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17日 星期四

代客探監報稱朋友 前輔警上訴脫串騙罪 終院:朋友不一定相識

https://hk.news.appledaily.com/local/daily/article/20180515/20391275

代客探監報稱朋友
前輔警上訴脫串騙罪
終院:朋友不一定相識



前輔警溫皓竣開公司向囚犯提供代客探監服務,早前被裁定串謀詐騙罪成,昨上訴得直。資料圖片

【本報訊】前輔警開公司向囚犯提供「代客探監」服務,向懲教員訛稱是囚犯朋友,從而替囚犯傳口訊或帶物資。前輔警與其員工被裁定串謀詐騙罪成,上訴亦被駁回。終審法院昨裁定他們上訴得直,指探監訪客只限於親戚和朋友,而何謂朋友應有較廣闊定義,不一定相識,應包括按要求往探訪、透過探訪提供精神及物質支援、囚犯願意會見的人。民主黨立法會議員涂謹申歡迎裁決,認為裁決不會對懲教署保安造成威脅。
記者:黃幗慧 張文鈴

代表其中一名上訴人的律師張達明稱,終院為「朋友」下的定義,適用於候審及已被定罪囚犯的探監訪客。至於記者是否算是朋友,張解釋記者未必算是朋友,但「如候審囚犯或者囚友好想將自己嘅故事話畀記者聽,而覺得講完之後,精神上得到慰藉或者支援」,可視為朋友,但若記者純粹自己想去「攞料」,就未必符合要求。

同案共有9名被告,除昨獲判上訴得直的東主溫皓竣、員工關巧用外,另有3人認罪及4人被定罪後沒有進一步上訴。張表示,該7人絕對有翻案機會,建議盡快申請逾期上訴。


判詞為朋友定下3條件



標榜專營荔枝角收押所代客探監的士多,有告示牌詳列可代客帶送的物品。資料圖片

根據《監獄規則》第48條,能夠探訪囚犯的人只限於親戚和朋友,而第203條列明探訪候審囚犯訪客的規則。終院常任法官霍兆剛昨在判詞指,第203條規則所指的訪客,同樣限於親戚和朋友。至於何謂朋友,判詞認為應定下更廣泛的定義。

上訴庭早前駁回上訴時指,親友探監是要助候審囚犯更生及適應,因此朋友一定是囚犯本身認識的人,陌生人不可能是「朋友」。終院批評上訴庭的分析沒有根據及邏輯,首先給予「朋友」一個較闊的定義,不會對囚犯的秩序和紀律有負面影響;其次,上訴庭所指的候審人士根本不用更生,因為他們在審訊前假定是無罪。而候審囚犯享受較寬鬆的制度,他們有權為自己取得食物、啤酒、私人衣服、報紙等,如果這些物品無法真正供應給候審囚犯,這些權利就根本無實質作用。

若將「朋友」限於要有個人交情,判詞指有困難,例如「法庭之友」(協助法庭提供意見的非涉案律師),不代表他與法官有交情;又如在庭上律師之間互稱「有學養的朋友」(my learned friend),也不反映涉個人友誼。而去評定一段友誼的質量也有難度,判詞質疑:「是否有親近關係才算是朋友?facebook上從未見過面的,算是朋友嗎?在社交媒體聯絡的朋友、筆友、朋友的朋友,算是朋友嗎?」判詞認為,如何才算是親戚及朋友,應由囚犯本身決定,不是懲教員。而在某些情況下,囚犯的親友可能因為病、沒時間等原因不能親自探訪。

除囚犯認識的人外,判詞定下「朋友」的3個條件,包括按囚犯本人或其親友要求去探監;透過探訪向囚犯提供一些精神及物質支援;及囚犯願意會見的人。此外,「朋友」必須有合法及真誠的原因去探監,而非心懷不軌。

兩上訴人被控串謀詐騙,判詞指上訴人案發時完全有可能相信自己是以「朋友」身份去探訪候審囚犯,而並非不誠實;二人雖來自同一公司,但沒有證據顯示二人是串謀。終院5名法官一致判兩上訴人上訴得直,撤銷二人的定罪。


議員:制度不會被濫用


懲教署回覆指,署方尊重法庭判決,會仔細研究判詞及諮詢律政司意見,現階段署方不便評論。身兼律師的涂謹申認為探訪者根本無法接觸或交付物品予在囚人士,即使或有人質疑受僱探監人士可與在囚人士有所密謀,懲教署本身亦有相當好的保安制度,如錄影和錄音,故制度不會被濫用。涂認為判決不會損害在囚人士獲探訪的權利和安全,因在囚人士能夠決定是否接受探訪。不少人因不同情況不方便探監,涂認為有關服務可提供更多探訪,讓在囚人士獲得心理支援,有助其更生改過。

關注在囚人士權益的社會福利界立法會議員邵家臻表示,懲教署一向倡議懲教並重的原則,應為在囚人士及其有需要的親友提出電話傾談服務。
案件編號:FACC6、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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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源於在囚時不知母逝世


首被告溫皓竣

【本報訊】案中探監公司東主兼首被告溫皓竣(Thomas)曾是階下囚,報道指他曾在今次案發的荔枝角收押所羈押,熟悉內部環境。溫罪成判刑後自揭在囚期間連母親逝世也不知道,遂以過來人身份創辦探監公司,旨在支援在囚者,開業前諮詢的法律意見亦指公司合法。

每小時最貴收$392

涉案「曙光用品公司」屬全港首創的代客探監公司,由溫2011年6月在工廈創立,開張僅兩個月後,疑因在荔枝角收押所外派員掛橫額及派發傳單,宣傳太張揚而引起懲教署注意,交警方調查。被起訴的多名「專業探監員」便是警方當年11月派卧底假扮親屬及囚犯調查所得,披露代探監每小時收費120元至392元,探監員屬兼職性質,有人一天內出入監獄近50次。

9名被告中,3名家庭主婦最先承認串謀欺詐罪,稱為幫補家計,以時薪35元受聘探監,各判囚兩個月。溫等人不認罪受審後,全部罪成,溫被判處240小時社會服務令,5名員工各判100至150小時社服令,比認罪判監的人懲罰輕得多。溫求情指曾任輔警11年,深知在囚者缺乏外界支持才犯案。

溫後來受訪指,在荔枝角服刑約一年間不知母親過世,押上庭應訊時驚悉噩耗,令他頓時一片空白,被判罪成仍「唔知發生乜嘢事」。他指有在獄中惹事生非的囚友,原來因為女友無探監而以為對方想分手,令他明白在囚者不知家人狀況所受痛苦。
■記者伍嘉豪

https://hk.news.appledaily.com/local/daily/article/20180515/20391292

港大免費法律諮詢助申法援


張達明指終院還了兩名上訴人公道。

【本報訊】今次終極勝訴的兩人均獲法律界知名人士主理終審上訴,其中代客探監公司東主獲名譽資深大律師陳文敏代表;律師兼香港大學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則代表員工。兩人及部份被告在原審之初已尋求港大免費法律諮詢,由法律學生及執業律師義助,獲轉介申請法援,成功向終院申冤。張達明昨回應判決,指終院還了兩名上訴人公道。

法律學生及律師幫忙

張達明受訪時解釋,2010年1月推出的「港大校園免費法律諮詢計劃」除有法律學生幫忙,在坊間也累積一定數量的義務律師和大律師人脈。計劃不設審查提供初步法律意見;但若上庭時需要法律代表,涉案人須再申請法援或當值律師服務,非常例外時計劃才派員免費代表。

張達明憶述曾有申請人被法律援助署拒絕資助後,經港大檢視為有理據「有得打」,由港大「出面」再次轉介,終成功獲批法援。張本身也在計劃下代表多人打贏刑事上訴,包括牧師涉偷肥牛案、女律師涉咬人案、「維園阿伯」向年輕黃絲叉頸案等。
曾有調查指港大原計劃每年處理48宗案件,實際上卻義助多達128宗案件。
■記者伍嘉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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