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6日 星期五

監警會事隔九年才公佈調查結果 涉非法禁錮 三警被訓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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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琳廣(中)不認同警民關係因佔領行動而破裂,指社會仍有不少人同情警方的工作。馮就康攝

【本 報訊】一名被懷疑是非法入境者的女子因不肯出示身份證,與截查的三名警員發生衝突,該女子被制服及戴上手銬,並扣押在警車內,但涉案警員無即時採取拘捕行 動,而是等候二十分鐘,由另一批警員到場才正式拘捕該女子。監警會指出,該女子被扣押警車內,實際已被拘捕,被剝奪人身自由,涉案警員有非法禁錮之嫌,投 訴警察課認同涉案警員疏忽職守,向他們作出訓諭。
記者:謝明明

這宗案件發生於二○○六年,但投訴警察課及監警會需六年時間才完成 審理,至二○一二年才結案。監警會副秘書長梅達明解釋,由於投訴警察課待該案件完成法庭審理程序後才展開調查,「加上案情複雜,監警會同警方需要時間討 論,又牽涉法律理據,警方需諮詢法律意見,先至拖咁耐。」

至於為何在該投訴結案三年後,監警會才公佈,有關方面解釋是由於佔領運動後,示威者被指涉阻差辦公或襲警個案越來越多,監警會認為有需要提醒市民及警務人員相關拘捕程序。

案情顯示,一名警長及兩名警員坐警車巡邏時,發現女事主形迹可疑,懷疑她是非法入境者,將她截停及要求出示身份證,但女事主拒絕合作,並企圖離開,雙方發生衝突。警員將她制服,並為她戴上手銬及押上警車。

扣押疑犯無即時拘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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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 過,該三名涉案警務人員並無即時拘捕女事主,警長致電控制中心要求增援。二十分鐘後,增援的警員到場,才以阻差辦公及襲警拘捕女事主。女事主其後經法庭審 判被判無罪釋放,法庭認為根據證據顯示,女事主被扣留在警車前,可能還未被警方正式拘捕,如情況屬實,警方當時行動就有非法禁錮之嫌。

女事主向投訴警察課投訴,指控涉案三名警務人員疏忽職守,無向其宣告已正式拘捕她,及揑造證據。投訴警察課調查後認為指控無法證實。

梅達明指出,女事主當時已被扣上手銬及扣留在警車上,實際上已經被拘捕,個人自由已被剝奪,變相被非法禁錮。

涉案警務人員解釋,當時無即時拘捕女事主,是因為自己遇襲成為受害人,按警隊常規,需由其他非涉案警員採取拘捕。但投訴警察課翻查《警務程序》,並無列明涉案警務人員不可拘捕疑犯,梅引述說:「只係列明涉案警員不可以同疑犯落口供,但無規定不可以拘捕疑犯。」

監警會認為該三名警務人員沒有即時拘捕女事主,是疏忽職守,投訴警察課同意監警會的觀點,向該三名人員作出訓諭,並向前線人員發出指引,提醒他們即使在混亂或涉及傷害警務人員情況下,若有初步證據,便應考慮即時逮捕疑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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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宗佔中衍生投訴 創監警會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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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名警務人員涉在暗角毆打公民黨成員曾健超。資料圖片

【本報訊】佔領運動結束超過三個月,投訴警察課至今接獲二千零六十四名市民投訴,共涉二千四百二十七項指控,當中有一百五十九宗屬須匯報投訴,轉交監警會審查,創監警會成立以來,單一事件衍生最多投訴的紀錄。

在 投訴警察課接獲的二千四百二十七項由佔領運動衍生的投訴指控中,毆打佔最多,有七百零九宗,其次是濫用職權及疏忽職守,分別有六百六十二宗及五百七十六 宗。至於一百五十九宗須匯報投訴中,一百二十二宗在旺角佔領衍生,包括五十一宗毆打指控;三十宗在中環及金鐘佔領衍生、十一宗在龍和道警民衝突衍生,以及 四宗在灣仔和銅鑼灣佔領衍生的投訴。

四成人投訴暗角七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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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警會副秘書長梅達明昨於記者會上表示,今次佔領行動衍生的須匯報投訴個案,已打破二○一一年時任國務院副總理李克強訪港事件衍生最多投訴個案的紀錄,當時有十六宗須匯報投訴。

在該一百五十九宗須匯報投訴中,四十七宗因投訴人撤銷投訴,或無法聯絡投訴人致無法跟進,又或經簡便方式調解,而毋須再跟進處理。另有三百三十九宗需知會投訴,梅稱,監警會會審閱相關個案,「睇吓當中係咪有需要提升為須匯報投訴,交畀監警會作詳細審理。」

他 解釋,須匯報投訴個案比投訴指控數字少,原因是大部份投訴人是透過媒體或其他渠道得悉事件而作出投訴,而非親身經歷。當中有四成投訴人主要投訴七名警務人 員涉嫌在暗角毆打公民黨成員曾健超、NOW新聞台工程人員被捕、懷疑黑社會分子衝擊佔領區、去年十月四日旺角有酒店職員指警方旅遊巴士阻塞酒店通道引發的 爭執,以及去年十一月二十六至二十七日警方終極清場行動。另亦有投訴警方施放催淚彈,以及警司朱經緯在旺角「鳩嗚」行動中涉向市民揮動警棍等。梅表示,投 訴警察課仍在調查中,監警會派出三分之二調查員跟進,希望盡快完成調查。

近日有警員受襲被打九拳,網民卻幸災樂禍,有指事件反映警民撕裂嚴重,監警會主席郭琳廣不認同,認為社會有不滿聲音,但亦有市民同情警方面對的困難處境,不能以個別事件斷言警民關係撕裂。
■記者謝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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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體促監察每次遊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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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陣警權關注組召集人陳樹暉促請監警會設立觀察隊監察每次遊行示威。資料圖片

【本報訊】前線警務人員無即時拘捕被扣留疑犯,被監警會質疑有非法禁錮之嫌。民陣警權關注組召集人陳樹暉指出,民陣接獲的部份佔中投訴亦有同類事件,警方並無即時向被捕示威者作出警誡及交代拘捕原因,直至押返警署後,才正式拘捕他們,陳認為警方此舉已構成非法禁錮。

「確保警依程序執法」

他促請監警會設立觀察隊監察遊行示威,「每次遊行監警會都應派人到場監察,確保警方依足程序執法」。

法律界人士梁永鏗指,如果當事人要求離開,警方沒有作出警誡或表示拘捕當事人,即未完成拘捕過程,若警方不讓當事人離開,或已構成非法禁錮。

不 過,有資深警務人員指出,自九十年代起,警隊規定凡涉及阻差辦公或襲警案的警務人員,不可親自拘捕疑犯及落取口供,需由非涉案人員採取拘捕行動,以免妨礙 司法公正,「今次呢單投訴,最大問題係女事主被扣留喺警車內二十分鐘,令外界感覺佢被非法禁錮」。他同意警隊管方制訂清晰指引予前線人員,「講清楚就算涉 案人員,亦可以因應情況拘捕疑犯,以免同事被指非法禁錮」。
■記者謝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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