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21日 星期五

七警案 兩警認人不合作 全程垂頭合眼 總督察:唔可以逼佢做任何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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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警案 兩警認人不合作 全程垂頭合眼
總督察:唔可以逼佢做任何嘢



七警案被告關嘉豪(左圖)及陳少丹(右圖)昨於庭上被指認人時不合作。許頌明攝

【本報訊】七警涉在前年傘運期間毆打曾健超案昨續審。七警一直表明不想參與認人程序,其中兩警在去年初續保時,被安排參與面對面認人。控方昨播放認人片段,兩警表現不合作,全程垂頭合上眼,即使曾健超指示警方要求他們「企起身」、「擘大眼」及「望向前」,但兩人無動於衷。安排認人的總督察向曾稱「唔可以逼佢做任何嘢」。
記者:歐陽聯發

曾健超在認人手續中成功認出第5被告陳少丹(31歲)及第6被告關嘉豪(32歲)。陳涉於前年10月15日在中區警署會面室內,用手背連摑曾的面兩巴,而關當時亦在場。

時任港島總區投訴警察課警司蘇振光昨指,約於去年1月,陳和關一早已聲明不願參與任何形式認人,後來又通知警方當日願意出席認人,但蘇仍認為兩人依然反對以普通方式認人,於是吩咐下屬於1月27日面對面認人,該方式毋須取得疑犯同意。據了解,當天是陳、關續保的日子。

控方在庭上播放兩段認人片段,會見當日,陳和關均有律師陪同,他們先後被安排於認人房坐下;曾健超則在另一房間,透過單面鏡認人,其律師在旁觀察。在第一輪認人中,曾看見陳少丹垂下頭兼閉上眼,便向負責認人程序的總督察謝旦生說「請佢擘大眼」。謝解畫說,認人程序是強迫進行,「我唔可以逼佢一定要開眼」,只可以替曾轉達意見。

曾健超要求走近遭拒

曾的律師投訴認人程序不公,陳的律師遂向陳稱「打唔打開隻眼係你自己選擇」,但陳無動於衷。曾要求再認人,不久後表示「係呀,係佢,我認得佢」,接着說「佢係喺中區差館打我」。

在第2段片段中,關嘉豪甫坐下便一直低頭。曾要求關站立,謝兩度轉述「證人需要你企起身,疑犯請你企起身」,但關絲毫不動。曾接着說「可唔可以請佢望向前」,惟關仍不肯抬頭。曾表示認出關有份參與押解,並隨即質問謝,為何關可以不配合,「叫佢企起身佢拒絕,叫佢擘大眼又拎轉面」。謝遂解釋,關非自願參與認人手續,警方只能安排證人從正面看關,不能強迫關站立或抬頭。謝又對曾謂「至於你嘅權利,可以自己睇返資料」。曾其後建議不隔着單面鏡,直接走近認人,但關的律師反對稱「冇咁嘅需要」。曾沒再堅持,認人手續便結束。

謝昨在庭上確認,關當時合上眼坐着不動,但他沒轉身。謝亦澄清,陳少丹和關嘉豪均沒投訴,曾健超約隔着3米距離認人。聆訊今續,料曾將出庭作供。
案件編號:DCCC98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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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質疑曾健超與律師通水



【本報訊】控辯雙方連續兩日就曾健超認人證據能否呈堂爭拗,辯方指過程不公,陪同的律師以眼神及手勢向曾提水,並指警方偏幫曾。惟負責認人手續的總督察指不覺律師有任何動作影響曾認人,亦否認安排對曾有利。

總督察否認安排有利曾

安排認人的總督察謝旦生(圖)指,律師角色是保障證人及被告應有的權利。代表第6被告警員關嘉豪的大狀林芷瑩盤問他時,指曾在認人過程中與律師韋智達有眼神接觸,而曾表示認出關之前,韋曾舉高手,質疑通水。

法官聞言即打斷謂,辯方指控非常嚴重,要求林大狀交代理據,最後以問題不公為由禁發問。林遂問謝若目睹韋的手勢會否制止對方,謝答「未必會」,除非其行為影響或引導證人。據他觀察,曾在決定前已「望咗疑犯一段時間」,相信是獨立決定。

林續指根據正常程序,當疑犯被認出後理應遭警誡,但謝卻忽略此舉,謝起初否認,但重新看片後承認「做漏咗」。

陳少丹代表大狀鍾偉強指,當認人手續開始後不論是證人還是疑犯的律師理應保持沉默,不應給予任何法律指示,謝不但沒制止韋智達發言,又允許曾的另一律師做文字紀錄。謝回應指看不到兩人行為影響曾認人。鍾又指警方竟容許被告律師在認人過程中解釋權利,即使此舉對被告有利,安排仍屬不當。謝強調若疑犯權益受到重大傷害,律師可選擇出聲。片段顯示陳的律師說:「打唔打開隻眼係你自己選擇。」
■記者楊思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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