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5日 星期五

終院:以自己電腦犯案 不能控不誠實取用 律政司失萬能key

https://hk.news.appledaily.com/local/daily/article/20190405/20649551

終院:以自己電腦犯案 不能控不誠實取用
律政司失萬能key

鄭若驊
 
【本報訊】高院早前就協和小學教師洩露試題案,裁定用自己手機犯案,不能控告「不誠實取用電腦」罪,令這條廣泛應用於檢控多種罪行的「萬能key」控罪地位動搖。律政司不服,經歷原審覆核及高院上訴兩次敗仗後,再向終審法院上訴。終院昨裁定律政司終極敗訴,確立詮釋該罪時,不應擴至涵蓋使用自己電腦犯罪,維持四名教師無罪。判決令控罪頓失「萬能key」威力,律政司昨明言要檢視是否繼續控告此罪。由於過往不少此罪的定罪案件涉及使用自己電腦,判決勢掀起翻案潮,亦出現法律漏洞,例如在私人地方偷拍的罪行無罪可告。
記者:伍嘉豪 楊思雅


終院五名法官昨一致駁回律政司司長針對四名無罪教師的上訴。非常任法官范禮全撰寫的判詞指,《簡編牛津英語辭典》對「取得」的定義不是指一個人使用自己的裝置,「取得使用」(obtain access)應指未獲授權下使用電腦,若解讀為使用自己設備是格格不入。前立法局文件顯示立法目的是針對犯罪者使用他人電腦犯案的情況,法例界定電腦罪行時,都是涉及使用或誤用不屬於犯罪者本人的電腦。判詞提到,若當初立法時寫下的條文為「使用電腦」(use a computer),便不太可能出現如今只限於取用他人電腦的較狹窄詮釋。

律政司檢視是否仍以此提控


對於刑事檢控專員梁卓然上訴時指,1993年立法時未能預視多種使用電腦犯案的情況,包括上載色情影片到互聯網、發放載有虛假資料的電郵等,若採用狹窄詮釋會損害法律打擊電腦罪行的效用,終院認為過闊的詮釋會衍生出其他超越立法原意的罪行,更指出律政司看來想法庭協助保護一項有益的政府政策,但那不是法庭的職能,法庭不會因覺得某種目的有益,就把法律解釋成符合該目的。

律政司去年遭高院駁回上訴後,已急煞停同類案件的檢控,截至昨天仍有11宗警方案件及2宗廉署案件,要等候終審結果才可處理。律政司昨稱尊重終院裁決,判決有助澄清法例條文和法律觀點,會與執法部門聯繫,檢視是否繼續以不誠實取用電腦罪提控,或改控其他控罪。律政司提醒,大部份針對現實世界的法例,如盜竊、欺詐等,均適用於互聯網上犯罪;而本案的不誠實取用電腦罪,仍對非法入侵或取用他人電腦等行為有效力。

學者批評警方過往貪方便

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認為,終院判決撥亂反正,他批評警方和律政司過往一直貪方便,沒仔細考慮涉案行為本身是否犯法便「用呢條萬能key去告」,令條文越擴越闊,遠離立法原意。他反問若某行為本身不犯法,「點解涉及用電腦就變成犯法?」以本案為例,若老師憑記憶記下或用菲林相機拍下試題再向外宣揚,過程便不涉「取用電腦」,足證控罪不適合用來控告洩露試題行為。

早在2011年,已有裁判官質疑控罪有問題。補習教師鍾曜隆在補習社用自己手機偷拍女生裙底,原本肯承認不誠實取用電腦等罪,現為高院暫委法官的時任裁判官郭啟安質疑,「我用自己部手機,有乜取唔取用」,認為控方因事發地點是私人地方,無法套用遊蕩或公眾地方有違公德等一般控罪,才削足適履,控告不誠實取用電腦,批評控方「為咗達到目的,將控罪嘅適用性擴到好闊!」郭拒接納被告的認罪,否則「上到上訴庭會好多爭拗」。被告在其後由另一裁判官審理,認罪罰款,律政司上訴要求加刑後遭改判囚四個月。
案件編號:FACC2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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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和洩題案引發 大狀:應控串騙

左起:協和洩試題案的四名被告鄭嘉儀、曾詠珊、黃佩雯及余玲菊。

【本報訊】引發「萬能key」控罪被廢武功的協和案,原本是四名小學教師涉以自己手機或學校電腦,把面試前一天會議上傳閱的小一入學叩門試題,不誠實地外洩予家長及朋友。四人雖由原審至終審戰無不勝,保住無罪之身,但高院法官曾在判詞狠批各人自知行為不恰當,直言她們行為可恥,應受譴責。有法律界人士認為,律政司一早可考慮以串謀詐騙罪控告。

四教師無罪「冇得再告」

四名被告是中華基督教會協和小學教師鄭嘉儀、曾詠珊、黃佩雯,以及曾的舊同學、於另一小學任教的余玲菊。協和三名教師仍在校內任教,其中鄭、黃擔任班主任,曾則是資訊科技主任。

案情指鄭、曾以自己手機拍攝試題再外傳;黃在手機收到試題後,用學校電腦打字,輸入試題內容成為文件檔發送電郵;余收到電郵文件檔後,用自己手機拍攝檔案內容後傳送開去。原審認為沒足夠證據指校方講明試題要保密,未能證明四人不誠實行事。律政司覆核裁決但敗訴,向高院上訴時,暫委法官彭中屏指控罪元素是「取用」電腦,非泛指一般「使用」電腦,各人以自己手機拍攝自己知悉的試題內容,亦非從學校電腦系統不當地擷取資料,不構成未獲授權取用電腦。

就老師用手機拍下面試試題再外洩,大律師陸偉雄認為,日後若遇同類情況,控方雖不可再用不誠實取用電腦罪檢控,但視乎證據可考慮循串謀詐騙的方向處理,或可成功起訴。但他指控方須證明犯案者之間有協議一同作出詐騙行為,如「大家傾好咗出貓,我將啲試題影低send(發送)畀你,你做完又send返畀我」。至於本案四人能否重新控以串謀詐騙罪,陸謂「冇得再告」,因同一事件不可兩度檢控。
■記者楊思雅、伍嘉豪
https://hk.news.appledaily.com/local/daily/article/20190405/20649622

私人地方偷拍無王管
法律界促盡快立窺淫罪堵漏洞

泛民斥「不誠實取用電腦罪」被警方和律政司濫用多年。
 
【失萬能key】
【本報訊】過去數年涉及偷拍裙底春光、偷影家傭或親戚洗澡等案件,多數被控以不誠實取用電腦罪,令該罪儼如「金鐘罩」般涵蓋所有以手機作犯案工具的罪行。終審法院昨釐清控罪定義,法律界歡迎裁決,同時指出在公眾地方偷拍裙底春光等行為尚受遊蕩、有違公德罪等規管;但若在私人住所干犯,則變相「無王管」,建議盡快立法針對偷拍、偷窺等罪行的「窺淫罪」,以堵塞漏洞。
記者:楊思雅

資深大律師彭耀鴻指,終院判詞反映律政司濫用有關控罪,不應「夾硬用一啲條例,表面上看來乜都得就去告,而遠離咗條例嘅立法原意」。

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則指,現行法例並沒特定針對為達性目的而偷拍的罪行,若有人在公眾地方偷拍裙底,可被控遊蕩、公眾地方擾亂秩序、或者有違公德罪,惟該三罪只針對發生在公眾地方的不檢行為,並不涵蓋私人住所。張坦言,若有人在住所偷拍家傭或親友春光,確實暫沒罪行可提出檢控,是法律漏洞。



的士是否公眾地方掀爭拗

本身是法改會性罪行檢討小組委員會成員的張指,去年5月曾發表諮詢文件,建議針對偷窺行為訂立「窺淫罪」,任何人若為性目的,偷窺或偷拍他人如廁、沐浴或更衣等私密活動,即屬犯罪。張透露,委員會已完成諮詢,將盡快向政府提交報告,繼而展開立法程序。至於成功立法前的「空窗期」,張無奈指立法必須依足程序,此乃「制度之下嘅原則」,不可一步登天。

早前有的士司機將一張女乘客餵哺母乳的照片上載到facebook,被控不誠實取用電腦一罪,案件原定本月中開審,惟司法機構網頁顯示該案已押後至7月再訊。有大狀坦言該案「有啲難搞」,因的士能否界定為公眾地方,仍有待爭拗,未必受上述三項控罪所規管,他指過往有案例裁定酒店房間並非公眾地方,「雖然人人畀咗錢都可入酒店房,但畀咗錢就係私人地方,同的士情況一樣。」

立法會議員涂謹申則表示,若犯案者在公眾地方偷拍裙底,「即時捉到就唔怕嘅,可以告公眾地方行為不檢」;但若犯案者已離開現場,亦找不到被偷拍的事主,涂坦言難以落案檢控,無法證明有關相片或片段是未經事主同意拍攝。

律政司發言人指,性罪行檢討小組委員會正全面檢討本港的性罪行,首期關於《強姦及其他未經同意下進行的性罪行》的諮詢文件已建議訂立新的「性侵犯罪」以涵蓋「裙底」攝影;法改會已在今年1月就電腦網絡罪行課題展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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滑鼠娘娘:釋除網民疑慮

「滑鼠娘娘」鄺頌晴指判決界定不誠實取用電腦罪的法律定義,釋除白色恐怖。
資料圖片

【本報訊】社會輿論多年來對政府濫用不誠實取用電腦罪存疑,民間壓力團體「鍵盤戰線」2015年已向立法會提交意見書,痛陳律政司多宗引用該條例的檢控個案違反立法原意。有鍵盤戰線成員歡迎終院「不誠實取用電腦罪」的判決,認為有助釋除網民的白色恐怖。但有濫用條例受害者認為,「此路不通,佢(政府)會用其他方法縮窄我哋嘅言論自由範圍」。

外號「滑鼠娘娘」的鍵盤戰線成員鄺頌晴歡迎今次判決,指判決清楚界定不誠實取用電腦罪的法律定義,可釋除網民的白色恐怖,「唔需要再擔心用自己嘅電腦進行二次創作或發表一啲比較敏感嘅政治言論,容易被政府提告、拉人封艇嘅問題,只要我哋唔係用他人電腦犯罪或黑客人哋部電腦,咁條例就唔會落到我身上,亦符合立法原意」。

快必:政府會用其他方法打壓

2015年5月六七暴動領導者楊光病逝,人民力量副主席譚得志(快必)於社交平台留言,戲稱要在靈車路上放置內含派對禮炮的「土製菠蘿」紙盒,遭警方以不誠實取用電腦罪拘捕,至今警方未表示不提檢控。快必表示,雖然歡迎終院裁決,但他認為政府會用各種不同方法收窄市民表達意見及言論的自由,「我唔會覺得冇咗呢條,我哋就開闊天空,此路不通,佢(政府)會用其他方法縮窄我哋嘅言論自由範圍」。

曾在社交平台轉載旺角騷亂現場消息而遭拘捕的程先生(化名),被警方糾纏兩年最終不獲起訴,現已移居台灣的他對裁決「冇乜感覺」,因對香港司法制度早已心死,「𠵱家只不過係少一條工具,佢仲有其他罪名可以同你慢慢玩,有心要搞你,就算只係得一支牙籤都可以拉你」。

資訊科技界立法會議員莫乃光則擔心政府日後因應判決而變相要求「加辣」,訂立更廣泛的電腦罪行或加強政府對網絡監控。

■記者謝明明
https://hk.news.appledaily.com/local/daily/article/20190405/20649626

或掀上訴潮 認罪高登仔求翻案

「人民弊傢伙」黃家豪指裁決是遲來的公義。

【本報訊】五年前立法會審議新界東北發展撥款期間,高登仔「人民弊傢伙」在討論區發佈「衝擊立法會指南」,呼籲網民參與立法會的示威行動,最終被控有犯罪意圖而取用電腦罪。這「傢伙」最終認罪,判入更生中心半年。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直言,若控罪詳情是基於使用自己手機或電腦犯案,便有機會成功翻案,「就可以申請答辯無效」,因被告當初「係認咗一樣冇支持嘅罪行」。

批評律政司曲解法例

「人民弊傢伙」黃家豪形容裁決是遲來的公義,他批評「律政司曲解法例,今次判決只係講出普通人對呢條法例嘅正常理解」。黃稱會考慮提出翻案,「我會問律師意見,可唔可以翻案,亦希望法律界可以協助我哋呢班苦主提出上訴」。

張達明昨分析「不誠實取用電腦罪」時提及,律政司須審慎考慮行為本身是否犯法,「如果個行為唔需要用電腦做到都犯法,咁就係犯法」,會受到法例監管;相反,若有關行為本身根本不算犯法,便要問:「點解涉及用電腦就變成犯法?」認為終院裁決是撥亂反正。

對於裁決會否引起翻案潮,張達明指無法一概而論,需視乎每宗個案的具體情況。張達明解釋,若被告當初認罪,而有關控罪詳情是基於使用自己的手機或電腦犯案,「即係控罪嘅詳情係唔支持控罪本身,咁嘅情況,就可以申請答辯無效」,因被告當初「係認咗一樣冇支持嘅罪行」,較易取得逾期上訴許可。

至於經過審訊後被裁定罪成的被告,張坦言情況比較複雜,他指終院在香港特區控訴洪燦華一案中列明,單單基於新的權威案例推翻過往對法律的看法,不足以構成申請逾期上訴的理由,除非有特殊例外的情況。至於何謂「特殊例外」情況,則須交由上訴庭審視每一宗案件的情況而定,無法一概而論。張建議,任何有意翻案的被告,應先索取法律意見後再作定奪。

■記者楊思雅、謝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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