8名被控串謀販毒。
1974年,毒梟吳錫豪落網,被判監30年。1977年,當局下令通緝疑為吳同黨的馬惜如、馬惜珍兄弟(當時分別為44及39歲),馬惜如潛逃台灣,時任《東方日報》社長的馬惜珍(又名馬奕盛)則在被通緝當日向警方投案。
案件於同年底在中央裁判署偵訊,9名被告9項控罪中3項表證成立,移交高院審理。法院批准8名被告保釋,馬惜珍以50萬現金、兩名人事共100萬保釋,須每週3日往警署報到並交出旅遊證件。
翌年9月,馬惜珍與同案被告、侄馬煥然未有向警方報到,被揭棄保潛逃。據當年《明報》報道,馬惜珍及馬煥然於9月22日在台灣被捕;台灣與香港並無引渡協議,兩人在台被控以「偽造旅遊證件」及「非法入境罪」,兩人被裁定罪名成立,分別判囚1年及10個月,後上訴獲減刑。
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0140513/18718458
撤通緝令被拒 馬惜珍不上訴
馬惜珍 資料圖片
【本報訊】上世紀七十年代被控販毒後棄保潛逃的《東方日報》創辦人馬惜珍,上月在高等法院申請撤銷法庭在1978年發出的通緝令,但遭當場拒絕。事隔28日,上訴期限屆滿。本報得悉,馬惜珍決定不上訴,但會考慮以其他方法解決事件,不排除重提撤銷通緝令的申請。
76歲的馬惜珍涉嫌於1967年1月至1973年12月間,串謀販運鴉片及嗎啡鹽,1978年棄保潛逃到台灣,被法庭頒下通緝令。上月,馬申請撤銷通緝令,令封塵幾十年的案件,再成傳媒焦點。
在上月14日的聆訊中,代表馬惜珍的律師聲稱馬患有心臟病,須坐輪椅、戴氧氣罩,又多次於鬼門關打轉,希望能在死前一償回港心願。律師更披露律政司已表明若馬回港,會不提證據起訴,若法庭不撤銷通緝令,要令病重的馬經歷被捕、羈留才帶上法庭釋放,並不合理。
任何解決方法均會考慮
事實上,早於2005年,前律政司司長梁愛詩離職前,律政司已向馬惜珍一方表明,因多名相關證人已去世,或因事隔多年或年老而無法記起相關事件,或不願意合作,故證據不足以讓馬受審。
不過,法官陳慶偉認為通緝令仍有效,拒絕馬惜珍的申請。至昨日,剛好是28日的上訴期限。消息指,馬惜珍已決定不會就陳官的決定上訴,但任何解決方法均會考慮,而撤銷通緝令的申請與保釋申請類似,若申請人情況有變,可重提申請。
司法機構對馬惜珍有否提出上訴,以不評論個別案件為由,拒絕回應。律政司發言人表示,律政司沒有收到相關的上訴文件。就撤銷通緝令的申請而言,律政司的立場早前已多次作出交代,現沒有補充。由於案件本身的司法程序仍未完結,律政司不宜再作任何評論。
案件編號:HCCC57/1978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