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24日 星期四

【警權系列】遊行示威管制收緊 不反對通知書條件愈見嚴苛

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0150923/19306276

雨 傘運動一直被政府及建制派定性為非法集會,因為根據《公安條例》,超過30人的遊行和多於50人的集會,都要事先向警方申請不反對通知書。民陣由2003 年開始,每次主辦大型遊行,都會申請不反對通知書。曾任民陣召集人,現任副召集人的楊政賢指,警方發出的不反對通知書包含的限制愈來愈多,「攞返03年到 15年嘅不反對通知書嚟睇,厚度係遞年增加」。

除了時間、地點及路線,不反對通知書更會列明警方對該次遊行或者集會的規定及條件,例如要求主辦單位須盡力協助警方解散遊行,「好困惑,我哋係冇權叫啲市民走唔走,如果警方咁樣寫咗喺不反對通知書上面,當有市民唔肯走嘅時候,就係我哋嘅責任」。

去 年七一遊行,警方指民陣的隊頭車以極緩慢的車速行駛,不理會警告,到達灣仔時,更停留了25分鐘,阻塞道路,涉嫌違反不反對通知書,阻差辦公。其後,警方 拘捕了五人,包括當天集會的司儀、駕駛頭車的司機以及部分民陣成員。當中司機被指涉嫌下車後沒有熄匙。楊政賢是當時被捕的民陣成員之一。他質疑警方如何詮 釋不反對通知書內的條文,「究竟架車點先係快?點先係慢?(不反對通知書)裏面無清晰界定,啲解釋收得愈嚟愈窄,有時超出咗佢(警方)嘅行使權力」。

近 年,不反對通知書多加了附件,列明遊行集會時的注意事項及需要遵守的法例,由封閉哪些路段,安排多少名糾察,到衞生問題、小販管理,甚至能否玩樂器,都包 括在內。香港人權監察總幹事羅沃啟質疑,警方透過不反對通知書限制市民的遊行集會自由,「用一啲好繁瑣嘅嘢,令你(主辦單位)好難做到」。

雨 傘運動後,民陣曾舉辦兩次大型遊行,發覺限制多了很多。楊政賢表示,今年七一遊行,有參與擺街站的團體收到食環署通知指,收到警方意見,在銅鑼灣的遊行路 段不適宜擺街站而不發小販牌給他們,「警方好聰明咁嘗試用食環署作為擋箭牌,打壓街站」。羅沃啟則認為警權其實可能沒有擴大,只是警方更創意地利用權力, 令大家感到威脅。

根據《公安條例》,如果主辦單位不滿不反對通知書內的條文,可以向公眾集會及遊行上訴委員會上訴。不過,楊政賢指,民陣 舉辦大型遊行,通常會在兩至三個月前,向警方申請不反對通知書,但警方會拖延到個半星期甚或一星期前,才批出不反對通知書,「時間咁短,其實好難去做好準 備,咁會令警方喺上訴過程中佔優」。加上,現時沒有機制確保警方會跟隨上訴委員會的判決,「(警方)違抗上訴委員會的判決係完全無成本」。

學聯一直以來舉辦遊行集會都不會申請不反對通知書,而學民思潮近年的行動也絕少申請。究竟學運組織對不反對通知書制度有何看法?請繼續留意動新聞「警權系列」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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