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27日 星期四

律政司覆核刑期成功 衝擊立會三青年 社服變判監

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0150826/19270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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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被告刑罰

【本 報訊】去年11月佔領運動期間,網上謠傳立法會審議「網絡23條」,多名示威者衝擊立法會大樓並用鐵通等物件撞毀玻璃門及外牆,當中4人認罪後判150小 時社會服務令。律政司認為判刑過輕,早前覆核刑期,裁判官昨裁定律政司覆核成功,翻查當日新聞片段後認同案情嚴重,被告所使用的武力會令公眾擔心,不能合 理化被告的行為,故將刑期作大修改,改判監禁三個半月,另一較年輕的被告,則索閱報告後才判刑。
記者:戴國輝

4名被告依次為廚師鄭陽(19歲)、戴志誠(24歲)、案發時無業,現職售貨員的張智邦(23歲)及剛任職會計文員的石家輝(24歲),他們早前在東區裁判法院承認刑事損毀及參與非法集結罪,鄭已完成40小時社會服務令,其餘被告則完成24小時。

律政司認為判刑過輕,早前申請覆核刑期,指4名被告行為迹近暴動,又引用立法會議員梁國雄衝擊替補機制論壇判監4周等不同案例,要求判各人短期監禁。

主任裁判官錢禮昨表示,考慮律政司的陳詞及翻看案發當日的新聞片段後認同律政司看法,鑑於案情嚴重,各被告扮演的角色,以及立法會大樓被毀玻璃門等物的損壞程度,認為被告使用的武力會令公眾擔心,不適宜判他們社會服務令。

雖 然辯方指4名被告參與佔領爭取民主,惟官反駁當晚因網絡23條而肇事。辯方則謂網絡23條是佔領延伸部份,被告受到網絡錯誤資訊影響才犯案,他們也是受害 人,且已露宿街頭抗爭一個月,情緒易受波動,感化報告內容良好,被告再犯機會低,望裁判官視作例外情況,改判他們緩刑。

另一被告還柙候判

裁判官表示,不能合理化各被告的行為,最後判戴、張及石3人入獄三個半月。由於鄭年僅19歲,裁判官下令待索閱其教導所、勞教及更生中心等報告,將他還柙至下月8日才判刑。另3被告申請保釋等候上訴,裁判官准他們以2,000至3,000元保釋。

4名被告被控去年11月19日在中環立法會綜合大樓非法集結,同日損壞立法會綜合大樓玻璃門、玻璃幕牆、假天花及渠蓋等,維修費達58.7萬元。控方曾要求法庭頒佈賠償令,但被裁判官拒絕。
案件編號:ESCC398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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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口供違常理 義工脫襲警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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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呈堂影片證明被告楊皓然(紅圈)當日非如作供警員(藍圈)所指站在最前排。

【本 報訊】身兼街工義工的中大男生楊皓然去年11月響應雙學號召,到龍和道包圍政府總部,料不到因向一名警員說了句「仲得閒媾女呀」而被指控襲警。裁判官昨指 兩警員形容的遇襲過程,存有內在不可能性,對二人證供存疑,在疑點利益歸於被告下,裁定楊襲警和嚴重傷害他人身體共3罪不成立。

供詞與呈堂影片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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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皓然

就讀中大建築系三年級的楊皓然(20歲)昨獲街工和社民連成員到場聲援,他指脫罪「冇乜值得開心」,因制度不公,警方不只浪費公帑誣告他,更在法庭公然不負責任地作假證供,卻毋須付出代價。
裁判官在裁決時指,兩名指控被告襲擊的警員庭上供稱,案發後見醫生時曾分別投訴遭人掌摑,及食指受傷,但醫生作供時卻稱並無此事,口供與警員不脗合。

聲稱被摑的警員張冠文稱認出被告,指被告站在最前排與他相距僅一呎,惟裁判官反覆多次觀看辯方呈堂片段,被告在片中只站在與警對峙的人群中第三至第四排,與張所說不符。

張又聲稱將被告按在地上後坐在其臀部上,並將其雙腿壓住令他動彈不得,卻又稱被告踢到他小腿正前方位置。裁判官接納辯方所指,張的說法存有內在不可能性,被告根本無法踢到張的小腿正前方。

至 於另一名聲稱遭被告拉扯中指骨折受傷的警員陳文進,裁判官指他庭上證供與口供紙出現分歧,若以陳庭上描述是按住被告的右手掌心,陳當時又戴上有一定重量和 硬度的防刮手套,根本不可能出現陳所指遭被告扯傷中指的情況。裁判官對兩名警員的證供抱疑問,裁定被告三項罪名不成立。

去年11月30日晚,包括被告在內逾2,000名示威者在龍和道上聚集,兩名涉案警員與其他同事在現場負責人群管制,但示威者衝過防線,與警對峙,被告供稱因看到警員要求女示威者返回行人路,說了句「你仲得閒媾女呀」,即被警員扯離人群,指控襲警。
案件編號:ESCC1674/15
■記者蔡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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