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13日 星期六

港男認台北殺女友 稱死者懷前度B 官:只能控洗黑錢令人感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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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男認台北殺女友 稱死者懷前度B
官:只能控洗黑錢令人感不公

被告陳同佳承認四項洗黑錢罪,法官押後判刑。李家皓攝 
 
【本報訊】少年陳同佳在台北殺死懷有身孕的女友後棄屍返港,保安局隨即以此為由提出修訂《逃犯條例》。案件昨於高院提訊,庭上透露陳去年除夕承認洗黑錢罪,警誡下承認徒手勒死女友,聲稱因得悉女友腹中胎兒由前度經手,並看了她與一名男子的性愛片段,嬲怒下行兇,然後偷去其3.2萬元財物。律政司一度要求召開特別聆訊,爭拗陳是否存心殺人。法官稱明白陳殺人卻只面對洗黑錢罪,「令人感到難過及不公義」,但上述因素不影響洗黑錢的刑期,故拒絕申請,押後至4月29日判刑。有上訴庭案例指,涉款100萬元的洗黑錢案,量刑基準為三年。
記者:蘇曉欣


被告陳同佳(21歲)去年除夕在東區裁判法院承認四項洗黑錢罪,昨於高院確認有關認罪。控罪指他於去年2月17日至3月13日期間,非法處理可公訴罪行得益財產,包括死者潘曉穎(20歲)一張銀行提款卡、一部價值約2,000元的數碼相機、一部價值6,000元的iPhone 6及約2.4萬港元,財物總額為3.2萬元。

洗百萬黑錢案 量刑基準三年

洗黑錢罪最高刑罰為判監14年及罰款500萬元,有法律界人士指洗黑錢案件沒量刑指引,主要根據涉案金額判刑,有上訴庭案例指出涉款100萬元的洗黑錢案,量刑基準為三年。惟他指本案僅涉3.2萬元,金額之少在同類案例中較為罕見,過往試過有區域法院案例判處洗黑錢一萬元的被告入獄兩年兩個月。

控方案情首度披露陳的殺人過程。陳於深圳出生,就讀副學士課程,與死者在2017年7月從事兼職工作時認識,翌月兩人成為情侶,同年12月初陳得知女方懷孕,當時死者懷孕大約五周。兩人去年2月同遊台灣,機票、酒店費用均由陳負責。最終「三人」成行,一人回港,推算死者遇害時已懷有逾三個月身孕。

去年2月8日,死者向母親表示將與友人遊台,17日回港,但未有表明友人身份。之後死者和陳同遊台南及台中,直到13日才抵達台北。案發前一日、即16日,兩人同遊夜市,當時陳買了一個粉紅色行李箱。當晚兩人回酒店後因執拾行李問題發生爭執,之後兩人性交。死者母親表示約於凌晨1時仍收到死者短訊表示同晚會回港。

惟約凌晨兩時,兩人再度爭執,陳稱死者告知他腹中胎兒由前男友經手,他並看了死者與一名不知名男士的性愛片段,嬲怒下將死者頭部撞向牆,並強行將死者按在地上,從後徒手勒死死者,過程長達10分鐘。

陳殺人後將屍體摺叠置於行李箱內,再將死者個人物品分別放於四個膠袋,包括死者的銀行卡、數碼相機及iPhone 6。之後陳倒頭大睡,直到早上7時起床後便將死者個人物品棄於酒店附近垃圾站,再搭捷運到竹圍站一個公園,埋屍草地。同晚陳將行李箱及死者部份財物帶回香港。

死者母親3月5日向警方報案指女兒失蹤,並在住所發現陳的入台證副本,上面寫着陳在台北所住酒店。

台方:供詞需透過司法互助移

陳同佳承認在台北旅遊期間將女友潘曉穎勒斃。資料圖片

台方:供詞需透過司法互助移

陳於3月13日因謀殺罪名被捕,他於警誡下承認殺人,透露死者曾告知他提款卡密碼,於是他殺人後曾在台北用死者提款卡提取兩萬元新台幣,打算添置新衣,但最終未有買衣服,回港後用死者提款卡為自己找卡數。有閉路電視拍到陳於2月19至21日期間,三度利用死者提款卡提取合共1.92萬元,並將款項中的萬多元存入自己的銀行戶口。

辯方求情只有簡單數句,僅希望法庭考慮陳沒有案底、承認罪行,去年3月13日起一直還柙至今。除此之外,沒有其他求情。

案件在港有進一步發展,士林地檢署表示,陳和他在香港的供詞,仍需透過司法互助移交來台,在台灣司法才具有證據能力,進而追究陳男的刑責。至於引渡問題,士林地檢署指出,士檢已三度向香港方面提出司法互助請求及一次逃犯移交請求,但未獲港方回應,因此只能對陳男發佈通緝,並將案件暫時簽結。

案件編號:HCCC4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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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證存心殺人
控方申「紐頓聆訊」被拒

 潘曉穎與男友陳同佳到台灣歡度情人節。

【本報訊】陳同佳承認殺人,卻逃過被控謀殺。律政司去年一度表示或加控謀殺罪,但證據終只夠控告洗黑錢罪及交替性控罪盜竊罪。控方案情有逾半篇幅講及陳的殺人過程,當中有四段內容講及陳與死者的訊息對話,律政司矛頭直指陳存心殺人。該四段案情遭辯方反對,故控方申請召開紐頓聆訊,處理案情爭議內容。惟法官認為被告是謀殺或誤殺與洗黑錢控罪的刑期在本質上沒關係,故不接納申請。

官指與現有控罪無關


陳同佳去年3月被捕,案件拖拉一年,控辯雙方仍未能就該四段內容達成協議。在《逃犯條例》這個敏感時刻,本案突於昨日提訊。據了解,聆訊由法官彭寶琴主動提出,欲了解控方申請紐頓聆訊事宜。控方透露四段爭議案情涉及陳與死者的訊息對話,可證明犯罪意圖、亦即陳事前存心殺人,強調謀殺或是誤殺將大大影響判刑。

彭官認為控方現只檢控四項洗黑錢及三項作為交替控罪的盜竊罪,與殺人無關,而爭議的四段案情,在本質上亦與本案答辯沒關係;加上陳早於去年除夕認罪,現時案情已有足夠證據支撐控罪,難明控方為何堅持開紐頓聆訊。

控方堅稱如陳在謀殺後偷竊,將是加刑因素,直指陳當時犯案意圖十分重要。彭官反駁,陳的犯罪意圖便是偷竊,之後處理偷竊得來的得益,反問控方:「你還想有甚麼?」直指即使是交替控罪也完全與殺人無關。

彭官明白陳承認殺人,卻只能控告洗黑錢及盜竊罪行,「令人感到難過及不公義」,不過控方未能說服法庭有召開紐頓聆訊的必要故拒絕申請。

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指,本案固然與一般洗黑錢案有別,但案情中關於殺人的內容和控罪本身關聯不大,故不會對量刑有太大形響。雖然法庭在判刑時不會完全忽略有關殺人部份的案情,「但唔會不合比例咁樣,當正謀殺案嚟判」。張補充,法庭會視乎每件案件情況,如被告犯案動機、是否明知故犯等因素考慮刑期。

大律師潘展平則指洗黑錢可牽涉多種形式,故需加入背景資料供法官了解,以今次為例,殺人情節屬犯案過程一部份,故牽涉殺人情節可理解;當然不可判終身監禁,但法官可按清洗兩萬元黑錢的最重量刑判刑。
■記者蘇曉欣、廖希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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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處理認罪個案爭議案情

 陳同佳去年3月被警方帶署調查。

【話你知】
所謂紐頓聆訊(Newton Hearing),是指在刑事審訊中的被告雖承認控罪,但就部份控方案情有爭議,而有關部份足以影響量刑,法庭在此情況下可展開紐頓聆訊,釐清事實真相後才考慮判刑。

或縮刑期扣減

在紐頓聆訊中,控辯雙方會傳召證人作供,並接受對方盤問,亦可呈交證物,但爭議點只集中在案情爭議部份。由於聆訊需時,變相延長處理案件時間,故一旦法庭不接納辯方說法,被告原因認罪可獲最高三分一的刑期扣減很可能縮減。

過去有不少案件曾因被告不同意案情某些部份而展開紐頓聆訊。商人尹凱明生意失敗累積欠債1,800萬元,他2016年承認因向六旬外母商借100萬遭拒後,誤殺外母,但聲稱當時妻子被大耳窿脅持,他救妻情切,一時心急,圖用沾有天拿水毛巾焗暈外母,才錯手令她死亡。法庭展開紐頓聆訊後接納其說法,判監三年。

前政務司司長唐英年大宅僭建案,唐妻郭妤淺雖承認僭建控罪,但不同意案情,控方當時強調不會撤回爭議部份,法庭一度打算召開紐頓聆訊,惟控辯雙方其後協議修訂案情,最終毋須召開聆訊,唐妻罰款11萬元了事。
■記者蔡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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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熙:不修逃犯例仍有方法處理台命案

潘熙

【本報訊】保安局局長李家超無視台灣方面向《逃犯條例》修例說不,繼續堅持以台灣命案為理由,強推《逃犯條例》修訂。法律界選委、資深大律師潘熙則指出,政府其實有不同方法可處理台灣命案,例如兩地針對案件簽訂移交協議。

潘熙昨接受電台訪問時表示,當局還有很多不同方法處理,其中一個方案是港、台之間簽訂針對今次案件的移交逃犯協議,只要香港立法會通過就能成事。

賦權本港法院審理

被問到用這方法處理台灣命案會否牽涉敏感的政治問題時,潘熙有信心稱,台灣方面都願意用這方法,加上港、台之間有很多經濟合作,國家也是支持的。

潘續指,另一方法是修訂《刑事司法管轄權條例》,使香港法院有權審理台灣命案。他提到其實香港法院有權審理港人在外地被殺案件,例如香港法院曾為菲律賓馬尼拉人質事件召開死因聆訊。

再者,潘提到內地刑法第7條也列明,中國公民在域外違犯刑事法,只要有關罪行被判監三年以上,內地法院就可以審理,換言之無論中國公民在外地被殺或殺人,內地法院都可以審理。此外,英國法院也有權審理英國人在外地被殺的案件,可見賦權法院審理台灣命案這方法「唔係特別創出嚟」。

至於這種方法會否同樣耗費時間,潘指這兩種方法很快可以做到,雖然都要經立法會三讀程序通過修例,但相信議員均同意用這些方法處理。
■記者呂浩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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