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9月23日 星期六

圍堵校委會案 與李峰琦判社服令 馮敬恩:為世界美好不只是學生責任

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first/20170922/20160611

圍堵校委會案 與李峰琦判社服令
馮敬恩:為世界美好不只是學生責任



馮敬恩和李峰琦(右)昨結上港大校呔到庭聽取判刑,離開時表示不評論案件。馬泉崇攝

【本報訊】去年1月26日港大生在沙宣道圍堵校委會成員要求對話,時任學生會會長馮敬恩因高叫「唔好畀李國章走!隊冧佢!」被裁定擾亂秩序罪成;時任副會長李峰琦被裁定阻礙救護員罪成。案件昨判刑,兩人稱全盤承認所作所為,深切反省及悔疚,裁判官接納二人有真誠悔意,毋須判阻嚇性刑罰,分別判馮和李接受240和200小時社會服務令。裁判官勸勉稱人若太自以為是便會喪失理智,用暴力強行要求別人接受意見,籲二人謹記社會對大學生有期望,別辜負大學和關心他們的人。
記者:勞東來 歐陽聯發

馮敬恩(23歲)和李峰琦(21歲)昨結上港大校呔抵達西九龍法院聽取判刑,離開時表示不評論案件。馮上庭前在網上發表感言,引用電影《哪一天我們會飛》主題曲歌詞,稱冀「為世界美好多一點,付出所有」,又指這是每一個人的責任,不應只是學生的責任。
律政司則表示,會研究裁判官判刑理據和主控官的報告,再決定是否需要跟進。

李國章稱接受判決



案中主角校委會主席李國章庭上作供時曾質疑馮敬恩人格有問題,他昨接受電視訪問回應判決:「呢方面我係冇意見嘅,件事發生咗,佢犯咗法、佢認咗罪,個官判咗佢,咁我係接受,我哋係尊重我哋法治精神」。港大發言人稱尊重法庭決定。

裁判官高偉雄早前索取被告背景及社服令報告。代表兩人的資深大律師李柱銘昨指報告非常正面,感化官建議判社服令,法庭沒理由拒絕,並呈上近30封求情信,由馮本人、現任或前任港大校委、校友、教授、歷屆學生會幹事等撰寫。撰信者包括同被圍堵的校長馬斐森和遭李峰琦阻延救援的紀文鳳,但沒李國章。

報告指馮努力不倦,馮稱案發時一心想與李國章對話,對衝動和愚蠢行為十分後悔,事與願違地傷害他最愛的大學,現覺得應使用激進和暴力以外的方法,會避免重犯及甘願受罰。高官問李柱銘兩被告不認罪,現時對罪行有何取態,李回答二人現全盤承認罪行,亦不會上訴。

李峰琦報告則指他承認鹵莽犯法,沒考慮法律後果,但他沒意圖傷害人,現深感悔疚並對守法有深刻反思。李柱銘引用英國文豪莎士比亞劇作《威尼斯商人》對白,懇請法庭對兩人施予慈悲,「它(慈悲)不但賜福給施予的人,也賜福給接受的人」。
高官宣判時強調集會示威自由非毫無限制,兩被告身為學生會骨幹應以身作則,惜他們不但沒阻止包圍校委的差劣行為,甚至主動參與,令大學蒙羞之餘亦使公眾對大學生有負面看法。

官接納有真誠悔意

但裁判官表示接納二人沒預謀犯案、毫無保留地承認罪責及致歉,李還承諾專注學業不再參加示威,反映有真誠悔意。

案情方面,高官指馮大叫「隊冧佢」,字面上很嚴重及極具攻擊性,但觀乎前文後理認為馮不是希望群眾傷害李國章,只是要求示威者阻止李離開。馮大叫後雖有人輕微拉扯李,但沒人行使暴力,沒構成身體或心理傷害,也沒證據顯示有職員及保安受傷。至於李峰琦阻礙救護服務,也沒證據顯示紀文鳳因而蒙受傷害。高官指案情不乏加刑因素,但毋須判阻嚇性刑罰。

鑑於二人沒案底、獲家人支持、有真誠悔意,罪成後曾被短暫收柙等,高官接納建議判處社服令,不少旁聽市民聞判後鼓掌。宣判後高官勸勉被告指,明白青年有熱誠和抱負,但一旦認定自己相信的是真理,便會忽略其他人有權持不同意見。高官續指,大學生身份不是光環而是緊箍咒,一言一行都受社會關注,若他們犯法,即使理據再多、信念再正確,所有人都只會聚焦犯法行為,寄語二人日後宣揚守法意識,不要辜負願為他們奔波、擔心及寫求情信的人,以及他們聲稱熱愛的大學。
案件編號:ESCC2357、ESS27186/16

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0170922/20160630

官稱參考雙學三子、東北案例


馮敬恩(左)與李峰琦(右)昨聽取判刑後離開法院。馬泉崇攝

【本報訊】早前雙學三子及反東北發展案,遭律政司覆核刑期而被上訴庭改判入獄。裁判官高偉雄昨提及已閱讀兩宗覆核案例,認為若案情嚴重及需收阻嚇作用,即使感化官建議社服令,也要判監。惟李柱銘反駁,上訴庭判詞不應追溯至本案。

李柱銘:指引沒追溯力

高官提及兩宗覆核案,指上訴庭就非法集結罪中使用暴力定下新指引,雖控罪不適用於本案,但一般判處社服令的原則適用。但辯方資深大律師李柱銘指是否適合判處社服令,上訴庭過往有不同演繹。英國案例定出6項判刑條件,香港上訴庭曾指符合全部條件才可判社服令,後來法官司徒冕判刑時提及不一定需全部6項。最近上訴庭卻稱第五項條件「真誠悔意」是判社服令的先決條件,李直言對此原則感奇怪。

李指兩宗覆核案控罪針對非法集結,案情與本案不同,判詞不適用;又稱新指引於兩被告干犯控罪後才頒下,不應追溯至本案,裁判官不受覆核案判詞約束。

上訴庭3法官於反東北案判詞提及「法庭一直認為真誠悔意是接受社會服務令的先決條件」,若被告非真心言悔,一般會拒判社服令。法官又指若被告真誠後悔會適時認罪;若審訊後定罪,法庭須小心考慮悔意。上訴庭定下指引,若被告定罪後堅持「控罪不正當」、「堅持自己清白」或「堅決表示自己沒做錯」,算沒真正悔意。

高官昨問辯方,兩被告是否堅持沒錯,辯方表示兩人承認全部責任並不會上訴。裁判官最終接納兩人真誠悔過。資料顯示,律政司可於判刑日計起14天內向原審裁判官就判刑提出覆核申請,或於21日內直接向上訴庭提出覆核申請。
■記者歐陽聯發

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0170922/20160658

校委拒對話 觸發圍堵事件


時任學生會會長馮敬恩去年與其他港大學生在校委會議場地外集會。

【本報訊】去年1月26日港大校委開會,議程之一是討論學生倡改革《香港大學條例》,會議由李國章主持,馮敬恩有份出席,場外大批記者及學生守候會議結果。惟會議結束後校委會取消見記者,保安築起人鏈護送李國章及紀文鳳等校委離開,學生見狀即要求對話,觸發圍堵事件。

馮:唔好畀李國章走

首被告馮敬恩於李國章附近大叫:「唔好畀佢走!唔好畀李國章走!隊冧佢!隊冧佢!」人群擠向李,有人拉扯李的肩膀和手臂一下。李在護送下退回大樓,保安擋在玻璃門前。馮稱取回個人物品,當門稍開時,馮大叫:「有冇人要入去搵李國章呀?」馮說畢即拉扯大門,其他示威者協助,最終導致大門鋁框變形。

紀文鳳被人群推至大樓對開草地,報稱頭暈不適。救護員到場,有示威者阻攔救護員和擔架。次被告李峰琦用雙手及身軀壓着擔架床,紀要步行上救護車。裁判官裁定馮恐嚇罪不成立,因馮使用第三身的「佢」而非「你」,不肯定「隊冧佢」是否說給李聽。馮另被裁定作出擾亂秩序行為罪成;李則被裁定阻礙公職人員執行公務罪成。
■記者歐陽聯發

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0170922/20160842

馮敬恩判刑前自白全文


將赴台灣升學的馮敬恩引用歌詞指「為世界美好多一點付出所有」。

我叫馮敬恩,剛從港大畢業,明天就是我在擔任第一百零三屆港大學生會會長期間,因參與圍堵港大校委會,爭取修改大學條例,維護院校自主的事後,被控多條刑事罪行的判刑日。坐在案前,我的心中一片茫然,悵然若失。可能是短時間內最後一次坐在凌亂的案前,好像在快要離開之際,任憑是吉光片羽都是值得眷戀。

我本來以為我會對時局有很多看法,可以洋洋灑灑寫下數千字來。可是,其實我一個字都寫不出來。自七月二十日宣判至今的兩個月來,我對自己的過去都有很多的反思。赴臺註冊期間,我約了為我寫推薦信的老師吃飯。老師說對於我的狀況很同情,也覺得很不開心。說罷,就絮絮談起以前的學生運動云云。忽然,老師打住了,說:敬恩,個人的幸福是社會幸福的前提啊,你現在太年輕了。我莞爾一笑,把話記在心裡。

「為世界美好多一點付出所有」──《哪一天我們會飛》

在這段日子裡面,我想我對自己的家人、朋友以及愛人是最自私的,最無承擔的。所以我很想對他們說一聲謝謝和對不起。沒有他們的包容和體諒,就沒有一往無前的馮敬恩。如今毀家紓難,受罪的仍是他們。為世界美好多一點,是每一個人的責任,不應該是只有學生的責任。用了一段時間來關心自己所鍾愛的學校,如今我已經畢業,應該展開一個新的旅程了。是時候把餘下的事情處理妥當,然後離開這裡,沈潛內斂,修身養性。以後,我想Make Opinion,不是Make Noise.

除了很感謝我的家人之外,我也很像感謝港大的老師以及曾經不辭勞苦幫助我和Colman的朋友、上莊以及律師朋友。沒有他們四處為我們奔走,這段時間只會更難熬。他們的努力,令我們走起來並不孤單。可是有時候看著馬丁,想起七年前五區公投時,他在文宣片段中的這句對白「我就黎七十二歲啦,仲鬼咁年輕力壯。就算你拖到二零四六至有普選,我驚你啊?」七年後的今日,還是馬丁這位港大文學院的師兄在這裡,陪一代一代人爭取社會公義。唉,我不知道怎麼講,又溫暖,又諷刺,又絕望,悲矣!

時間剩下不多了,天色漸漸光,讓我想起《島嶼天光》這首歌,與大家互勉!

「親愛的媽媽 請你毋通煩惱我
原諒我 行袂開跤 我欲去對抗袂當原諒的人
歹勢啦 愛人啊 袂當陪你去看電影
原諒我 行袂開跤 我欲去對抗欺負咱的人
天色漸漸光 遮有一陣人
為了守護咱的夢 成做更加勇敢的人
天色漸漸光 已經不再驚惶
現在就是彼一工 換阮做守護恁的人」
You and I will never fall for we belong to Hong Kong U!
最後,請大家為我們禱告吧!

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0170922/20160846

馮敬恩求情信全文


馮敬恩昨入法院前向傳媒表示,感謝家人的支持亦希望傳媒給予家人空間。

高偉雄裁判官:

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在沙宣道圍堵校委會的行動之後,我打開手機,看見一位前港大學生會幹事的短訊:
「剛才在電視上見到你的行動,你這樣把門一拉,就拉倒了你與大學的對話橋樑。」
當時我站在沙宣道,聽著寒風呼嘯,頓覺惆悵──我的行為真的能夠推動大學的進步嗎?被捕至今,相關的法律程序歷時超過一年,於我個人固然感到深度的困擾和苦惱,亦體會到行動對大學絕非好事。

港大是我心之所向,思之所想,皆因大學將我帶進了人生的另一個高度。我出身草根,家住公屋,父母離異,看世界的目光就像一個侏儒看一個巨人,只看到巨人的膝蓋而非全像。自從考進大學,老師和朋友,將一個新的世界帶到我面前,令我受益終生,開闊了我的眼界。身為港大人,我亦體會到厚重的歷史感。走在大學校園裡,想到過去的前輩與我一樣,曾啟蒙於此,盼學成之後貢獻社會。這種傳承的使命感,令我對於這所百年大學,自覺多了一份責任。

因此,香港大學的未來與發展,都是我過去至今一直關切的。是故對於自己本來希望守護港大,但卻出乎意料地損害了大學,我實在感到後悔和遺憾,亦對當日的混亂感到歉疚。當日我無意對任何人和物造成傷害,只是想爭取我們的目標,詎料當日的場面非我力所能控制,更非我所願,我謹此向校務委員會成員說一聲:對不起。

經過一年多的沉潛反省,我漸漸體會到真誠的對話,才是解決問題的起點。我想起林夕先生在《明我以德》一曲中有這麼一句:「用智慧擁抱自由和責任」。大家對大學裡、社會中的不公,可能深感憤慨和不滿,急於求變,我亦曾經有同樣的想法。只是經歷重重波折後,我明白到熱情投入的同時,也應該理解社會大眾對於大學生有所要求──能夠尊重別人,有節有理,並且有禮地表達我們的訴求,才能以道理贏得支持。

我們或許對現況感到挫敗,繼而產生一定程度的無力感,同時亦有種「我們要做點事情」的想法。只是,在躁動和焦慮下,我們往往會訴諸更進取更激進的行動,以期達到果效。我的案件教訓大家,過份進取甚至是激進的行為,不但對自己構成危險,更有可能違反法律,而最重要的是無助即時解決當前的問題。如何有智慧地追求理想,行穩致遠,並以冷靜和可行之途,長遠追求大學以及社會的變革──這就是社會給我們的考驗,也就是時代交給我們的任務。

這年來,同輩同學以至政見不同的朋友,都給我鼓勵和支持,讓我有了多角度的反思。他們都在為我打氣,與我仔細分析。在判決前,我深切感謝各方親友、師長以及社會人士的協助。今後的日子裡面,盼我能以微薄的力量,重新搭建一道橋樑。
馮敬恩謹呈
二零一七年九月十五日

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0170922/20160850

裁判官判刑理由全文

馮敬恩(左)昨與李峰琦(右)離開法院。

東區裁判法院
刑事案件編號2016年第2357號
香港特別行政區

馮敬恩第一被告人

ESS27186/2016
東區裁判法院
傳票編號2016年第27186號
香港特別行政區

李峰琦第二被告人
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
________________

1.於ESCC2357/2016一案中,第一被告人馮敬恩先生(“第一被告人”)面對四項控罪:
第一項控罪
刑事恐嚇。控罪詳情指第一被告於會議當天在大樓正門外,威脅李國章教授使其人身遭受損害,意圖使李受驚。

第二項控罪
在公眾地方行為不檢,此為第一項控罪的交替控罪。控罪詳情指同日第一被告人在大樓正門外,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即高呼「唔好俾佢走!唔好俾李國章走!隊冧佢!隊冧佢!」,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上述行為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破壞。

第三項控罪
刑事損壞。控罪詳情指第一被告人同日在大樓正門外,與其他不知名的人士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港大的大樓正門玻璃門的門框,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第四項控罪
企圖強行進入。控罪詳情指第一被告人同日在大樓地下正門外,與其他不知名的人企圖以暴力方式進入該大樓。

2.於ESS27186/2016一案,第二被告人李峰琦先生(“第二被告人”)面對一項阻礙公職人員執行公務的傳票控罪。控罪詳情指第二被告人於會議當天在大樓地下正門外,阻礙依法執行公務,或獲合法授權或合法受僱執行公務的公職人員,即消防處高級救護員張嘉輝,執行公務。

3.第一被告人承認第三及第四項控罪,但否認干犯第一及第二項控罪。第二被告人則就其被控的傳票不認罪。

4.經審訊後,本席裁定第一被告人第一項控罪罪名不成立,第二項控罪則罪名成立。本席亦裁定第二被告人所面對的傳票罪名成立。

案情

5.2016年1月26日下午5時,香港大學校務委員會在香港薄扶林沙宣道5號賽馬會跨學科研究大樓(“大樓”)舉行會議。該會議由主席李國章教授主持,第一被告人作為港大學生會的會長亦有參與。會議其中一項議程是討論成立審視《香港大學條例》的專責委員會。在會議進行期間,有為數不少的人士,包括記者及學生,在大樓地下正門聚集等候會議的結果。

6.會議約下午8時完結,鑑於大樓外的情況,校委會取消原定在大樓內舉行的記者招待會。為讓一眾校委能離開大樓範圍,負責港大保安的人員決定以築起兩條人鍊的方式,開闢出一條通道讓與會者能離開大樓。下午8時45分,在保安員謢送下,與會者包括李教授及紀文鳳女士從正門離開大樓。在離開大樓不久後,李教授和紀女士分別被大批人士包圍。

7.其間,第一被告人在李教授附近叫喊「唔好俾佢走!唔好俾李國章走!隊冧佢!隊冧佢!」。在第一被告人喊出上述說話後一段非常短的時間,有兩名不知名的人士分別用手拉李教授的肩膊及手臂一下,而人群擠向李教授的力度較未喊出上述說話時大了很多。李教授最後在下午9時05分左右由保安員護送經正門返回大樓內。

8.約下午9時10分,第一被告人來到大樓地下正門入口的玻璃門,以校委成員的身分要求進入大樓,聲稱要取回他的個人物品。當保安員稍微將門打開後,第一被告人轉身向他身後的示威者大叫:「有冇人要入去搵李國章呀?」第一被告人亦試圖將玻璃門拉開,並以左腳阻止保安員把門關上。有兩名身分不詳的示威者上前協助第一被告人拉門,其後有更多示威者上前拉門並同時大叫「1,2,3拉!」在現場警方協助下,保安員最終將門關上。由於上述人士的拉扯,玻璃門的鋁框已經變形,而門亦不能如常關合。香港大學之後為玻璃門進行維修,維修費用為港幣458.13元。

9.控方在庭上播放一段長約兩分鐘的片段,顯示第一被告人和一眾示威者拉扯玻璃門的整個情況。

10.紀女士被人羣推至大樓對開的一片草地上。其間,因紀女士身體不適,救護車被召喚到現場。張嘉輝是隨救護車到場的其中一位救護員。他們在保安員帶引下嘗試將擔架床帶往紀女士身旁以便將她送往救護車。途中他們受到很多在場人士的阻攔,第二被告人使用雙手及身體按壓擔架床,亦不理會保安員及救護員要求他讓開的勸喻。最終救護員需放棄使用擔架床,走進人羣中接觸紀女士。紀女士在張先生及保安員陪同下成功登上救護車。於下午10時左右,救護車離開大樓前往瑪麗醫院。因紀女士害怕示威人士會前往醫院找她,她沒有接受任何診斷或治療便自行離院。

11.本席在判刑前提取了第一被告人的一份背景及社會服務令適合性報告及一份醫療報告,亦提取了第二被告人的一份背景及社會服務令適合性報告。
兩名被告人的個人背景、求情陳述及報告的內容

12.第一被告人現年23歲。他在新加坡出世,父親是香港人。於1994年,第一被告人的父母帶同第一被告人及其姐姐返回香港。到1997年,第一被告人的父親失業,一家人便倚賴綜援為生至2013年。第一被告人的父母在2009年離婚,自此第一被告人的父親便再沒有和家人聯絡,第一被告人和母親及姐姐的家庭關係則是互相支持及深厚的。第一被告人的母親及姐姐現在均有穩定的工作。

13. 案發時,第一被告人在香港大學修讀文學學士學位,其主修科目為中文,副修政治及行政管理,他亦是香港大學學生會會長及香港大學校委會成員。第一被告人於今年以二級榮譽完成其學士課程,他原定前往國立台灣大學進修,但因本案他把前往台灣進修的計劃推遲至明年七月。

14.第一被告人在2006年被診斷患上急性淋巴白血病。經過一連串密集的化療,他於2008年7月康復。在2011年,第一被告人開始有持續頭痛,暈厥及嘔吐。電腦掃描及磁力共振證實他的小腦有一個腫瘤。在接受一個重大的腦神經外科手術後,他的腫瘤被完全移除。組織化驗確認為小腦成血管細胞瘤。第一被告人自2006年起一直需要在瑪嘉烈醫院的兒童及青少年科作定期覆診。該科的顧問醫生凌醫生在第一被告人的醫療報告內指出,於2017年8月29日的覆診中,第一被告人的健康良好,沒有復發的徵兆或併發症。然而,凌醫生亦指基於第一被告人在青少年時期出現兩種不同的腫瘤,他需要被長期監察以預防其疾病復發及他有可能因過往接受化療而出現併發症。

15.第一被告人向感化官表示他對其作出的衝動及帶有惡意的行為感到後悔。他指他當時希望和李教授即時對話。他承認他對大學造成了一些他預計不到的傷害。經反省後,他聲稱他不應該使用暴力來達到其目的。他決心改過,亦欣然接受法律給予的制裁。他願意履行社會服務令去彌補他所做成的過錯。

16.感化官在其報告內指他感到第一被告人的適應力非常強,坦率及自愛,亦有一份很強的使命感。考慮過第一被告人的真誠悔意,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得到家人的支持,感化官認為可以給予第一被告人一個更生機會。感化官的建議是基於要讓第一被告人明白違反法律的嚴重後果,一個長時期的社會服務令(161至240小時)是必需的。

17.代表第一被告人的資深大律師呈上多封由第一被告人、他的母親、曾和他共事的知名人士、參予大學活動時認識的人士、大學教授、教會牧師、校委會現任及前任委員、主診醫生、社工及朋友為他撰寫的求情信。本席不打算在此詳列這些信函的內容。簡單來說,從他們的描述本席得知第一被告人關心社會及大學事務、亦樂於助人。縱使他曾經歷兩次大病及父母離異,他並沒有放棄追求學業及理想的心。他們均希望法庭能對第一被告人從輕發落,給予他一個改過自身的機會。

18.第二被告人現年21歲,他是香港大學社會科學及法律雙學士學位的四年級學生。第二被告人是家中獨子。於2016年,第二被告人的父親被確診患了肺癌,現正停職,在身體情況穩定後他打算重投職場。第二被告人文憑試成績優異,因而獲香港大學取錄。案發時他是香港大學學生會的副會長。

19.辯方呈上多封分別由第二被告人的母親、香港大學法律系副教授、講師、曾任香港大學學生事務處的院長、大學教授,校委會現任及前任委員、大學宿舍的室友、香港大學校友、學生會職員,第二被告人實習時跟隨的大律師及其中學老師撰寫的求情信。他們均表示第二被告人關心社會,有責任感及領導才能,亦願意在沉重及高要求的大學課程中抽出時間服務其他同學及擔任一些義務的工作。他們希望法庭能輕判第二被告人,好讓他能專注其學業,從而回饋社會。

20.紀女士亦替第二被告人寫了一封求情信。紀女士表示第二被告人在被定罪後曾和她會面。她願意接受第二被告人的道歉及原諒第二被告人所作的行為。她希望本席能考慮到第二被告人因本案可能有刑事定罪紀錄,有機會影響第二被告人學業及未來的事業,因而輕判第二被告人。

21.在接見時,第二被告人向感化官承認他作出非法的行為。他指他原本只是希望以示威的方式向校委會表達訴求及要求對話,但因衝動及低估了法律後果所以才犯案。他明白案發時他的所作所為是愚蠢的,深表悔意。第二被告人承諾不會再參加任何的示威行動,他會把精神專注在學業上。

22.感化官指第二被告人對其犯罪行為有深刻的悔意及反省,感化官相信此案對他有一個很巨大的阻嚇性,亦令他明白刑事定罪紀錄會影響他將來的就業發展。第二被告人的家人願意對他嚴加看管,以協助他更生。考慮到第二被告人有悔意,完全承認他的行為錯誤並表明不會再參加任何示威,感化官認為可給予第二被告人一個機會在社區更生。感化官建議第二被告人接受一個高時數(161至240小時)的社會服務令。

23.資深大律師強調兩名被告人的報告是正面的,他們符合法例定明法庭可以判處社會服務令的要求,而兩人亦願意履行社會服務以彌補他們所犯的過錯。資深大律師希望法庭可以憐憫兩名被告人,採納感化官的建議,判處兩名被告人社會服務令作刑罰。

判刑理由
24.就本案所涉及的所有控罪,上訴法院並沒有判刑指引。

25.上訴法院在律政司司長與梁曉暘及其他人 CAAR3/2016和律政司司長與黃之鋒、羅冠聰及周永康 CAAR4/2016兩宗判刑覆核申請案件就涉及暴力的非法集結罪定下判刑指引。上訴法院在兩案判詞內亦提及法庭在量刑時需要考慮的判刑原則,包括就案件是否適宜判處社會服務令時法庭需顧及案件的嚴重性的事項,如案情嚴重則應判處阻嚇性的刑罰。本席明白本案的控罪並不涉及非法集結罪,但本席認為這些一般性的判刑原則在本席就此案對兩名被告人的量刑是適用的。

26.關於刑事損壞罪,辯方呈上一宗區域法院的判刑書 HKSAR v. Balakrishnan Mahendran,DCCC88/2015及一宗裁判法院判刑上訴案件 R v. Lee Chi Ming,HCMA251 of1985。兩宗案件的案情和本案有很大的分別,前者涉及因居住所產生的糾紛而引致被告人損壞其鄰居的桌子,後者則為一名青年因貪玩把吊掛在公園用作節日裝飾的燈炮掉進水池內。本席認為這兩宗案件的判刑並沒有參考價值。

27.至於強行進入罪,控辯雙方均只能找到一宗裁判法院的上訴案件: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曾家俊 HCMA154/2013,然而該上訴只涉及定罪。該案的被告人案發當天在一房子前準備進行一些風水儀式。該房子入口有一扇以鎖頭鎖上的木門。被告人用腳大力踢木門兩次,及後用手推開大門並經木門進入房子內。經審訊後他被裁定一項強行進入罪罪名成立,判處罰款1,500元。該案的案情和本案完全不同。

28.在缺乏可供煼考的案例前提下,本席認為需要理解立法原意,從而確立此控罪定立的目的,及考慮那些是加重刑責的因素。按立法會的紀錄,在1967年首讀公安條例草案時,當時的律政司指出草案的第四部(即強行進入罪所在的部分)是將普通法的原則納入法例。

29.根據英國法律改革委員會在1974年就進入及逗留在處所罪行的工作文件指出,普通法禁止任何人強行進入及佔據處所,是基於保護國有財產免受一些不法人士佔領。本席認為在考慮強行進入這控項罪的量刑時,應考慮犯案者進入處所的目的。而若犯案者使用過分的暴力進入處所,這亦是令情節嚴重的要素。

30.涉及公安條例第17條的量刑,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訴周諾恆及黃軒瑋[2013]1 HKLRD1008一案,兩名被告人經審訊後各被裁判官裁定「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罪罪名成立,被判監禁14天。兩名被告人在一個籌款活動的頒獎儀式舉行期間,衝上頒獎台撒溪錢,及搶去當時嘉賓正在使用的咪高𥧌及使用它高呼口號。期間兩名在場的職員在阻止兩名被告人時受了輕傷。上訴時,原訟法庭法官認為兩人的行為並沒有導致社會安寧遭受破壞或相當可能會導致其他在場人士破壞社會安寧,但他們的行徑是干犯了「在公眾聚集中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罪。就判刑方面,原訟庭法官指出此罪行並無量刑指引,擾亂秩序的行為亦會因應個別案情而有所不同。考慮到兩名被告人均是初犯,及他們的背景,原訟庭法官認為罰款已是恰當的判罰。順帶一提,兩名被告人就原訟庭法官裁定他們就在公眾聚集中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罪的定罪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終審法院推翻了兩人的定罪。

31.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梁國雄及其他人[2014]5 HKLRD683,梁在審訊後被裁定兩項刑事損壞、一項在公眾聚集中作出擾亂秩序行為及一項在公眾地方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行為罪罪名成立。該案案情為梁夥同其他被告人強行闖進由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在尖沙咀東部香港科學館一樓演講廳舉辦的公開論壇。期間,梁和一些人拍打及拉扯通往接待處的玻璃門。在場的康文署職員及保安員曾試圖拉緊玻璃門,互相角力約三分鐘後,玻璃門被拉開。梁和約50名人士進入了接待處後,便嘗試以身體撞向及用手拉扯從接待廳通往演講廳的木門。梁亦用一張椅子撞擊木門中間位置及用椅腳撬門,最終木門被打開。梁後來率先衝向講台,高叫口號,他被某些情緒高漲的「觀眾」指罵、推撞及拉著,最終要由警方介入。事件中一名康文署女職員在玻璃門被拉開後被湧進接待處的人羣推後撞著後方物件引致受傷。梁就四項控罪一共被判處兩個月監禁及賠償4,150元。

32.梁就其定罪及判刑上訴。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彭偉昌〔當時官階〕推翻了在公眾聚集中作出擾亂秩序行為的定罪。就判刑方面,彭法官認同原審裁判官指出就梁的兩項刑事損壞罪,梁和一眾人士衝門,而門的另一方有職員阻擋,會有可能因雙方拉扯及推撞而構成有人受傷。至於就在公眾地方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行為罪,彭法官指梁沒有報名(或未能成功報名),欲非要闖進限制進入的演講廳不可,雖然他最終也以表達意見為目的,但刻意挑起事端,而且行為帶有搗亂成分,結果引致實質的社會遭到安寧破壞。彭法官指那是加劇罪行嚴重性的重要因素,再加上梁已有兩次第17B(2)條的同類前科,一個即時監禁的刑罰是合適及無可避免的。然而,彭法官認為原審判處的刑期明顯過重,他把三項控罪的刑期下調至四星期監禁,同期執行。

33.本席接納兩名被告人是沒有預謀地犯案,亦沒有證據顯示當天的集會及示威行動是第一及/或第二被告人安排及策劃的。

34.關於第一被告人所干犯的三項罪行,本席認為在量刑時應予整體考慮。第一被告人號召在場人士以暴力方式阻止李教授離開,而當李返回大樓,保安員把大樓正門關上後,他藉故要到大樓內取回自己的物品,期間他拉扯正門並詢問其他在場人士中有誰希望進入大樓內找李教授,而因其說話及行為,有人向李教授推撞及協助第一被告人拉扯大門,這些都是令案情加重的情節。但本席亦注意到證供顯示,而本席亦接納,第一被告人的擾亂秩序行為,對李教授並沒有構成任何身體或心理上的傷害,第一被告人的行為導致有人向李作出的暴力也是輕微及短暫的。證供顯示,李教授除了被人拉扯了肩膊及手臂各一下之外,沒有任何人對李教授行使任何暴力。李教授在返回大樓直至他離開期間,亦沒有任何示威人士或與會者接觸過他。沒有任何證據顯示有大學的職員及保安員在當晚的事件中受傷。

35.本席沒有忽略第一被告人使用「隊冧佢」這字句是可帶有殺死一個人的意思,單看字面意思而言,是嚴重及極具攻擊性的。但觀乎第一被告人整句說話的意思,本席不認為他希望羣眾對李教授作出一些嚴重傷害的行為。正如本席在裁決中指出,第一被告人只是要求示威人士阻止李教授離開。

36.本席亦留意到第一被告人曾號召其他人進入大樓找尋李教授,他並沒有表示找李教授是要做甚麼。本席並沒有忽略在此事發生前不久,第一被告人曾要求包圍李教授的人士用暴力阻止李教授離開大樓範圍,但本席不能推斷第一被告人欲進入大樓的目的是想向李教授施以暴力。若然第一被告人有此目的,必然會是嚴重的罪行情節。

37.就第二被告人而言,本席認為阻礙救護人員向有需要的人士提供救護服務是加重刑責的因素。紀女士在被包圍時感到身體不適,第二被告人的行為延遲了她被送往醫院接受治療的時間,但沒有證據顯示紀女士因救護的延誤而蒙受不必要的傷害,亦沒有任何證據顯示此事件對紀女士造成任何身體或精神上的損害。

38.就兩名被告人對他們所干犯罪行所展示的態度,雖然第一被告人其中一項控罪是在審訊後被定罪,但他在報告中表示對其案發當天的犯罪行為深感後悔,他知道自己犯錯,亦願意承擔後果。而在求情陳述時第一被告人亦透過代表他的資深大律師向法庭毫無保留地承認他所干犯的全部罪行,而他亦向所有因他的犯罪行為而受影響的人致歉。感化官亦同意第一被告人有悔意。本席接納第一被告人的陳述及感化官的意見。本席認為這些證供足以顯示第一被告人是有真誠悔意,而並非單單因為定罪對自己家庭產生不良後果的片面後悔。本席亦接納第一被告人就其所犯的罪行是有真誠悔意的。

39.第二被告人是在審訊後被定罪的。在考慮第二被告人有否就其犯罪行為展示真誠悔意時,本席留意到報告提及第二被告人坦白承認其犯罪行為,他對他作出的非法行為有深刻的反省,知道當天的作為是錯誤的,他亦承諾在可見的將來他不會再參加任何示威活動,會專注學業。感化官認同第二被告人對其罪行深感後悔,亦相信本案對他來說已是深刻的教訓及阻嚇,而他明白到刑事定罪紀錄會對其就業有深遠的影響。第二被告人亦就其犯罪行為向所有受影響人士,包括紀女士致歉。紀女士已原諒了第二被告人。本席接納第二被告人的陳述及感化官的意見。本席認為這些證供足以反映第二被告人是有真誠悔意,而本席亦接納第二被告人就其所犯的罪行展示真誠悔意。

40.本席必須強調,法庭在眾多的案例中均指出市民享有和平集會及示威的自由和權利,但這些權利並不是絕對及毫無限制的。第一及第二被告人身為學生會的主導成員,應該知道他們的一舉一動會受人注視,理應以身作則,可惜的是他們不但沒有阻止示威者包圍委員不讓他們離開的差劣行為,甚至主動參與。他們的行為除了令大學蒙羞,亦使公眾對大學生有負面看法。這對香港所有大學的學生並不公平。

41.就第一被告人的案情,綜合以上所述,雖然有令案件加重的因素存在,本席並不認為第一被告人犯罪情節需要法庭判處具阻嚇性的刑罰。本席並沒有忽略在梁國雄一案的案情和第一被告人所承認的控罪的案情相近,但本席認為就程度而言,包括拉扯時所使用的暴力,第一被告人的作為與梁相比較為輕微。再者,梁是經審訊後定罪,而他亦有前科,這些都是彭法官認為需要判處即時監禁的原因。

42.考慮到第一被告人的犯案情節,他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他有家人支持,亦展示真誠悔意,重犯機會很低,以及第一被告人在被定罪後曾被短暫收押,本席認為判處第一被告人社會服務令是合適的。就社會服務令的時數,本席認同感化官指需要一個長的時段讓第一被告人明白及承擔犯法的後果。本席認為判處第一被告人240小時社會服務令,即法例最高的上限,是恰當的刑罰。基於第一被告人所干犯的三項控罪均源自同一事件,本席命令三項控罪的刑罰同期執行。

43.在作出上述量刑時,本席已顧及第一被告所干犯罪行的嚴重性,包括其行為有可能對其他人帶來傷害及他的刑責。本席也考慮了法庭在此案判處第一被告人一個阻嚇性刑罰的比重是否需較給予第一被告人更新機會高的議題。正如本席所述,在考慮所有事項後,本席並不認為在量刑時需把判處阻嚇性刑罰的比重提高。

44.就第二被告人而言,阻礙救護人員向有需要的人士提供救護服務是加重刑責的因素。紀女士被包圍時感到身體不適,第二被告人的行為延遲了她被送往醫院接受治療的時間,但沒有證據顯示紀女士因救護的延誤而蒙受不必要的傷害,亦沒有任何證據顯示此事件對紀女士造成任何身體或精神上的損害。經慎重考慮第二被告所干犯罪行的嚴重性,包括其行為有可能對其他人帶來傷害及他的刑責,本席並不認為第二被告人的案情需要法庭對第二被告人判處具阻嚇性的刑罰。

45.考慮到第二被告人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他有家人支持,亦展示真誠悔意,重犯機會很低,以及他在被定罪後曾被短暫收押,本席認為判處第二被告人社會服務令是合適的。就社會服務令的時數,本席認同感化官指需要一個長的時段加強第二被告人的守法觀念。本席認為判處第二被告人200小時社會服務令是恰當的刑罰。

46.在ESCC2357/2016,就第二,三及四項控罪,每一項控罪第一被告人均被判處240小時社會服務令,三項控罪的刑期同期執行。

47.就傳票ESS27186/2016,本席判處第二被告人200小時社會服務令。

日期:2017年9月21日

高偉雄裁判官

 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0170922/20160701

馮敬恩:要有智慧地追求理想
「以後make opinion不make noise」



馮形容港大是他「心之所向,思之所想」,因港大將出身草根的他帶到一個新的世界。

【本報訊】馮敬恩昨呈上親自撰寫、逾千字的求情信,他形容港大是他「心之所向,思之所想」。對於原本希望守護港大,卻變成損害港大,他感到後悔和遺憾,並向校委會成員致歉,他現會視如何有智慧地追求理想為考驗和任務。判刑前,馮在facebook寫下感想,他說為世界好多一點,「是每一個人的責任,不應該是只有學生的責任」,但他會修身養性,以後想「make opinion」,而非「make noise」。
記者:黃幗慧

在求情信中,馮憶述去年1月在圍堵校委會行動後,一位港大學生會前幹事給他短訊:「你這樣把門一拉,就拉倒了你與大學的對話橋樑。」令站在港大沙宣道上的馮感到惆悵。而一年多以來,他體會到行動對港大絕非好事。

稱港大是「心之所向」



馮形容港大是他「心之所向,思之所想」,因港大將出身草根的他帶到一個新的世界。他與前輩一樣,均在港大受啟蒙,他感到傳承的使命感,令他對這百年大學多了一份責任。他行動的原意是想守護港大,卻損害了大學,令他「感到後悔和遺憾,亦對當日的混亂感到歉疚」。

馮引用港大百周年紀念歌曲《明我以德》的歌詞「用智慧擁抱自由和責任」,指他現明白到當對大學或社會不公的事熱情投入時,也應理解大眾會要求大學生能夠尊重別人,有禮地表達訴求,才能以道理贏得支持。

有人或會對現況感到挫敗和無力,馮提醒在躁動和焦慮下,只會訴諸更激進的行動,過份激進的行為不但違法,亦無助解決問題。馮認為如何有智慧地追求理想、追求大學及社會的變革,「這就是社會給我們的考驗,也就是時代交給我們的任務」。他在信中結尾時回應學生會前幹事,指「盼我能以微薄的力量,重新搭建一道橋樑」。


感謝親友愛人體諒


而在判刑前,馮在facebook寫下感想,說在未知會否判囚的時候,他感到茫然。獲國立臺灣大學政治學系研究所碩士課程取錄的馮在本月初到台灣註冊,其間與老師的對話,令他想起電影《哪一天我們會飛》主題曲《差一點我們會飛》的歌詞「為世界美好多一點,付出所有」。

馮感謝家人、朋友及愛人的包容和體諒,說事件「如今毀家紓難,受罪的仍是他們」。他說為世界好多一點,「是每一個人的責任,不應該是只有學生的責任」。他會修身養性,以後「我想make opinion,不是make noise」。

馮以台灣太陽花學運歌曲《島嶼天光》的歌詞勉勵同儕,同時引用港大口號「You and I will never fall for we belong to Hong Kong U!」作結。

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0170922/20160722

校委石禮謙、紀文鳳撰求情信


紀文鳳去年在港大校委會事件中被學生包圍。

【本報訊】辯方昨呈上的近30封求情信中,有14人是現任或前校委,其中包括事件中被圍堵、事後出庭頂證的「梁粉」紀文鳳及建制派議員石禮謙,紀也懇請法庭輕判李峰琦;石稱與馮敬恩雖政見不同,但欣賞他經歷兩場大病及艱難家境,仍沒失去信念。事件主角李國章則未有替任何被告求情。

11封校委求情信包括港大校長馬斐森、醫管局前主席梁智鴻、曾擔任梁振英競選辦副主任的新世界發展執董紀文鳳、立法會議員石禮謙、醫學院內科學系榮休教授楊紫芝、政治與公共行政學系教授陳祖為等。

紀稱原諒李峰琦

紀文鳳去年在庭上供稱,案發當晚遭暴民包圍下感頭暈,又擔心人踩人危及性命,「梗係好驚啦,我做咗人質吖嘛!」李峰琦則因阻止救護員將她送院而被控。

辯方指紀替李峰琦寫求情信,是一封「難得嘅信」。紀在信中指,本身不認識李,圍堵校委是一件不幸事件,她相信李面對刑事檢控及校內紀律聆訊,深受壓力,這亦算是一種懲罰。在李罪成後她曾獲邀與他會面,感到對方有真誠反省,對事件深感後悔。紀認為事件沒對她造成任何永久傷害,願接受李道歉及原諒他。

辯方又特別讀出石禮謙的求情信,石提及認識馮是2015年的事,二人雖政見不同,但仍感受到馮的一片熱情,追求理想和公義,關心港大校政,馮在會議中表現理性,石認為馮於控罪的表現完全與平日性格不符。

石指近年社會政治兩極化,校園成為政治爭論的戰場,相信馮可能是受制於港大學生會會長身份,以及受朋輩壓力,種種環境下作出控罪行為,實屬不幸。石又提到,馮曾患癌,之後一度復發要動手術,他盛讚馮在成長階段接連經歷困境,但沒失去信念。石懇求裁判官輕判馮,認為馮已有悔意,並為事件付上昂貴代價,學會人生重要一課。
■記者歐陽聯發

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0170922/20160736

相依為命母親到庭聽判


馮敬恩母親昨在親友陪同下到庭旁聽。

【本報訊】昨日庭上提到馮敬恩家庭狀況,包括一家曾靠綜援過活,至小學時患上急性血癌,後再發現腦有腫瘤,父母離異,三母子相依為命。

盼傳媒給家人空間

馮昨再三感謝家人支持,早前撰信透露兒子自知有病,一直隨身攜帶寫有「如迷路,請送我返港大」紙條的馮母,昨也有到庭。馮指家人不懂應對傳媒,盼傳媒給家人空間,不要強迫他們回應。

馮向記者表示感謝家人及律師支持,馮母聽取判刑後由親友陪同離開法院,向守候記者報以微笑,但未有回應提問。

案發時在港大主修中文、副修政治及行政管理的馮敬恩,生於新加坡,父親是香港人,初生不久便隨父母及姐姐返港。1997年父親失業,一家倚賴綜援過活。到2009年父母離婚,自此父親未有再與家人聯絡,三母子相依為命。馮的中學老師早前撰求情信,指馮時常約父親見面,得知父親經濟拮据時二話不說給錢父親,令其印象深刻。

馮曾於2006年就讀小六時患急性血癌,要接受密集化療,至2008年始康復;但2011年讀中四時持續頭痛、暈厥及嘔吐,被發現腦內有腫瘤,要動手術切除。馮一直需要覆診,醫生上月指他沒復發徵兆,但基於他在青少年時期出現過兩種不同的腫瘤,仍需長期接受監察。

馮母早前撰寫求情信指,兒子自知有病,一直隨身攜帶寫有「如迷路,請送我返港大」的紙條,可知他熱愛港大,「會拼死守護佢所愛嘅港大」。李柱銘早前代表馮求情時讀到此處,亦不禁哽咽。

至於案發時就讀港大社會科學及法律雙學士學位課程的李峰琦,是家中獨子。其父於2016年被確診患上肺癌,現時停止工作,但打算待身體情況穩定後重投職場。
■記者楊家樂

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0170922/20160741

料一年後負笈臺大讀碩士


馮敬恩在求情下,獲准月初赴台辦理學籍註冊手續。王子俊攝

【本報訊】港大學生會前會長馮敬恩因圍堵校委會風波被判240個小時社服令。他早今年7月被裁定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罪成,馮敬恩當時已經獲國立臺灣大學政治研究所取錄,經求情下獲准本月初赴台辦理註冊手續,如今馮雖免受牢獄之災,但仍需完成240小時社服令,料一年後到台灣升學。

馮敬恩在今年7月中、即法院作出裁決前在社交網站撰文,談及日後打算,馮敬恩當時表示希望多為母親設想,在港大畢業後將到臺大就讀政治研究所碩士課程。

不會高度參與本地政治

馮敬恩亦表示,未來「不會高度參與香港的本地政治,極其量只會撰寫評論等,但不會投身任何政治組織」。當時他提及擔心留案底,或令教師夢碎。

最終馮被裁定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罪成,裁判官一度要求即時還柙及禁止出境,但在代表馮的資深大律師李柱銘求情下,馮獲准以1,000元擔保,在本月4日至10日離開香港,到台灣辦理保留學籍手續。馮曾在訪問中稱,倘被判即時入獄,其升學計劃將延遲,但不會放棄。
■記者周婷

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0170922/20160752

110名港大舊生聯署求情

葉建源撰信指兩人十分關心港大健康發展,作出無私奉獻。

【本報訊】「我們也曾年輕過!」110名港大舊生聯署為馮敬恩和李峰琦求情,指年輕人總懷有想推動社會進步的激情,可是激情和激烈僅一線之差,需累積人生經驗才能準確拿揑。港大校友關注組召集人、教育界立法會議員葉建源另撰信指,兩人十分關心港大健康發展,作出無私奉獻,縱然某些行為超越了法律界線,但絕非為一己之私,而是本着良好動機。

葉重提2015年2月起發生的陳文敏副校委任風波,其後時任特首梁振英不理民意委任李國章為校委會主席,結果史無前例地出現數千人在畢業生議會發聲,及參加捍衞大學自主遊行。

學生會職員:勿忽略前因



有6名港大學生會職員亦撰信指本案不幸出現過激行為,但冀法庭不要忽略案發前的社會氣氛及種種前因。職工亦指非常熟悉兩被告,讚揚兩人富正義感,謙卑勤奮。

1973至2016年歷屆共105名港大學生會幹事聯署指,百年以來港大人一直關心社會和校政改革,充當捍衞香港核心價值的先鋒,而守護校園自主和學術自由是學生會一貫使命。兩被告是學生會領袖,出於愛校之心鹵莽犯錯,履行職責時行為超出市民可接受程度,並非為私利,相信會吸取教訓,而年輕人本來應免於擔憂。

現任港大學生會會長黃政鍀提到,馮啟發他參加學生會推動校園進步,知道馮對所為深感後悔,本案對馮是煎熬。辯方資深大律師李柱銘強調此信顯示馮不但知錯,亦將所得教訓傳承給新的學生領袖,對港大發展十分重要,亦令法庭毋須擔心學生會日後再用與本案同樣不恰當的粗暴行為。數名港大教授求情指馮和李已吸取教訓,承諾會好好貢獻社會。

李峰琦大學宿友亦撰信,指李曾任宿生會幹事,舉辦探訪劏房活動和法律講座,讀書之外不忘關注弱勢社群。宿友亦指李為人平和溫馴,向來以自己的國家文化知識帶領朋友理性討論。教導李的法律系教授也指李是好學生,關心改善大學管治。
■記者勞東來

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0170922/20160646

斥李國章拒溝通釀混亂 惡果由學生承受
《學苑》前副總編「港大人都欠咗Billy」



《學苑》前副總編輯陳雅明重回當日發生圍堵校委的場地,憶述李國章被包圍時表情「施施然」。何柏佳攝

【圍堵校委會】
【本報訊】「對話!對話!」逾200名港大學生去年初圍堵校委會會議場外,要求校委會主席李國章及校長馬斐森回應改革校委會的訴求。《學苑》前副總編輯陳雅明當晚站在李國章、馬斐森及港大學生會前會長馮敬恩身旁。陳接受《蘋果》訪問時憶述,現場沒聽見馮向李國章大叫「唔好畀佢走」、「隊冧佢」,又指「我唔覺佢(李)有咁驚,佢當時表情係施施然」。陳認為當晚混亂源於校方拒絕與學生溝通,惡果卻由馮敬恩承受,直言「所有港大人都虧欠咗Billy(馮敬恩)」。
記者:葉偉東



副校風波觸發學生要求改革校委會,去年初更發動罷課,要求校方回應改革訴求不果;逾200名港大生於1月26日聚集校委會會議場地──沙宣道賽馬會跨學科研究大樓,封鎖停車場、正門出入口,要求校委交代。

《學苑》前副總編輯陳雅明是當晚抗爭者之一,「我記得當晚好黑、好凍,訊息好混亂……當時多數人喺停車場或(沙宣道)出面等緊,而我呢一邊(近正門位置)就係記者、學生休息嘅位,人唔多」;直至校委完成會議,李國章、馬斐森等人由正門步出,與陳迎頭碰上。他被夾在大批學生與李、馬之間。

陳雅明形容,李國章、馬斐森當時大模斯樣步出,「行咗差唔多十米,先有學生意識到佢哋出嚟,然後先圍住佢」。後來保安與學生推撞導致混亂,「主要衝突係因為保安推我哋,所以後面啲人先推上前,後尾越來越多人推,所以先製造咗啲混亂」,強調學生與李國章並無身體接觸,「我唔覺佢(李)有咁驚,佢當時表情係施施然」。

他曾以英語向馬斐森要求對話,換來校長一句「too dangerous(太危險)」,「唔算十分群情洶湧,亦都冇用任何肢體抗爭,推上前冇、掟嘢冇,屬於肢體動作都冇……(學生)都只係包圍,唔畀佢走出呢個範圍」。站在中間的李國章「向唔到前又走唔到」,當時罷課委員會成員梁麗幗要求李與學生對話,「李國章當時同馬斐森係應承咗,不過就話要畀佢哋返入去先,點知一返去,李國章就冇再出嚟」。

稱無聽到「隊冧佢」



事後李國章在庭上指控馮敬恩向他大叫「唔好畀佢走」、「隊冧佢」,陳雅明卻稱「完全冇聽到呢一句」,「都冇任何片證明有;佢(李)又不斷強調自己當晚好驚,俾暴民包圍,去說服社會其他人士『佢當時係受到學生嘅嚴重迫害』,去合理化自己唔同學生溝通嘅行為」。

馮敬恩如今罪成負上刑責,陳雅明認為「所有港大人都虧欠咗Billy(馮敬恩)」,「我始終覺得,所有港大人都要出嚟抗爭,但當時只係得幾百人……成個港大其實有成1.5萬人,如果當日係有過萬人參加,我相信情況會唔同」。他慨嘆馮敬恩只是爭取改革,「所有校委會人士係對佢唔公道、所有港大冇出嚟抗爭嘅人士都係對佢唔公道;當時我哋係爭取緊港大嘅自主,但大家冇出嚟,令佢成為第一個因為爭取院校自主而被判罪留案底嘅學生」。

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0170922/20160677

仍抱抗爭意識 對港大未死心


去年1月李國章拒即時接納改革校委會訴求,馮敬恩與同學隨即包圍校委。

【本報訊】經過罷課、圍堵,港大最終未有採納廢除特首任校監必然制等獨立專家小組建議,學生行動最終無功而還。《學苑》前副總編輯陳雅明坦言更趨悲觀,但對港大尚未「死心」,因學生仍抱抗爭意識,「長遠嚟睇,終歸係有希望」。陳雅明批評校方後來成立的工作小組架空獨立專家小組建議,「本來預期成效都有啲,但估唔到最尾面對更強硬打壓,去到兩年之後,係完全無進步」。他親歷圍堵事件後,對實際改革希望更感渺茫,不會奢望校委會、特首自願放下權力。

應走長遠抗爭路線

提到未來抗爭路向,陳雅明以港大喻香港,「要諗點令市民團結起來」,「令港人嘅抗爭意識持續」。他指現時抗爭成本日增,「意識到(圍堵事件後)抗爭成本大咗,尤其係做激進行動時,喺呢個政治氣氛下,罪名會被無限放大,(當權者)會用啲好高嘅懲處手法處理、判刑都比以前高」。因此抗爭者現今需要的不再是「一時三刻的爆發力」,而是「長遠抗爭」,「只要保存咗一種改革同爭取院校自主嘅意識,其實長遠來睇,終歸係有希望」。

傘運後《學苑》因港獨專題被時任特首梁振英點名批評。作為當時的副總編輯,陳雅明也寫過有關香港建軍的文章,被視為港獨倡議者,「無人講,我哋就寫來想引起討論,當係討論前途嘅一種可能性」。陳續指,近期連標語也被禁,更顯大學自主的可貴,「中央對香港嘅政策改變,特別係要箝制院校自主,呢一樣嘢,先至係成件事嘅重要因素」。
■記者葉偉東

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0170922/20160690

陳文敏:校方報警欷歔


陳文敏(圖)對校委石禮謙放下政見為馮敬恩求情感高興。資料圖片

【本報訊】港大學生會前會長馮敬恩及前外務副會長李峰琦須接受社會服務令,港大校委會風波主角之一、被否決副校任命的法律學院前院長陳文敏指出,二人判刑合適,希望大學及社會盡量給年輕人機會,以諒解角度處理學生及校園問題,「大學當日堅持報警,以刑事檢控對待自己的學生,始終令人感到欷歔!」

陳文敏昨以短訊回覆《蘋果》查詢,指大學使命正是培養關心大學及社會的學生,望以諒解角度處理學生和校園問題。他又對於校委石禮謙放下政見、為馮求情感高興,希望校委會與學生改善溝通。

盧寵茂:應畀機會

前年在學生第一次圍堵時跌倒的校委、現任港大深圳醫院院長盧寵茂,昨接受無綫訪問時表示,希望馮敬恩是對校委其他成員真誠道歉,如果年輕人知錯能改,社會應提供改過自新機會,「我覺得有一個好人,始終較多一個繼續犯罪的人好。」

雖然馮、李二人免受牢獄之災,但港大教師及職員會主席張星煒指,校方在過程中親自報警,又派管理層上庭指證,二人留案底已賠上前途。即使校長馬斐森及部份校委寫信求情,他亦不會欣賞,「我唔覺得你係真心,好似馬斐森曾經計劃做證人,去指(證)死自己嘅學生」。張坦言,案件已令大學跟學生關係惡化,近日感覺到學生、學生會跟校方關係漸趨對立,憂慮學生對港大失歸屬感,甚至憎惡港大。
■記者周婷

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0170922/20160700

副校任命風波 兩度圍堵


港大因副校長任命風波,曾發生兩次圍堵校委會事件。資料圖片

【本報訊】港大副校任命風波歷時約兩年半,發生兩次學生圍堵事件。港大校委會主席李國章、校長馬斐森在第二次圍堵後分別指學生「似吸毒」及「暴民管治(mob rule)」;《學苑》前副總編輯陳雅明形容第二次圍堵已相對溫和,質疑校委會企圖借抹黑學生,蓋過校委們政治任務和荒謬言論。

「以謊言掩飾政治任務」

港大生於2015年7月首度圍堵校委會,當時闖進校委會會議室。陳雅明指出,去年初學生第二次圍堵,只是包圍出入口,不認同馬斐森所指的「暴民」論,「第二次反而溫和啲,第一次確實有人企上枱、掃跌嘢,第二次反而無」。

第一次圍堵時校委會主席仍是梁智鴻,與馬斐森留下與學生對話,「就算只係權宜之計,都叫仲肯同你傾」;惟李國章接管校委會後,「佢一遇學生不滿,就會用強硬手段對抗,包括報警」,李也拒絕溝通,「一味諗住走」。

回想校委會會議言論外洩,陳雅明指校委是以謊言掩蓋謊言,掩飾整頓大學的政治任務,「好似陳文敏喺法律界多年,佢點會無自己學術地位?又要講咩研究因子……正如好多人都提出理由反駁李國章,只不過佢不斷將自己嘅謊言,合理化自己嘅行為」。

校委會發生第一次圍堵事之後,校委會錄音外洩,揭露李國章曾質疑陳文敏沒有博士學位,指陳是因為「一個好人(nice guy)」才能出任法律學院院長;錄音中一把疑似為校委廖長江的聲音,稱陳文敏的學術著作僅被「Google research」引用4次。
■記者葉偉東

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0170922/20160720

庭上支持者拍掌謝法官


梁國雄昨日到場支持。

【本報訊】聲援兩被告的市民於開庭前一小時已排隊等候進入法庭,約50個法庭座位早早爆滿。庭上裁判官一度提及改判監禁的覆核案原則適用,馮敬恩的家人神情緊張。最終判處240小時社會服務令,馮母親不禁落淚,其他親友與她相擁。

散庭後牧師帶領祈禱

裁判官高偉雄宣讀判處社會服務令後,庭上有人大力拍掌並說「多謝法官」,保安一度制止。散庭後,馮敬恩由被告席走到家人身旁,由牧師帶領祈禱。馮敬恩其後步出庭外,一眾港大校友即上前道賀。學聯前副秘書長岑敖暉、立法會議會邵家臻、前立法會議員黃毓民及青年新政的梁頌恆等人昨日到庭支持。

開庭前,由於庭內座位已滿,連公眾席走廊也企滿旁聽市民,但仍有約30人於庭外苦等消息。西九法院三號法庭設有直播設置,據了解,法庭人員對旁聽人數之多亦驚訝,經商議後,決定使用直播設置,讓庭外的市民收看判刑。
■記者歐陽聯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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