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2月9日 星期六

查毒案作假口供  三警判囚十周  求情指僅技術上犯錯 保釋等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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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毒案作假口供 
三警判囚十周 
求情指僅技術上犯錯 保釋等上訴

 【被告女警員】李軒賴
 
【知法犯法】
【本報訊】東九龍衝鋒隊兩男一女警務人員在黃大仙下邨拘捕一名男子,事後在證人供詞中作假口供,訛稱從該男子褲袋搜出疑似毒品及吸毒用具,料不到被閉路電視踢爆根本沒搜身,早前被裁定罪成。辯方昨求情指三人僅屬「技術上犯錯」,不涉不光彩行為,如重判會打擊警隊士氣,望法庭「小懲大誡」判緩刑。惟裁判官判刑時指,警員每天都會出庭作供,其操守對司法界的影響舉足輕重;不論三警出發點為何,如他們採用不合法手段,就應承擔後果,最終判監十星期,但准他們保釋等候上訴。
記者:鄭語霆
三被告為35歲男警員鄧文祖、32歲女警員李軒賴及45歲男警長伍肇龍,早前被裁定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成,一直獲准保釋。控罪指他們於2016年12月20日至2017年1月22日間,就有關蕭志邦於2016年12月20日被捕一案作虛假陳述。辯方昨求情指,三被告雖在法律上犯罪,但道德上可爭拗,屬例外情況,足以讓法庭考慮不判即時監禁。


 【被告男警員】鄧文祖

 【被告男警長】伍肇龍

官:應承擔非法手段後果

辯方呈上案例指,若法庭因被告是警員而重判屬錯誤概念,判刑應視案件而定;又指本案有別於其他警員執勤時犯案的事件,如包庇賭檔及色情場所、收賄、以警棍毆打途人等,三名被告亦獲同袍支持。大狀又稱,明白港人不希望警員抱「少做少錯,唔做唔錯」的心態執勤,這種心態令香港停滯不前,而任何對工作有理想和抱負的警員,都有機會像三警般犯錯。

大狀重申本案並非一般插贓嫁禍事件,形容案情非常獨特,缺乏一般同類案件的元素,本案沒無辜者蒙受冤獄,亦無罪有應得者逃之夭夭。辯方又透露,蕭姓事主最終沒被起訴,即使事主被定罪,也是罪有應得。

惟裁判官指,案件若判緩刑必須有「非常不正常」因素,不包括沒案底、重犯機會微、犯案只因一時行差踏錯等;又強調警員執勤時妨礙司法公正屬嚴重罪行。

裁判官亦指,上訴庭案例顯示如警員在口供中作虛假陳述,會令司法制度崩潰、警隊聲譽受損,更會打擊公眾信心;法庭一般會判處即時監禁以收阻嚇作用,並顯示公眾背棄相關罪行。裁判官表示,不論三警出發點為何,如他們採用不合法手段,就應承擔後果。

辯方大狀求情時透露,三名被告已經結婚,鄧文祖妻為全職家庭主婦,一家人已因本案失去經濟支柱;而李軒賴須照顧去年12月才出生的兒子;伍肇龍的岳父則於本周一去世。辯方指三警表現及品格均良好,曾獲警務處助理處長、高級警司等高層讚揚,李及伍更曾經被一哥讚賞。
案件編號:KTCC5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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