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17日 星期五

旺角騷亂首宗暴動罪成 港大女與兩被告今判刑

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first/20170317/19960998

旺角騷亂首宗暴動罪成
港大女與兩被告今判刑



去年大年初二凌晨旺角騷亂,警民激烈衝突,多名市民事後被控不同罪名。

【本報訊】去年大年初二凌晨因食環掃蕩小販而引起旺角騷亂,大批市民因不同罪名被拘控,其中兩男一女被指向警方投擲玻璃樽及竹枝,經審訊後昨在區域法院被判罪成,是首次有旺角騷亂被捕者就暴動罪被定罪。辯方求情指被告犯案並非為個人利益,只為社會弱勢社群發聲。惟法官反駁:「暴力就係暴力,睇唔到有咩分別。不滿政府施政就要判輕啲?因為佢目的高尚啲?」對於辯方求輕判,法官引用上訴庭的越南船民暴動案例,質疑:「點解我唔跟從佢判5年監禁?」案件押後至今早判刑。
記者:楊家樂



三名沒有案底的被告依次為23歲港大女生許嘉琪、19歲香港專業教育學院男生麥子晞及33歲西廚薛達榮,昨被裁定去年2月9日凌晨與其他人參與暴動,還柙候判。三人得悉裁決後表現冷靜,惟許雙眼通紅。控方向法庭呈交多個案例,引述判詞指暴動屬嚴重罪行,踐踏法紀,需判處即時監禁等阻嚇性刑罰,判刑原則應考慮公眾利益多於被告個人福祉。

辯方求情指,許嘉琪中學畢業後往英國進修兩年,然後修讀港大文學士及教育學士雙學位五年制課程。她奮發上進,成績優異,義務替弱勢社群補習,並擔任義工幫助流浪貓狗。無論港大教育學院院長顏哲思教授、學生事務長梁若芊博士、導師、同學以至鄰居,均於求情信中盛讚她。許自小志願當教師,盼畢業後可教導中學生或有特殊需要學生,但因本案而暫時停學。辯方盼法庭判處緩刑或較短刑期,讓她今年9月重讀第二年課程。

官:過往案例判囚5年

求情又指,麥子晞已因本案而停學,實習時上司亦指他為人認真及文靜,希望輕判讓他重過新生。至於薛達榮已離婚,育有一名年幼兒子,父早逝,他要照顧患病的母親及兄長,堅持每月將一半月薪作家用。

辯方指出,本案案發時間不長,參與人數不多,沒有造成財物損失或人命傷亡,投擲的物品也是隨手拾起而非早有預備,即使警力不多亦可輕易驅散,可見案件暴力程度不高,嚴重程度遠低於控方呈堂的暴動案例。自1967年暴動後,本港鮮有發生類似罪行,而本案後亦未有同類事件發生或有人效法。

辯方又謂,本案肇因於大年初一食環署掃蕩旺角小販而引發的個別事件,並無預謀。被告並非為個人利益犯案,「佢都唔係小販」,只因對社會問題及政府施政不滿,為弱勢社群發聲,並非幫派爭鬥或復仇。惟法官沈小民反駁:「暴力就係暴力」,又謂:「乜嘢都可以冷靜晒啦,(聲援小販)件事夜晚11點發生,凌晨4點幾仲響度襲擊警員?」沈官更指現場有人掟磚,是否事先準備無關重要。

沈官又引述白石船民中心暴動案例謂:「同樣係廿幾個船民,又係水喉通同竹枝等武器,又係有掟嘢,又係警察嚟到,冇造成人命傷亡,咁同本案有幾大分別?」沈官指該案是本港上訴庭案例,他的判刑受其約束;既然上訴庭認為經審訊後該案被告應判監5年,反問:「點解我唔跟從佢判5年監禁?」對於辯方指該案中遇襲者被困營內,難以走避,沈官反駁:「警察職責所在,走唔到,同被困一樣,俾人不斷掟嘢,部份警察更加冇防護裝備……掟玻璃樽可以死人㗎!」

香港民族陣綫以「義士蒙難」為題於facebook留言,呼籲各方今到場聲援,建議自行帶備帽、雨傘、外套及口罩,保障私隱,本土民主前線亦有轉發該訊息。港大發言人指司法程序仍未完成,不宜評論。文學院學生會則指對判決表示尊重,稱仍相信香港存在司法獨立;如許有需要,將盡力提供協助。港大學生會會長黃政鍀則指,指學生會一如過往立場,永遠站在抗爭者一方;又謂被定罪學生最嚴重可被取消學籍,屆時學生會將提供協助。
案件編號:DCCC710/16

法官沈小民語錄


法官沈小民

「暴力就係暴力,睇唔到有咩分別。不滿政府施政就要判輕啲?即係如果佢唔係為咗個人利益,就算同樣暴力都要判輕啲?因為佢目的高尚啲?」

「假設當晚示威者每人都拿着一把刀襲擊警員的身體和頭部,警員沒有受傷,只不過是他們有備而來,各人都戴上堅固的頭盔及穿上鐵甲般的防禦裝備……是否這樣就不足以構成破壞社會安寧?本席相信答案不言而喻。」

「白石船民中心暴動案例,我睇唔到案情同本案有咩分別……最重要係本地上訴庭案例,本席受到約束,點解我唔跟從佢判5年監禁?」

「警察職責所在,走唔到,同被困一樣,同時俾人不斷掟嘢,部份警察冇防護裝備……掟玻璃樽可以死人㗎!」

「乜嘢都可以冷靜晒啦,(聲援小販)件事夜晚11點發生,凌晨4點幾仲響度襲擊警員?」

資料來源:判詞及法官庭上發言

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0170317/19961039

官:無人受傷也可構成暴動

旺角去年大年初二爆發騷亂,有示威者焚燒街上物品。資料圖片

【本報訊】本案的暴動罪乃因應六七暴動後所制訂,當年有被捕人士被控以相關罪行,但40多年來被控暴動罪案件不多。

重點是破壞社會安寧



今次旺角騷亂應否被形容為暴動一直備受爭議,而事實上被捕的35人當中,亦非全部人均被控暴動罪,部份僅面對襲警等較輕罪行。法官昨首次定性騷亂為暴動,指被告向警方投擲玻璃樽及竹枝破壞社會安寧,沒人受傷也可構成暴動。

資深大律師湯家驊指六七暴動發生前,普通法亦有相關暴動罪行,但六七暴動發生後便將有關罪行變為成文法,並納入《公安條例》之中。旺角騷亂中已有9名被告被帶上法庭,涉及的控方案情均大同小異,但面對的罪行則大有不同,如有被告用膠樽擲警或用竹篤警盾,僅被控襲警罪;但本案三名被告向警員擲玻璃樽及竹枝,卻被控暴動罪。

法官沈小民裁決指出,本案其中一個關鍵問題在於當晚是否發生暴動。根據《公安條例》第19條,如任何參與非法集結的人破壞社會安寧,該集結即屬於暴動,而集結的人即屬集結暴動。
辯方曾指本案並不構成19條暴動罪,因條例寫明集結的人破壞社會安寧,相比起第18條非法集結罪中,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有所不同,今次事件中沒有人受傷或財物損毀,只見有人向警方投擲物品,未屬破壞社會安寧及行使暴力。但沈官指出,本案已有暴力行為出現,已破壞社會安寧,不用等到有人受傷才算暴動。

沈官並假設當晚示威者每人持刀襲警,但沒警員受傷,只因警員戴上頭盔及穿上鐵甲裝備,這是否不足以構成破社會安寧?答案不言而喻。
■記者蘇曉欣

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0170317/19961054

指被告奔跑足證參與暴動


曾第三被告薛達榮。

【本報訊】辯方強調被告並非向警方投擲物件之人,只是警方拉錯人。惟法官直指據被告被截獲時位置,已可裁定被告參與暴動,並非看熱鬧的旁觀者;而被告身上沒專業相機,亦可推論非記者或打算拍下歷史一刻的拍攝發燒友。

「若是旁觀者不會站花槽」

法官稱首被告許嘉琪若真是旁觀者,不會站在彌敦道馬路中心近中央花槽,以免發生危險或惹人誤會;加上首被告當時奔跑,唯一推論她正參與暴動。至於指證首被告的女警庭上證供與警方錄影片段不符,沈官指「人腦唔及攝錄機」,相信女警明知有人拍攝不會虛構情節;加上「負責拍攝警員要穩定鏡頭,不能像人觀察時不斷擺動頭部,否則觀眾會眼花」,現場拍攝角度或與女警觀察角度不一致,故女警證供無問題。

對於辯方指片段內擲樽的藍衣女戴口罩,但首被告被捕時沒口罩;法官認為可能是首被告奔跑時飛脫、或自行脫下令警察不易辨認。

法官又裁定次被告當晚確曾向警員投擲竹枝。辯方曾指警員供稱遭竹枝擊中小腿,與傳媒錄影片段中警員一早伸手擋開不符。法官直言該片段已因辯方反對而未有呈堂故不考慮。至於竹枝是否觸及小腿,警員本人最清楚;縱使感覺錯誤,也不能否定確有竹枝擲向他。至於第三被告自辯指見有人跑,基於安全遂「人跑佢又跑」,法官認為如不想惹人誤會是參與者,便應留在原地。
■記者楊家樂

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0170317/19961065

梁天琦、黃台仰明年1月受審


梁天琦

【本報訊】去年發生的旺角騷亂至今有30人被控參與或煽動暴動罪,昨日首度有被告獲裁定暴動罪成。目前區域法院有一宗暴動案正在審訊,另有兩案將在今年5和6月開審。最矚目的是明年1月15日在高等法院開審的案件,被告包括本土民主前線梁天琦及黃台仰在內共10人,罪名包括煽動和參與暴動、非法集結和襲警。相比起區院的7年判刑上限,單是暴動罪,高院有權判該罪的最高刑期即10年監禁。

至今30人被控暴動罪

除被控暴動罪的30人,另有5人被控較輕罪名,已在裁判法院處理。熱血公民成員陳柏洋用膠樽掟警員,襲警和拒捕罪成入獄9個月,他已向高院上訴,正等候判決。廚師陳卓軒和補習教師陳宇基受審後,分別被裁定擾亂秩序和襲警罪成,被判囚21日和3個月,正等候上訴。18歲少年陳浩文掟磚頭傷及軍裝警,早前承認襲擊致受傷罪,被判感化令。被控用長竹襲警的攝影師卓羚釬,是至今唯一脫罪的被告。

技術員楊家倫被控參與暴動和縱火毀壞的士的案件,現正在區域法院審訊,下周三(22日)進行結案陳詞。區院另將於5月11日,展開5名男子被控暴動罪的審訊;另一宗涉及11名被告的案件將於6月1日開審,涉及暴動、襲警和刑事損壞等罪名。
■記者勞東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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