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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丫海難發生至今3年,海泰號船長黎細明(右圖)被判監8年,昨上訴遭駁回。資料圖片
【本
報訊】3年前國慶夜南丫撞船事故釀成39人死亡,肇禍的港九小輪海泰號船長黎細明(55歲),早前就誤殺及危害他人海上安全罪判監8年。他不服判刑太重提
出上訴。上訴庭昨頒下判詞,駁回上訴,認為原判並無原則性錯誤,亦非過重,直指上訴人要求改判18個月監禁不切實際。上訴庭又指船長接載大量乘客,若不認
真負責後果堪虞,強調法庭要判處阻嚇性刑罰。
上訴庭指舉案例不切實際
黎昨由囚車押送到上訴庭,聽取繙譯員解讀判詞。對於上訴一方指黎的行為並非導致39名乘客死亡的主要原因,以及原審法官高估黎疏忽的嚴重程度,上訴庭均不認同。
上訴一方舉出港澳水翼船相撞導致兩名乘客死亡的案例,要求改判黎18個月監禁,上訴庭直指有關陳詞完全不切實際,揚言該案距今已33年,水路交通情況與現今大不相同,後果亦不一樣。
不
過上訴庭特意指出,船長、機師或火車車長等駕駛集體運輸工具人士,負責接載大量乘客,一旦嚴重疏忽會危害他人性命,後果堪虞;即使類似案件不常發生,判刑
時亦應考慮阻嚇因素,但原審法官輕易接納辯方陳詞,判刑時完全沒考慮要判阻嚇性刑罰,引起上訴庭關注。但上訴庭強調,上述討論並不會對上訴人構成不利。
案發於2012年10月1日國慶當晚,黎駕駛港九小輪海泰號,由中環前往榕樹灣,撞沉港燈賞煙花的觀光船南丫IV號不顧而去,最終南丫IV號上39名乘客死亡。南丫IV號船長周志偉(56歲)也因沒保持適當瞭望,被裁定危害他人海上安全罪成立,判監9個月,已刑滿出獄。
案件編號:CACC77/15
■記者楊家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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