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16日 星期五

7警落鑊之日 曾健超被控襲11警 袁國強:為公平同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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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健超展示起訴書,不滿自己由原告變被告。謝榮耀攝

【本 報訊】等了365日,去年佔領運動期間七警暗角打鑊事件,警方終落案起訴涉案七名警務人員,但案中受害人公民黨成員兼註冊社工曾健超亦於同日被預約拘捕, 遭警方落案起訴一項襲警,涉及11名警員,及四項抗拒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罪,曾批評是政治打壓。律政司司長袁國強聲稱,兩宗案在很短時間內發生,「為 公平起見」,刻意安排同日起訴及同日提堂。但有法律界人士指兩宗屬獨立案件,不應混為一談,直斥律政司誤導公眾,想淡化七警被起訴事件。
記者:謝明明 王家文 馬志剛

現 年40歲的曾健超被落案起訴一項「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罪,控罪指,曾於去年10月15日在龍和道隧道頂花槽上,將膠樽內的液體潑向龍和道,令多 名警員因而被液體潑中;四項「抗拒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罪,指曾抗拒其後在花槽上和花槽附近制服他的警員。該五項控罪均涉及《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 (b)條。曾獲准保釋,等候下周一在東區裁判法院提堂。

曾健超昨早8時接獲警方通知,中午到中區警署預約拘捕,至約下午4時15分,曾由律師陪同到中區警署。他表示要聯絡律師和準備文件,所以延至下午4時許才現身警署,他逗留警署約1.5小時後離開。

曾斥一年後被控竟無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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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表示,他被指控的一項襲警罪中,涉及11名警員,而四項拒捕,則各涉一名警務人員,共涉15名警務人員,但並不包括暗角七警。他批評警方將原告變被告, 是想淡化七警落案的消息,「政府透過各種不同行政手段作政治打壓,務求原告變被告,覺得警察是想淡化七名涉事警察被送上法庭、被拘捕嘅消息」。他又指,警 方並無向其提供詳細指控和案情陳述,只交給他五張起訴書。他認為警方事隔一年才提控,卻竟未能交出詳細指控與案情陳述,「是不合常理和荒誕」。

對被質疑七警及曾健超同日落鑊起訴,是想淡化七警案件,以及高調預約拘捕曾健超是政治公關工作,律政司司長袁國強反駁指,警方和律政司沒有高調行動,亦無公佈預約拘捕消息,若有人高調將此事公開,這並非律政司的意思。

袁國強又稱,兩宗案件在短時間內發生,是同一系列的事情,「為公平起見,同日起訴,然後安排同日到法院……佢哋可以有機會第一時間可以同日向相關法官作適當的陳詞,呢個安排,我哋認為對大家、對八位都係公平」。

涂謹申:根本想淡化七警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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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健超遭毆打後,面部有紅腫及瘀痕(左圖),背部亦有多處圓形傷痕(右圖)。資料圖片

不 過,本身是律師的民主黨立法會議員涂謹申指出,曾健超被控襲警案與七警案是兩宗獨立案件,不能相提並論,「明顯曾健超犯案地點遠離暗角,係兩組不同嘅案 件,而唔係一宗案件八個被告」。涂直斥袁國強聲稱為公平而選擇同日處理及起訴這兩宗案,是誤導公眾,「根本係想淡化七警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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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 會工作者總工會去年曾號召500名社工到警總抗議,百多名社工更舉報涉嫌毆打曾健超的警員。惟事隔一年,社工舉報變投訴,受害人更成被告,該會會長兼立法 會議員張國柱直斥袁國強言論離譜,「兩單案涉及唔同控罪,發生喺唔同時空,乜嘢叫公平?」他質疑律政司遲遲不就雙方案件作檢控,刻意擇日於同日起訴,目的 是轉移公眾視線,沖淡案情的嚴重性,「令到普羅大眾唔知道個受害者係曾健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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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院審理 7警最高判囚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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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國強不諱言是刻意同日處理兩案,辯稱兩案互有關連,不能抽離。資料圖片

【本 報訊】警方昨落案起訴涉及去年佔中暗角打鑊事件的七名警務人員,各被控一項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其中一名警員加控一項普通襲擊罪,全部獲准 保釋,等候下周一東區法院提堂,控方將申請案件轉介區域法院審訊。有法律界人士指出,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是同類罪行最嚴重的一項,最高可 判終身監禁,舉證門檻很高;但即使最終不能成功入罪,法官可用較輕的控罪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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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律政司申請將案件轉介最高只可判監禁刑期7年的區域法院審訊,與七警控罪最高可判終身監禁有差別。律政司司長袁國強解釋,律政司考慮過案情和嚴重性,以及法院可能作出的判刑而決定轉介。

被 控的七名警務人員年齡介乎29至48歲,包括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總督察黃祖成、觀塘區反黑組高級督察劉卓毅、警長白榮斌、警員劉興沛和黃偉豪,餘下 兩人分別是九龍城區刑事偵緝警員關嘉豪,以及東九龍總區刑事總部警員陳少丹;陳少丹被加控一項普通襲擊罪,指他在曾健超被帶返中區警署後,在一個會面室襲 擊曾。

據悉,該七名警察昨早到灣仔警察總部報到,大批傳媒一早在門外守候,卻不見蹤影。消息稱,七警乘坐兩輛私家車離開。

控罪舉證門檻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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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律師楊岳橋指出,《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條「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是同類罪行最嚴重,最高可判終身監禁。要構成該罪行必須符合四項元素:有意圖令對方受傷害;被施暴者受傷程度必須嚴重;被施暴者所受的傷必須由施暴者造成;有關行為屬非法及惡意。

一般而言,這條控罪多檢控涉及黑社會廝殺、嚴重家暴或嚴重監獄衝突等案件,「呢條罪涉及嘅嚴重傷害程度僅次於致命傷勢,2005年賢仔被繼母買兇斬手案、06年何俊仁遇襲案都係用呢條罪控告」。

有法律界人士稱,曾健超在暗角打鑊案中傷勢嚴重,但未到致命程度,未必符合該罪的定罪要求。但他指出,只要法官信納所有證據,即使最終不能成功入罪,法官可用較輕的控罪、即第39條「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只要有輕微擦傷或瘀傷都可以入罪,最高可判監3年。
■記者謝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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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警案】
凝聚雨傘 暗角打鑊一周年


去年的十月十五日,大批示威者佔領了特首辦對出的龍和道,警方則使用高度武力清場,以致多名示威者受傷。其中一名示威者曾健超更被七名警員在暗角圍毆,曾在過去一年不斷爭取起訴七警,還自己一個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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