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2月10日 星期五

辯方指份屬好友 有錢銀來往 同地提存35萬前一周 曾太付李國寶20萬

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0170210/19923836

辯方指份屬好友 有錢銀來往
同地提存35萬前一周 曾太付李國寶20萬



曾蔭權

【審訊第20日】
【本報訊】前特首曾蔭權涉貪案,控方一直聲稱曾氏夫婦與雄濤廣播有關的人物關係千絲萬縷,包括二人到內地與股東黃楚標見面,商討深圳大宅事宜;曾太收過股東李國寶35萬元。但辯方昨陳詞反駁,稱黃楚標雖長時間身處內地,但出入境時間與曾氏夫婦根本不脗合;至於李國寶,則與兩夫婦為好友,並披露曾太試過向李國寶簽發20萬元支票,只是控方「講啲唔講啲」拉李國寶落水,轉移視線。
記者:黃幗慧

代表曾蔭權的英國御用大律師萬江儀(Clare Montgomery)昨繼續結案陳詞,她先拆解曾鮑笑薇收取李國寶35萬元現金的指控。控方稱,2010年7月16日有人從李國寶戶口提取35萬元現金後,曾太隨即於同一東亞銀行總行存入同額現金,指兩者是同一筆錢。

萬江儀指,根據東亞銀行職員的證供,從李國寶戶口提出的35萬元最早於當日9時38分到手,但其實當時曾太已身處銀行的獨立房間內,而處理李國寶及曾太戶口的職員共8人,曾太實難以秘密收下「李國寶的35萬元」,加上當日負責從李國寶戶口提款的莊淑嫻供稱從未見過曾太或給她錢,故兩筆35萬元根本無關。



廉署並無接見李國寶或其秘書,辯方認為控方將陪審員置於黑暗中,然後要求他們以假設填補空缺位。控方指曾太收下李國寶的35萬元後,是用來向深圳大宅的業主黃楚標交租或支付何周禮的室內設計費,但辯方反駁,若要交租,李國寶何不直接交錢予黃,又強調何周禮是在6個月後才決定收費金額。

辯方批評控方「講啲唔講啲」,選擇性呈現部份事實,利用李國寶轉移視線,但辯方指兩人另外也有金錢往來,並首次披露二人發生於差不多時段,35萬元事件是在7月16日發生,但同月9日,曾太簽發過一張20萬元的支票予李國寶,而李於21日存入銀行。

對於控方指2010年11月5至7日間,曾氏夫婦、李國寶與黃楚標同處內地,推論4人在內地處理深圳大宅事宜。惟辯方指,出入境紀錄只見兩夫婦與李國寶同於7日晚10時40分從澳門返港過關,李國寶根本沒到內地;三人一同返港,只能顯示他們是好友。

曾蔭權黃楚標出入境不脗合

至於黃楚標,控方指曾氏夫婦常與黃於內地見面,談深圳大宅的事。辯方指,2010年1月至2012年1月間,黃每月都有超過一半時間長處內地,試過整月每天都在內地,故當曾氏夫婦返大陸,與黃同處內地的命中率很高,但只要細心留意,雙方的出入境時間並不脗合。

辯方舉例指,上述的11月5日,曾氏夫婦晚上6時到達皇崗口岸,但黃於7時9分返港,雙方有約一小時同處內地,即使見面也是「極匆忙」。辯方續指,曾蔭權因公務返內地常與其他官員同行,難以分身外出與黃見面。辯方指,實情是曾氏夫婦與黃只在2011年4月一同到汕頭,曾事後還致信汕頭的酒店致謝,沒有隱瞞。辯方續稱,內地保安比香港更嚴密,根本沒秘密可言,沒理由要在內地相見。

控方也指同是雄濤股東的鄭經翰拉線找來何周禮為大宅做室內設計,但辯方着陪審員想清楚,是曾蔭權下令修訂《防止賄賂條例》至涵蓋特首,曾蔭權、李國寶、黃楚標、鄭經翰有需要將自己捲入最嚴重的貪污案嗎?鄭經翰早知雄濤很大機會獲發數碼廣播牌照,他們並無需要以賄賂換取牌照。聆訊今續。
案件編號:HCCC484/15

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0170210/19923841

稱上屆定申報機制 錯不在曾


涉案單位位於福田豪宅區的東海花園。

【本報訊】辯方昨承認曾蔭權處理人際關係方面不當,但強調即使曾在利益申報上判斷錯誤,「亦不至於背上刑責」,他以市價租住涉案東海花園,過程名正言順,與雄濤股東黃楚標之間絕不涉任何利益輸送。辯方指根據現行機制,是否申報利益全憑特首個人決定,機制由上屆政府所定,即使存有瑕疵,錯不在曾、責任亦不在他,但他沒怪責任何人,並即成立委員會檢視申報制度。

指市價租屋毋須隱瞞

辯方御用大狀萬江儀指曾蔭權是香港回歸後第二位特首,是其他行會成員就利益申報議題的請教對象,但他沒有人可以請教。辯方指是否作出申報,曾是最終決定者,「有些情況,他做了錯誤判斷」,但即使有錯,亦不至於背上刑責,除非他蓄意隱瞞貪污。

辯方提到行會秘書黃潔怡作供時指,行會成員毋須就租住物業申報,因不屬投資,但甚麼才需要申報?以唐英年表示毋須申報申請信用卡為例,辯方同意租屋與申請信用卡性質不一,但問陪審員:「當你在自由市場上以市價租住一個單位,沒事情需要隱瞞,又為何要申報呢?」

辯方強調曾清楚分辨其個人租務不會影響他在行會上任何決定,舉例指曾在過往討論公務員退休金及修訂防止賄賂條例的會議上,均作申報並繼續會議,即使他申報租屋亦可參與會議、參與投票,故沒隱瞞動機。

有關控方指曾因知悉傳媒掌握他租務黑材料而先下手為強自爆,辯方反駁指曾當時只想闡明退休後遠離香港的決心,故自爆租屋,「曾蔭權不是黐線的」,若真涉及利益輸送,他不可能自爆。辯方並指單位早於2011年12月被偷拍,而《東方日報》及《太陽報》則在兩個月後刊登裝修圖則及現場相片,明顯有人爆料給他們。

辯方指控方多番強調單位為曾氏夫婦度身訂做,但曾太裝修要求僅是簡單、實用、不奢華,「這些要求會出自被賄賂官員妻子口中嗎?」並指若裝修屬賄賂,何不免費入住?辯方指業主只因兩人是好租客才參考夫婦意見,即使單位有多豪華,得益的只是業主。
■記者楊思雅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