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31日 星期五

男當街大便 官:肚痛非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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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吳錦榮當日在火炭文恆街挑釁警員,更隨地大便。

【本 報訊】三名警員凌晨打擊違例泊車,卻遭八名男子包圍。當中一名醉漢連番以粗口罵警,更突然除褲蹲下大便,完事後向警稱「我急屎」,終被裁定醉酒鬧事罪成, 罰款500元;隨處便溺罪卻不成立。醉漢就其醉酒罪上訴,法官駁回申請之餘,昨斥他在女警面前當街便溺實屬無恥;亦不認同原審裁判官指「肚痛忍唔到」是當 街便溺的合理解釋,否則任何人都可以此辯護,毋須被檢控。

前年12月13日凌晨近5時,三名男女警在火炭文恆街打擊違例泊車,突然殺出上訴人吳錦榮等八漢。吳當時滿身酒氣兼步履不穩,「兇」警員稱「邊個告我啲車?」三警見狀要求增援,其間吳不斷手舞足蹈,謾罵警員。

增援警員到場後警告吳,他仍繼續罵警,遭再次警告後,突然除下長褲和內褲大便,完事後穿回褲說:「我急屎。」警員要求他出示身份證,以便票控,但吳不理,最終被鎖上手銬押返警署。

吳事後被控《簡易治罪條例》下的醉酒時在公眾地方行為不檢,及無合法權限或解釋在公眾地方大小便兩罪,最終只被裁定前者罪成,罰款500元。他不服該定罪上訴,指原審裁判官沒客觀基礎,便裁定他醉酒;他遭第二次警告後已沒罵警,警員檢控他是出爾反爾。

醉酒鬧事罰500元

暫 委法官潘兆童駁回其上訴,昨頒判詞解釋,指裁判官根據吳滿身酒氣等證據來判他醉酒屬正確;吳遭第二次警告後仍當街便溺,警員拘捕他完全合法合理,並無不 公。根據法例,醉酒鬧事最高刑罰為罰款250元或監禁2個月,裁判官卻判罰500元,但潘官指由於吳沒就判刑上訴,他無權更改刑罰,但指罰款明顯過輕,裁 判官應考慮判監。

潘官另強調當晚警員正當執行職務,吳卻無理挑釁,更在警員包括女警面前便溺,行為無恥。他亦不認同裁判官的觀點,即「因為肚痛忍唔到」,可作為隨處便溺的合理解釋。隨處便溺罪的最高刑罰為罰款500元或監禁3個月。
案件編號:HCMA45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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