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1月14日 星期三

家人夾錢有居屋業權 或破壞補地價轉售制 令房委會收入減

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0121114/18066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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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院裁定一對老夫婦的媳婦可取回粉嶺昌盛苑的業權。


【本 報訊】為防有人在短時間內轉售居屋圖利,《房委條例》規定居屋業主不可轉讓單位,但有份夾錢買屋的家人,則獲承認合法共享業權,不屬於「轉讓」。終院昨下 判詞指,有份夾錢的家人,即使並非單位的登記業主,亦享有業權。由於判決可能牽連甚廣,公屋聯會恐破壞現行居屋補地價才可轉售制度,或令房委損失大筆補地 價收入。 記者:黃幗慧

購買居屋時,業主要列明住戶的身份,以確保單位是由居屋申請人及家人居住。終院常任法官陳兆愷指,房委會明白實況,有部份居屋申請人資金不足,會找家人夾錢買居屋,有關做法沒有違法。

《房屋條例》第17B條訂明,居屋申請人在禁售期內轉讓單位,轉讓均屬無效和違法,有關法例就是防止有人在短時間內炒賣單位圖利。但家人之間因夾錢而享業權,則不屬違法。

非常任法官賀輔明指,有份出錢協助家人買居屋,在5年禁售期後,即使他們不是登記業主,也有權取回應得業權,否則對他們非常不公平。

朋友夾錢則屬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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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合購居屋個案,其單位位於牛頭角樂雅苑。 資料圖片

至 於會否有人濫用制度,透過合資格的人士買居屋作投資賺錢,賀輔明指禁售期長達5年,有投資智慧的香港人,是不會讓資金被居屋扣起這麼長時間,加上樓價可升 可跌,相信只有家人才甘願提供資金作居屋投資。至於朋友間夾錢買居屋則屬違法,業權不獲承認,業主待禁售期完結後固然可轉讓給有份夾錢的人士,但需自行處 理業權及出售後所得利益。

案件涉及兩個家庭個案,其中一個案,一對老夫婦在2000年以綠表購買粉嶺昌盛苑單位,但單位主要供兒媳居住。兒媳後來離婚,兒子不幸逝世。媳婦指居屋由她付款,興訟要求取回物業,但被上訴庭裁定敗訴,昨獲終院裁定可取回業權。

另一案件的兄弟凌永輝及凌瑞輝夾錢為牛頭角樂雅苑的單位供款,雖然凌永輝並非登記業主,但終院指他仍可向其兄弟取回業權。

公屋聯會主席王坤質疑,法庭忽略資助房屋政策,「居屋出售改名要補地價,但家你夾咗錢就有業權,譬如話你家承受埋其他業權,咁屬唔屬於改名呢?呢個好大爭拗,房委會都可能少收咗嗰筆補地價。」他認為房委會應盡快修例,要求有份供款的人也列入業主名單。
案件編號:FACV9、11/11

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0121114/18066519

特稿
「掛名」買居屋情況多


終審法院就居屋業權的判決影響深遠,房署發言人昨表示,仍在研究判決對房委會執行房屋條例的影響。法律界人士指「掛名」買居屋情況不罕見,質疑房署監管不力。

對於業主有否違反《房屋條例》,房委會稱一向視乎有否足夠證據證明業主在未補地價下,作出按揭、轉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將有關物業讓與他人,已簽署的按揭書,買賣合約或租約均是有力的證據,但其他的證據也作考慮。

律師黃國桐指出,現時已有不少「掛名」夾錢買居屋的個案,「好多人借人哋個名買居屋,大陸人都落嚟買,用人哋個名,佢喺後面供,房委會唔係家先知呀?」他認為終院判決合理,「漏洞唔關法例縱容,係房委會監管不力」。

律 師伍家賢表示,一家人合資供樓的情況普遍,即使業主一欄沒有填上名字,只要有份出錢,就應該享有物業權益,「你係提供資金嘅人,實際上應該係物業業主」。 今次判決只能作親屬合資的參考案例,不能引伸到非親屬付錢供樓,故他認為不用擔心有人利用漏洞,出資幫朋友甚至陌生人供樓,變相免補地價取得居屋業權或炒 賣居屋。
《蘋果》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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