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2月10日 星期五

鄭仲恒向律政司發最後通牒 倘兩月內不告朱經緯 即提私人檢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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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仲恒向律政司發最後通牒
倘兩月內不告朱經緯 即提私人檢控



■受害人鄭仲恒展示傷勢。資料圖片

【本報訊】退休警司朱經緯於2014年11月底佔領運動期間,於旺角涉以警棍毆打途人鄭仲恒(Osman),獲監警會確認朱毆打鄭投訴成立,惟案發至今超過26個月,律政司仍未決定是否提出刑事檢控。鄭仲恒法律團隊昨向律政司司長袁國強發公開信,若律政司由昨日起計2個月內仍不提控朱,他們將全力支援鄭以一切合法方式維護公義,包括考慮私人檢控。
記者:謝明明

該公開信表示,鄭仲恒過去2年多一直選擇相信律政司,多次向律政司和警察提交資料及口供。雖然過去800多日,其他案件早已「神速」拘捕和檢控疑犯,但鄭代表律師仍每日等待律政司盡其職責,檢控朱經緯,惟一直等不到,「我們失望!我們痛心!」

律師:監警會報告都有


2014年11月底,警司朱經緯於旺角涉以警棍毆打鄭仲恒。

信中又指,由昨日起計2個月內,將繼續靜候袁國強會否行公義,「若Osman之吶喊徒然依舊,我們整個法律團隊皆準備就緒,亦已給予Osman法律建議,全力支援Osman以一切合法方式,包括私人檢控去維護公義」。

鄭仲恒代表律師之一的文浩正向《蘋果》指,受害人困擾多時,一直與警方合作,「但等咗好耐,喺一單唔係好複雜嘅案件嚟講,似乎(法律行動)時間太長,監警會報告都有啦」。文認為律政司2個月內足以完成調查及採取法律行動,「希望當局可以做番自己角色,盡快處理呢件事,唔好畀人有個錯誤嘅印象,好似有乜特別原因拖延」。

本報昨嘗試向鄭仲恒查詢事件,他透過WhatsApp回覆,稱不便作任何訪問,着記者查詢其代表律師團。據悉,鄭已覓到新工作,想低調處理事件,故全權交由法律團隊跟進。消息指,他們對律政司在2個月限期內採取法律行動仍感樂觀,「因為雙方都係同一陣線,Osman係受害者,希望律政司同警方可以盡快採取法律行動」。

律政司回應稱,警方投訴警察課在完成朱經緯案的跟進調查工作後,於去年6月向律政司徵詢進一步法律意見,律政司分別於去年12月及今年1月就該案件的證據是否足以提出刑事檢控,向警方提供了法律意見。據律政司了解,投訴警察課現正跟進有關事項。

警方:稍後回覆律政司



警方承認,律政司分別於去年12月及今年1月就朱經緯案件的證據是否足以提出刑事檢控,向警方提供了法律意見。投訴警察課現正跟進有關事項,稍後會回覆律政司。消息指,律政司於上月再次要求警方提供更詳盡的證人口供證據,故投訴警察課已安排相關人士重新錄取口供,以符合律政司要求,待完成錄取口供後,警方會再提交予律政司研究。監警會發言人表示不評論。

曾於立法會書面質詢當局交代朱經緯案檢控進展的公民黨立法會議員陳淑莊認為,無論任何人犯法,執法部門都應不偏不倚用同樣方式和速度調查,並考慮落案起訴。她指,受害者提出私人檢控,是「一個最後的選擇」,因刑事罪行本應由政府採取行動,而非私人提出,「係咪香港𠵱家已去到公義不能彰顯?因為我哋可能面對的涉案人士,係一個執法部門同事,又或者係一個已退咗休嘅人士,退咗休唔代表佢唔需要負責」,陳認為「遲來的公義,亦都係不公義」,希望政府盡快採取行動,還受害人一個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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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w員工私人檢控警方無進展


now新聞台工程人員李小龍2014年11月在旺角採訪遭警毆打,反被以涉襲警罪被捕,最後無條件釋放。資料圖片

【本報訊】佔領運動期間,多名市民及記者指控遭警毆打受傷,其中now新聞台工程人員李小龍前年申請私人刑事檢控警方,另有多名市民入稟向警方民事索償,至今只有一名市民成功獲賠償。

李小龍於2014年11月在採訪佔旺期間遭警員毆打,反被警方以涉嫌襲警被捕,最後無條件釋放。李於2015年4月申請私人刑事檢控警方,他昨日表示,其私人檢控案件未有任何進展,令他感到無助,「唔知有乜可以做到」。對於鄭仲恒考慮提出私人檢控朱經緯,「我想睇吓佢單案點做,我都可以學吓嘢」。

多名市民索償 僅1人獲賠



除李小龍外,最少有4名在佔領運動期間遭警方毆打的市民入稟向警方民事索償,包括以急救義工身份為佔中受傷示威者治療的設計師洪子健,於2014年12月在中環龍和道遭警員用警棍扑傷眼,導致視網膜脫落,令視力永久受損,他前年入稟向警方民事索償。洪昨回覆稱,其民事索償案仍未有進展。

另有學生余小姐於2014年11月途經旺角被一群警員毆打,一名女警將余的頭猛力撞向路邊金屬欄杆,導致脊柱前凸,她亦於前年入稟向警方民事索償。

在多宗索償案件中,至今只有油漆工人梁偉文成功獲賠償,梁於2014年11月在佔旺示威時被警方插眼及屈手,致雙眼通紅和手腕骨折,需請假4個月休養,但梁反被控襲警,其後獲律政司撤控,他於前年6月向警方民事索償,最後獲近19萬元賠償。
■記者謝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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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自行蒐證 律政司可申終止


受害人的法律團隊昨向律政司司長袁國強發公開信。資料圖片

【話你知】
根據《裁判官條例》第14條,任何人都可向裁判法院申請私人檢控,如果裁判官接納,會向被告發出傳票。

有法律界人士指,若律政司及警方對某些刑事案件不作檢控,相關受害人可循私人檢控途徑追究,但申請者需自行調查舉證,須提供足夠證據,裁判官才會接納其案件;蒐證工作由原告人及代表律師「一手包辦」,耗費龐大人力物力,「要包辦搵證據、證人,但又冇執法者嘅調查、拘捕權力,過程好困難」。

該法律界人士又指,審訊過程中,律政司可介入,成為檢控的一方,若律政司認為有人濫用私人檢控權利,更可申請終止檢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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