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7日 星期五

襲警兼拒捕 官斥被告視警為活靶 旺角騷亂首宗定罪 熱血成員囚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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襲警兼拒捕 官斥被告視警為活靶
旺角騷亂首宗定罪 熱血成員囚9月



被告陳柏洋昨即時入獄,不准保釋等候上訴。陳善南攝

【本報訊】今年大年初二凌晨旺角發生騷亂,大批市民被拘控,熱血公民成員陳柏洋兩度向警員投擲膠水樽,隨後激烈拒捕。陳早前就襲警和拒捕受審,昨被裁定兩罪成立,是旺角騷亂中首宗法庭定罪個案。裁判官斥陳視警員為活動標靶,肆意攻擊,目無法紀儼如暴徒,判刑須具阻嚇性,重判陳即時入獄9個月,並不准他保釋等候上訴。
記者:勞東來



被告陳柏洋(31歲)於騷亂當晚被捕,屬首批提堂的被告,原被控暴動罪,於6月獲改控較輕的襲警和拒捕罪。辯方求情指陳曾從事平面設計,事發時是兼職侍應,並呈上求情信,陳的21位舊同學、校長和老師均表示對陳犯案感震驚,而陳活躍於教會活動,14名教友稱信任其人格。

被告的友人昨坐滿旁聽席,裁判官判刑後惹來眾人譁然,散庭時眾人斥判決荒謬、裁判官偏幫警察,黃毓民則立刻上前與辯方律師討論向高院申請保釋。本土民主前線則在facebook專頁指,「有初一義士被判處重刑」,會盡力協助即將上庭的人士。

辯方續指受襲警員沒有永久或特別嚴重的傷勢,而陳在事件中亦受傷;陳只是掟樽,沒有用口咬或其他更激進行為。陳沒案底,辯方建議法庭考慮索閱社會服務令報告,及准陳保釋候判,但裁判官蘇惠德指陳經審訊後定罪,未必符合社服令要求的真誠悔意,而且需考慮重犯機會,服務令並不適合。

申請保釋候上訴遭駁回



蘇官續指陳拒捕期間,圍觀人士要求警方放人,並投擲水樽和垃圾桶蓋等雜物,對警員安全有極大危害,判刑時需一併考慮。辯方則指沒有證據顯示陳指示別人投擲雜物,或陳與旁人合謀襲警。

蘇官最終指膠水樽雖不是大殺傷力武器,但陳的行徑如暴徒,更使現場的混亂情況惡化,令周圍的人向警員投擲雜物。陳雖是初犯,但判刑須有阻嚇性,否則會危害前線警員安全、嚴重打擊警員士氣及損害社會秩序,故襲警和拒捕分別判監9個月和4個月,同期執行。辯方申請保釋等候上訴,但蘇官駁回申請,指陳上訴的勝算不高,而且刑期不算短。

案情指陳於今年2月9日凌晨,在奶路臣街附近的彌敦道上,向清理馬路雜物的警員關光華兩度掟膠水樽,分別擊中關的胸口和小腿,隨後拔足而逃,但關數秒內追上,最終3至5名警員合力下制服陳。辯方則稱陳只是旁觀者,他被捕時不欲跌倒受傷及跪低受辱,故盡力保持平衡,情況平靜後他與警方合作。

辯方指現場混亂,關又未能交代犯人有否戴眼鏡,質疑關認錯人。但蘇官信納關所說,疑犯由掟樽到逃跑一直沒離開關視線,故關未能清楚認出犯人樣貌並不重要,要求警員如錄影機般記錄一切是不切實際,裁定作供的警員誠實可靠。相反蘇官不信陳的證供,認為陳聲稱無辜被捕卻沒質問警員,是有違常理;陳若願意合作,大可從容被鎖上手銬,但警員用了數分鐘才制服他。陳自辯時稱因得悉騷亂現場有警員開槍,故到場了解情況,並帶備面罩和手套以防誤中胡椒噴劑,但蘇官質疑手套的用途,認為陳的說法是想掩飾他參與集會的程度。蘇官又指錄影片段中,警員主要是按低陳的身體,完全談不上是過度武力或粗暴。
案件編號:KCCC51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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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指判刑重 有個案囚兩周


黃毓民及熱血公民成員昨到庭聲援陳柏洋,批評判決荒謬。

【本報訊】過往亦有示威者向警方掟水樽,有人被判社會服務令,亦有一宗掟傷警司致面頰流血,甚至說出「掟死黑警」並煽動其他人掟木板及水樽,最終被判囚14天。有法律界人士認為本案陳柏洋的判刑明顯過重。

陳柏洋襲警及拒捕分別被判囚9個月及4個月,律師文浩正認為相比起其他的示威事件中襲警及拒捕案,本案判刑明顯過重。資料顯示,去年裁判署審理一宗佔旺期間鳩嗚男掟傷警司的案件,裁判官明言不能姑息襲警案,指水樽有水「有重量有殺傷力」,並斥被告煽動其他人掟木板及膠水樽,但只判囚14天。大律師陸偉雄則表示相信裁判官在本案考慮示威規模,他認為不應把其他人掟物算在被告身上,而是考慮被告掟樽時是否預計其他人會仿傚,同意判刑有爭議性,值得上訴。

此外,另一宗元朗反水客向警掟膠樽案,但被告未有擊中警員,事件中並無煽動其他人有樣學樣,被判罰款3,000元。另一宗光復元朗案件中,一名IVE學生用水樽掟中總督察令對方大腿受傷,則被判社會服務令80小時。至於暗角被毆的公民黨成員社工曾健超遭圍毆前向警員淋潑有味液體,並在被制服時反抗,最後因襲警罪判囚5周,而拒捕罪判囚3周。另一宗熱血公民成員在全國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李飛訪港時衝出馬路,被捕時拒捕,拒捕罪只被判200小時社會服務令。
黃毓民斥令年輕人更激進

前立法會議員黃毓民昨到庭旁聽,他在庭外斥判刑荒謬和過重,「呢個官基本係黐線嘅」,若根據此標準,現於高等法院候審的旺角騷亂被告,恐怕將面臨5年、7年監禁。他指政府正在製造更多年輕政治犯,刺激他們上街及更趨激進,令社會增添動盪,「學游蕙禎話齋,連扑嘢都冇地方扑咯係咪?都冇路行嘅,仲唔同你搏命呀?」黃指案件絕對是政治審判。
■記者勞東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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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萬用刀被控 港大學生脫罪



【本報訊】18歲港大歷史系二年級生今年2月9日旺角騷亂翌日晚上,於彌敦道被警員搜出身藏萬用刀、摺鉗及摺刀,因而被控藏有攻擊性武器,案件昨裁決。裁判官認為,被告辯稱3年前家人受七叔恐嚇後,他便開始隨身帶萬用刀旁身,這個講法有憑有據,且無證據證明他有意圖以萬用刀傷人,故裁定他罪名不成立。

曾指到場為期刊取材

被告吳卓恒(圖)作供時曾解釋,他擔任大學歷史學會主席,當晚往現場是為4月出版有關示威、騷亂和暴動事件的期刊取材和記錄,而身藏的萬用刀等3把工具,在日常生活中有不同功用。辯方曾傳召其同學和教會女傳道人,力證見過被告多次拿出3把工具,用來切肉、切蛋糕和修整手推車車轆等。

裁判官昨指被告的辯解非信口開河,亦非新創理由,警員亦證實萬用刀被搜出時全被摺起,顯示他無意圖用來傷人,因而裁定被告脫罪。

辯方大律師張錦榮聞判後突然稱「以後都係唔好帶出街」,但裁判官卻回應「有時有啲人都會帶嘅」,被告庭外則沒有回應會否改變帶萬用刀的習慣。
案件編號:KTCC2801/16
■記者蔡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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