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12日 星期日

高院裁決 廢「百搭」罪名武功  不誠實取用電腦案 律政司急停檢控

https://hk.news.appledaily.com/local/daily/article/20180811/20473913

高院裁決 廢「百搭」罪名武功 
不誠實取用電腦案 律政司急停檢控



高院暫委法官彭中屏(左圖)周一指律政司理解法律出錯,令檢控不誠實取用電腦的案件須暫緩。資料圖片

【本報訊】協和小學女教師以手機洩露小一入學叩門試題案,高等法院本周一裁定,以自己手機通訊或拍照作案,不能控告不誠實取用電腦罪,維持教師無罪判決。由於該控罪已廣泛用於檢控偷拍裙底等罪行,判決帶來「災難性」影響,律政司急忙補鑊,日前煞停所有不誠實取用電腦案件的檢控,並提出上訴至終審法院。有法律界人士擔心,判決令法律出現真空,建議盡快立法引入「窺淫罪」。
記者:伍嘉豪 蘇曉欣



《南華早報》昨頭版報道,律政司因應協和案判決,決定暫停以不誠實取用電腦罪控告偷拍裙底等涉及智能手機的罪案。報道引述消息人士形容目前情況甚為「災難性」,可能令律政司暫時失去一條「百搭」的控罪。律政司發出內部備忘,指判決對檢控部門施加不公平的負擔,預備好上訴至終院,要求檢控人員處理裙底案件時,考慮控以其他罪名。

大律師促就窺淫罪立法

《蘋果》昨從處理檢控工作的律政司人員得知,備忘要求所有經警方完成調查、打算暫控不誠實取用電腦的案件,都要暫緩提堂;已提堂案件則會申請長時間押後。西九龍法院昨處理一宗早前已提堂的不誠實取用電腦案時,正正反映律政司的策略,控方申請押後達4個月,指需時研究高院判詞,更主動申請延長被告的擔保。

資深大律師湯家驊認同控罪現時遭「百搭使用」,範圍太廣。他指本港沒有私隱法,偷拍裙底亦不構成在身體上侵犯他人,有需要就偷拍罪行獨立立法。大律師陸偉雄擔心判決令法律出現真空,形容現時沒有合適控罪針對偷拍,建議盡快就窺淫罪立法。

律政司昨回覆稱,周四已將動議上訴的通知書送交高院存檔,以證明判決的法律論點有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性,因司法程序仍在進行,不宜評論。警方回覆指正研究判詞,並與律政司保持緊密聯繫,以確保相關案件得到適當處理。

事件源於中華基督教會協和小學3名女教師與另一小學的女教師,2014年6月以手機洩露協和小一入學叩門試題。律政司檢控4人各一項不誠實取用電腦罪,全部受審後罪脫。律政司不服上訴,高院暫委法官彭中屏本周一頒下判詞,指法律只禁止未經授權及不誠實地擷取及使用資訊,並非懲罰任何未經授權而使用電腦的人。律政司理解法律出錯,「取用」電腦不是泛指「使用」電腦,女教師以自己手機拍下試題及傳訊息,不算未經授權由電腦擷取資訊,不是不誠實「取用」電腦,遂駁回上訴。

https://hk.news.appledaily.com/local/daily/article/20180811/20473920

港沒偷拍罪 藏裙底照或冇得告



【本報訊】無日無之的偷拍裙底案一般以四種罪名控告,包括遊蕩、公眾地方擾亂秩序行為、作出有違公德行為罪及不誠實取用電腦罪,視乎案情控以不同罪名。判決一出,大律師陸偉雄分析,沒有不誠實取用電腦罪,即使疑犯被發現手機藏有偷拍裙底照,若沒當場揭發偷拍行為,而相片未必太不雅,「冇法例可以告到」。他預期判決會觸發不少人上訴要求翻案。

根據警方數字,在公眾地方偷拍猥褻照片,被控遊蕩、公眾地方擾亂秩序行為及作出有違公德行為罪的被捕人數,由2015至今年上半年,共有860人;而涉及不誠實取用電腦罪的被捕人數,自2016年至今年上半年,共有345人,但不知當中多少屬公眾地方偷拍猥褻照片案。

隨時現翻案潮

大律師陸偉雄指,律政司一直以「炒雜錦」方式,視乎案情及案發地點,再決定控告哪一項控罪,譬如疑犯於偷拍裙底之時,作出喧嘩或破壞社會安寧行為,會被控公眾地方擾亂秩序行為。

至於司機在的士內涉嫌以手機偷拍乘客餵哺母乳、考評局閱卷助理涉嫌以手機偷拍試題評卷參考,陸偉雄指除了不誠實使用電腦罪外,現未有適合法例提控,「但冇辦法,𠵱家真係冇法例告到」。陸偉雄預期判決會觸發不少人上訴要求翻案。
■記者蘇曉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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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腦無定義 「萬能key」越用越濫


前立法局立法時故意不就「電腦」下定義。

【本報訊】不誠實取用電腦罪於1993年立法,當時智能電話未問世,立法原意其實是打擊黑客入侵電腦犯罪,與偷拍偷窺扯不上關係。

但是因為法例沒對「電腦」下定義,令應用變得廣泛,由偷拍裙底或母親餵哺母乳,至警員在佔領運動期間在網上公開同袍資料,統統都可以檢控,控罪被法律學者質疑越用越濫。高院近年更確立智能手機屬於電腦,奠定這條「萬能key」控罪的地位。

官採牛津字典定義

政府當年向立法局解釋,條文是要懲處入侵電腦做犯罪前的準備工作、但未算欺詐的行為。立法局當時故意不就「電腦」下定義,以免法例因科技日新月異變得過時造成局限。

為控罪奠下檢控手機偷拍基礎的案例,出自貨倉工人王嘉業偷拍案。他於2011年在工作地點一個男女共用的廁所放置手機偷拍,受審後獲當時的裁判官郭偉健以手機不是電腦為由裁定罪脫。

律政司不服,2013年向高院上訴,傳召專家指涉案手機鏡頭與數碼相機無異,又可儲存資料、收發電子訊息、上網等,所以是電腦。

法官馮驊採納牛津網上字典對電腦的定義,即可以接收資訊及按程式指令執行運算的電子裝置,改判王罪成。法改會於今年5月建議針對偷窺偷拍引入「窺淫罪」,將未經事主同意、為性目的作觀察或記錄視像的行為刑事化,諮詢期下周完結。
■記者伍嘉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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