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13日 星期四

劉進圖遇襲案 辯方:公安替港警做dirty work

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0150813/19253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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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進圖去年遇襲後曾拄杖出席九龍華仁書院活動。

【本報訊】《明報》前總編輯劉進圖去年初街頭被斬案,辯方昨結案陳詞,指案中根本無人證物證證明兩被告傷害劉進圖,控方僅依賴兩人的招認口供。辯方強調,二人受威逼利誘下始招認,故陪審團應裁定二人脫罪。法官今日將繼續引導陪審團,預計陪審團今日退庭商議。

辯方強調控方無閉路電視片段或證人,能清楚明確地證明被告為事發時電單車上兩名戴頭盔的行兇男子,案件除被告招認外,並無任何有力證據。

指控方無實際證據

代 表涉嫌車手的首被告葉劍華的大律師艾勤賢陳詞時,要求陪審團細想:「你們必須要用常識去思考,若葉真的有斬人,怎會兩日後回香港?難道自己行入地獄?」根 據控方所指,葉事前偷電單車兼掛自製假車牌,事發當日光天化日下「有膽識地」於水警總部100米外行兇,若葉是如此目無法紀的暴徒,為何回港後便向警方招 認?艾勤賢直指上述行為實屬荒謬。

艾勤賢強調,本案為兩名港人涉嫌襲擊本地著名傳媒人劉進圖,完全不涉內地元素,但為何葉要在廣州看守所拘留10天,他直指背後原因,實為公安替香港警方做「揦鮓嘢」(dirty work),向葉盤問及拷打,令葉招認。

艾勤賢又指,控方案情稱葉曾經買牛肉刀、有電單車車牌、案發後在寓所瀏覽劉進圖遇襲新聞等,惟控方並無任何實際證據支持,無任何單據或撿取電腦,全案僅憑葉的招認,故提醒陪審團若認為葉是在非自願下招認,則要裁定葉無罪。

代表涉嫌刀手的次被告黃志華的大律師Martyn Richmond則指,公安曾向警方發出備忘錄,承認扣留被告期間,曾作盤問及錄口供,惟對方拒絕提供資料及來港接受盤問,令陪審團未能了解公安的手法,令案件存疑。

警 方雖然在黃的手機內搜出劉進圖相片,亦在涉案的電單車假車牌背後發現黃的指紋,但專家證明該相片屬瀏覽網站時自動下載的圖片,無法追查下載日期,而該電話 亦屬被告妹妹所有,黃並不清楚內藏相片;至於指紋,黃解釋因經常出入車房始意外留下。辯方認為,若陪審團就任何證供存疑,未能肯定地證明兩被告犯案,則要 裁定他們無罪。
案件編號:HCCC328/14
■記者陳美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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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指引:不應受情緒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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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法官杜麗冰

【本報訊】劉進圖遇襲案控辯雙方完成結案陳詞後,高院法官杜麗冰昨開始向陪審團作出指引。杜官強調本案曾被廣泛報道,陪審團或會對劉進圖施以同情,對行兇者表示憎惡,但她提醒陪審團,考慮裁決時不應受情緒及報道影響,只能就案中證據作出裁決。

稱控方依賴被告招供

法 官杜麗冰向陪審團指出,本案唯一的爭論點僅為兩被告是否參與襲擊劉進圖,令其身體嚴重受傷,而參與傷害劉進圖,不應限於持刀施襲者。法官解釋,案中涉及兩 人犯案,雖然各有不同角色,但無論是負責駕駛電單車,或持刀行兇者,若陪審團認為二人按計劃及協議行事,兩人有共同目的向劉進圖施襲,便應同時裁定他們罪 成。

法官指控方案情大部份依賴被告的招供,惟辯方案情指被告的招認口供並不可靠,二人僅在公安及警方威逼利誘下作招認,另次被告黃志華僅意外地在電單車車牌上留下指紋;若陪審團相信被告的證供,則應裁定兩名被告三項罪名均告不成立。法官今日繼續向陪審團作指引。
■記者陳美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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