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2月7日 星期二

懲教禁帶佛珠鏈 助理申覆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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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教禁帶佛珠鏈 助理申覆核


申請人在勵敬懲教所工作期間,因攜帶佛珠手鏈被署方指違紀。資料圖片

【本報訊】篤信佛教、習慣每天戴佛珠手鏈的二級懲教女助理,指懲教署突然於2011年公佈指引,禁止職員攜帶佛珠手鏈進入懲教所,但批准職員帶錫克教的鐵手鈪入內。她向署方申請酌情處理卻遭拒,且不給解釋,最終她攜帶佛珠手鏈而遭署方指控違紀及勒令停工。她認為署方對佛教徒不公,指引違反《人權法》及宗教自由,亦未有運用酌情權,遂入稟申請司法覆核,要求法庭頒令指引違憲及無效,及終止署方針對她的紀律聆訊。

准攜帶錫克教鐵手鈪

申請人黃惠芬(譯音)於1989年4月起入職懲教署,在署方工作逾20年。事源於2011年5月,當時申請人在勵敬懲教所工作,總部發出指引將佛珠手鏈列為違禁品,而錫克教的鐵手鈪則容許攜帶。她曾向懲教署申請酌情處理,但遭口頭拒絕,署方未有解釋原因。

2011年9月26日,申請人發律師信予署方要求批准她攜帶佛珠手鏈,及後她嘗試戴佛珠手鏈工作,又試過將手鏈放進工作腰包內,惟最終遭署方指她違紀,而有關紀律聆訊則未定正式審期。

懲教事務職員協會初級組主席鄭育良表示,支持懲教署規範同事可攜物品,指署方通常以必需品作為準則,如太陽眼鏡、紙巾及女性衞生巾等,而同事如有其他需要,亦可申請酌情處理。鄭坦言同事攜帶宗教物品不常見,亦沒見過有同事戴佛珠手鏈或基督教十字架頸鏈。
案件編號:HCAL27/17
■記者蘇曉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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