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2日 星期三

控方遲發上庭通知書撤罪 被告怒斥律政司低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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獲悉律政司敗訴後,部份被告在庭外與支持者高呼律政司可恥。

【本 報訊】警方去年11月在旺角佔領區清場,先後拘捕逾百人。律政司今年3月獲高等法院批准就首批17名被捕者,控告刑事藐視法庭,但律政司卻沒按規定在14 日內發出通知各被告上庭的「預約時間通知書」。律政司要求法庭容許延期發文件,但法官昨指無權批准,駁回申請,各被告撤控。已被折騰大半年的被告,已有心 理準備律政司上訴或捲土重來,並怒斥「律政司好低能」。記者:黃幗慧

律政司敗訴後,可在14日內提出上訴,或就同一事件重新入稟高院。律政司司長袁國強昨稱若有錯會承擔,「有錯我哋會認,如果我哋有疏忽,我作為律政司首長,一定會接受呢個責任」。

料浪費300萬公帑
法 官周家明判辯方兼得訟費,但拒應辯方要求以懲罰性準則計算。17名被告當中,10人獲法援,4人聘請私人大狀,2人沒律師代表,餘下1人、即劉鐵民一直缺 席聆訊兼沒有律師代表。有律師代表的14名被告分別聘用資深大律師駱應淦、麥高義、潘熙等,全部被告的訟費估計涉及200萬元,連同律政司一方外聘資深大 律師鮑永年及杜淦堃的費用,是次訴訟估計共浪費300萬元公帑。

事源警方於去年11月25日展開佔旺區清場行動,首天在亞皆老街拘捕數十人,其中17人為本案的被告。翌日行動再拘捕多人,包括學民思潮黃之鋒、學聯前副秘書長岑敖暉。部份被捕人士曾被押上裁判法院提堂,後獲撤控。

律政司改為入稟高院控告部份人士藐視法庭。涉及本案的17名被告,律政司是在今年3月2日入稟,在同月20日取得法庭許可展開法律程序。按《高等法院規則》,律政司須在14日內,即4月3日前發出預約時間通知書,但律政司卻沒發有關文件,直至5月才發現做漏招。

律政司隨即向法庭申請延期發出文件,律政司一名姓孫的律師在誓章中向法庭解釋出錯原因,孫坦白承認須按規定發出預約時間通知書,但因要同一時間處理大批案件,故一時疏忽沒有在14日內發出相關文件。

律政司未認錯 考慮上訴

法 官昨裁決時指,發出預約時間通知書是重要程序,而《規則》亦清楚列明必須遵照有關時限規定,但法官接受孫的解釋。對於律政司稱法庭可行使酌情權容許律政司 遲交文件,法官昨表明法庭沒有酌情權。法官同時坦言,若他真的可行使酌情權批准律政司延期發出文件,為免浪費金錢和時間,他會批准律政司的延期申請。

律政司發言人其後補充,尊重法庭判決,但會詳細考慮裁決理由,並諮詢獨立資深大律師意見,以決定應否提出上訴,及稱現階段不適宜就是否有出錯之處作出評論。

立會議員涂謹申則指,政府有無限法律資源,但平民百姓面對一次訴訟已非常辛苦,耗費大量資源和精力,因政府做事草率而要面對多幾次檢控,對已被折騰的被告不公,律政司應審慎考慮是否再上訴。
案件編號:HCMP488、490-492、494-5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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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眼哥哥:放馬過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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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錦滿無法如期返回澳洲升學。

【本 報訊】由去年11月被捕至今,各被告為這宗藐視法庭案折騰大半年。被稱為「四眼哥哥」的鄭錦滿原本計劃返回澳洲升學,並已經交了十多萬元學費,但因案件隨 時有下集,故他不敢返回澳洲,連學生簽證亦已經過期,他揚言對律政司再採取行動抱觀望態度,並向對方說「放馬過嚟」。

「犯埋啲低級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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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慧茵昨激動落淚。

鄭錦滿在庭外表示,昨天判決只是小勝一仗,「?家喺香港,公義已經蕩然無存,喺法庭上仲有僅餘嘅程序公義,可以喺高等法院體現到,其後繼續勇武抗爭」。

由於律政司可上訴或重新展開程序,故鄭已有心理準備,但揚言「如果律政司再告,放馬過嚟」。

另一被告羅慧茵昨在庭外激動落淚,「我唔係擔心,我覺得呢個政府好可恥,政改方案都否決咗,仲要玩啲乜啫,有真憑實據咪告我哋囉,但唔好犯埋啲白癡錯誤,同啲建制派離場一樣咁兒戲」,「我覺得律政司好低能,讀咁多書做乜啫,犯埋啲低級錯誤」。

羅慧茵訴說,政府有大量資源,不能預計律政司何時會再控告她,但她說「無所謂,佢咪繼續嚟囉」,只是想到不知何時又會收到警方通知,然後又要申請法援,她就有點激動。

羅慧茵表示不怕再抗爭,「政府唔可以再用呢啲手段欺壓我哋啲市民,我哋只係想要番一個民主嘅香港,一個好嘅香港,我唔想個香港俾個政府搞到咁之嘛,我哋可以做到啲乜啫」。
■記者黃幗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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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日未發通知書
法庭許可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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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國強表示如果律政司一方有疏忽,作為司長的他會承擔責任。夏家朗攝

【話你知】
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52項命令有關交付羈押(即有關懲處藐視法庭人士的程序)規則訂明,「除非原訴傳票是在獲得批予許可後14天內登錄以待聆訊,否則許可即告失效」。

通知被告何時上庭
辯 方認為按條文內容,律政司在獲得法庭許可(即獲批准)展開刑事藐視法庭的程序後,須在14日內發出「聆訊原訴傳票的預約時間通知書」(notice of appointment to hear originating summons),即通知各被告在何時上庭。若沒有在限時前完成有關程序,高院向律政司所發許可,隨即失效。

法官昨天也表示,有關步驟是重要程序,上級法院也有案例表明不能違背有關規則,而律政司的律師在誓章中也承認因疏忽而做漏有關工序。
■記者黃幗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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