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0170103/19884978
揭發社會不公義 多人遭秋後算賬
議員促立法保護告密者
港大前助理教授王凱峰因告發楊丹論文涉造假後被解僱。
【本報訊】10年前舉證政府干預學術自由的教院前校長莫禮時不獲續約、早年揭發免費電視牌照風波非「3揀2」的伍珮瑩遭解僱、去年揭上司學術造假被港大踢走的助理教授及告發昇達違規排污遭解僱的職員,反映告密者一直沒法例保護。有立會議員擬提交草案,立法保障告密者及公眾利益。
記者:馬志剛
港大化學系講座教授楊丹,去年被告密者(Whistleblower)揭涉用問題數據撰寫研究論文,經港大調查證實有人造假,卻無人要負責。惟獨接手研究楊丹實驗成果,揭發事件的時任助理教授王凱峰卻「冇得留低」,在港科研之路未知能走多遠。
王凱峰:猶如前途自殺
楊丹
王不滿港大告密機制落後,必須實名舉報以致招來報復,一度接獲校方解僱信,更遭楊丹拒諸實驗室門外,要到圖書館甚至咖啡店指導學生做研究。港大雖最終撤銷解僱,但他不滿校方處理手法,質疑他為私利而舉報,遂自行辭職明志。
王留學美國多年,擁高學歷和豐富研究經驗,曾任私營機構高級科學家,3年多前回流香港。原有資格申請長期合約職位。他慨嘆在港告密猶如「前途自殺」,多次在其他大學面試亦因此事止步,幸得同樣痛恨造假的學者賞識,現已轉到浸大,但仍只能任合約制教席。他批評香港在保護告密者方面極為落後,認為有必要立法,以保社會監察之效。
除前途堪憂,更可能招來官司。民航處新空管系統問題多多,近日有人員外洩「鬼機雷達圖」,民航處堅稱系統小問題要求警方介入調查資料外洩。公民黨立法會議員譚文豪直指報警形同滅聲,認為告密只為公眾利益,反遭秋後算賬並不公平。他說即使警方介入調查,近日仍有消息傳出,「知道有問題唔出聲,出咗事過唔到自己良心」,有必要立法保護良心人員。
倡議立法保護告密者多年的公共專業聯盟政策召集人黎廣德,指現今社會角色分層化、專業化,不少範疇涉公眾利益的重要資訊只由少數專業人士掌握,一旦揭密易暴露身份,若無法例保護,無人再敢挺身提出證據,公眾利益難受保障,傳媒亦因缺乏證據無法報道,損公眾知情權。
梁繼昌盼涵蓋公營機構
公專聯立法會議員梁繼昌早前草擬《2016年公共利益披露條例草案》,旨在保護因公眾利益而披露資料的僱員,讓僱員毋須承擔任何民事責任、禁止僱主解僱或歧視,及法院可指令僱主向受害僱員作出賠償或補救措施。涉及食安、建築物及環保等範疇的條例都適用。梁形容香港大幅落後於國際管治和立法趨勢,可惜草案未能趕及在上屆立法會處理,今年中會再提出。
他又說,受《基本法》所限未能涵蓋政府和公營機構,但長遠有此需要,並已將外國審議時具爭議性的「刑事責任豁免」暫時除去,期望爭取支持盡快通過法案。
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0170103/19884980
揭昇達排污
技術員失業一年
昇達去年被揭違規排污,告密者鄒先生被解僱後生活困難。
【本報訊】昇達廢料處理有限公司去年被揭違規排污,揭密的技術員卻被「炒魷」,其中鄒先生失業至今,只能偶爾做散工,年過半百、月入卻銳減,生活養家甚艱難。他慨嘆當日想法天真,一年來多次被奚落「蠢、儍、掟爛自己飯碗」,希望當局認真考慮立法保護為公眾利益而告密的人,讓他的犧牲變得有價值。
鄒先生原本在昇達承辦排污的屯門望后石污水處理廠上班,負責檢查、維護廠房24小時運作,每月收入連津貼達2.2萬元,生活還算過得去;揭發事件後,昇達只被罰300多萬,他自己則在去年1月初接到公司大信封,失業半年沒工作,近月才靠朋友介紹做裝修電工的散工,收入大減只能節衣縮食,從前上班代步私家車都已賣掉,患癌的太太原被醫生警告不宜工作,近日亦無奈開始搵兼職,夫婦合力冀捱過將至的年關。
「冇法例保護唔再舉報」
鄒先生
「初時有憧憬,只想環保署警告佢做番好,冇諗過炒我魷魚。」鄒說,舉報以後許多人說他笨,「叫我隻眼開隻眼閉咪算。但朱生(另一告密技術員)話,唔通人哋叫你做毒奶粉你又唔出聲?」他坦言仍忿忿不平,有遺憾也有後悔,「下次會再三諗清楚……如冇法例保護,我以後都唔會再咁做」。鄒盼能立法保護為公眾利益而揭密的人,「犧牲都值得,個心會安樂啲」。
■記者馬志剛
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0170103/19884982
歐亞多國立法
禁止僱主報復
斯諾登
【本報訊】立法保護告密者,在國際間已非新鮮事,歐美以至亞洲地區已有多國立法,維護公眾利益,惟未能完全保護吹哨揭弊者,至今仍然未能返回美國的「超級告密者」斯諾登,就是一例。
「Whistleblower」一詞源自英國警察吹哨子示警,後引伸成組織內基於公眾利益、挺身告密揭弊的代名詞。英國已於1998年訂立「公眾利益揭露法」,保護吹哨者免受解僱或其他不利工作的報復。法例同時規管公營和私營機構,機制上以內部通報為優先,讓機構有自行改善機會,亦避免消息輕易外流損害聲譽。
斯諾登不受美法例保障
美國就將公私營機構分開不同法例規管,其中聯邦政府早在1989年為加強保護內部告密人,制訂了「告密保護法(whistleblower
protection
act)」,訂明公務員可告發上級違法、濫權,或涉及公眾健康、重大安全之事。但條例亦指明涉及國防、外交利益則屬保護範圍之外,這亦是斯諾登仍未能返國的原因。
日本於2004年完成「公眾利益通報者保護法」立法,涵蓋公私營機構,檢舉渠道除內部通報。法例適用範圍包括維護消費者權益、環境保護、確保公平競爭、國民生命財產或其他利益保護等相關法例的違法行為。法例更訂明,如僱主因告密者舉報而將其解僱、降職、減薪,都被視為不合法。
■記者馬志剛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