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3日 星期三

大律師公會轟《國歌法》條文偏離普通法

https://hk.news.appledaily.com/local/daily/article/20190403/20647882

大律師公會轟《國歌法》條文偏離普通法

大律師公會主席戴啟思

【本報訊】大律師公會就《國歌法》發表立場書,狠批條文含糊不清,部份條文「有法例,冇罰則」,公眾無所適從,條文空泛亦偏離普通法傳統。公會批評,草案訂明議員、司法人員的宣誓儀式須奏唱國歌,卻沒訂明不懂唱、不出席儀式會否被DQ,公會建議抽起「奏唱國歌」條文。公會又批評延長侮辱國歌的檢控期至兩年構成恐慌,政府解釋站不住腳。

國歌條例草案中「奏唱國歌」部份,要求奏唱標準是「符合其尊嚴」,規定出席儀式的人士要肅立和舉止莊重,公會批評條文字眼空泛:「這類啟導性和方向性條款,在普通法及香港法例下是極之罕有和不尋常。」又批評條例沒訂明違反「奏唱國歌」條文後果,令港人感不安,不知會否被追究;若這些行為不帶罰則,條例應予以說明。公會指,弁言和規管「奏唱國歌」條文部份屬意識形態,不應列作法例,做法偏離普通法良好傳統。

促刪走「奏唱國歌」部份


 對於草案訂明須奏唱國歌的場合包括立法會議員、主要官員和司法人員宣誓儀式,公會指條例沒訂明誰要在這些場合奏唱國歌,如是否每位出現在儀式的人士也須奏唱?不奏唱會否被視為不尊重國歌?更加令人關注是議員會否因不奏唱國歌、不出席儀式被取消議員資格?司法人員宣誓時若不諳中文而沒唱國歌,又會否不能就職?基於這些原因,公會認為,政府應抽起「奏唱部份」或修訂,又或改以行政措施規管。

草案最具爭議內容是將侮辱國歌行為檢控時限,延長至觸犯罪行後兩年內,而非一般刑事罪行的六個月內,公會認為是不必要和沒道理,因沒證據證明半年蒐證不足夠。

早前政府指或需更長時間調查侮辱國歌的案件,因案件如足球賽事等或涉及大量人士,但公會稱:「這一點也不令人信服。」因為不當使用國歌和侮辱國歌的罪行是簡單直接,調查並不複雜,這如平日政府檢控涉及大批人士的公眾秩序罪行:「所說的(蒐證)困難,是被誇大和站不住腳。」公會指,條例帶政治性質,延長檢控期構成不必要恐懼或會否被檢控的臆測。

■記者姚國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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