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hk.news.appledaily.com/local/daily/article/20181019/20525645
無屍體 無目擊 無動機
切肉員涉殺前妻阿姨 CCTV揭拖篋分批滅證
警方接手調查後,警員在涉事單位外留守。圖片經過處理
【本報訊】前年6月一名六旬地盤女保安放工後失蹤,警方接獲兒子報案後追查,鎖定疑兇是以假身份證留港住劏房的切肉師傅。他涉在婦人失蹤當晚行兇然後肢解分屍,五度離家用袋和篋丟棄屍體和證物。他否認謀殺和非法棄屍,昨在高院受審。控方直言找不回屍骸、沒目擊證人、不知行兇動機,但警方上門時被告爬窗逃走,被捕後大話連篇,創作一個老友角色,聲稱目擊老友用刀插死死者,他只協助丟掉染血衣物。
記者:勞東來
被告顏永周(52歲)生於內地,持假身份證在港生活。他否認於前年5月1日,在長沙灣道怡家大廈劏房謀殺女子陳秀華及阻止合法埋葬。死者是被告前妻的阿姨,死者兒子陳浩文昨供稱,最後一次見母親是4月30日,5月1日晚他原定與母親在家用膳,惟她沒回家。他尋母兩日無果,5月3日報警。
死者陳秀華 死者陳秀華
死者兒子陳浩文 死者兒子陳浩文
被告寓所現死者血迹
控方昨宣讀開案陳詞,指全憑環境證供,推斷惟有被告可能是兇手,而案發大廈入口的閉路電視是重要證據。控方指他案發前一天已計劃丟棄東西,錄影顯示4月30日中午,被告帶一個用膠袋包裹、看似新買的行李箱回大廈,當晚他發訊息問人某個垃圾站的位置。
5月1日晚上,死者從何文田地盤放工後前往事發大廈,7時48分抵達,自此沒再露面。兩小時後,被告帶着黑色垃圾袋和另一個袋步出大廈,控方相信被告已經殺了死者,開始分屍及清理證據。他回大廈後,再四度帶着袋或行李箱外出,有次亦帶着一個鎚,最終近凌晨4時空手而回。
控方指,警方5月14日摸上被告家中,被告爬出窗外試圖逃往相鄰大廈,被截獲後抗拒警員,丟走手機和鎖匙包。他遭拘捕後自言是非法入境者所以逃走;控方則指,他極力逃避警方全因犯下謀殺重罪。法證人員即晚到案發單位蒐證,在廁所、睡房及客廳找到死者血迹,多數聚集於客廳梳化附近,另外也找到被告血迹。
警方與被告六度會面錄取口供。控方透露,被告自言通過前岳母結識死者已有20年,但直到前年才有聯絡。他曾問死者借兩萬元,已經歸還。他稱死者最後一次上門是由他的前岳母陪同,日期記不清;死者最後一次來電和見面則是案發前一個月。控方指這是謊話,因紀錄顯示4月中至5月1日間有4天兩人曾經通電。被告又稱死者兒子致電他後,他才知死者失蹤,大家畢竟親戚一場,他希望能尋回死者。
六度遭警盤問屢改口
被告稱案發當晚7時外出,8時才回家用膳,約9時再外出,散步和打麻雀直到午夜12時回家,回家後再出門食消夜,凌晨1時回家後沒再外出。控方指被告從一開始已說謊,聲稱案發時不在現場,惟大廈的閉路電視擊破其說法。警方後來盤問被告,指他當晚根本沒打麻雀,被告回應稱混亂下記不清楚,但記得去了按摩,並揚言警方大可去查,結果警方發現並無其事。
控方指被告第四次落口供時出奇地提出新說法,改口說晚上9時才到家,入門赫見一名好友殺人。控方指好友是幻想人物,被告才是真兇。
另外,案發當晚死者上樓前,有人致電過死者,被告指那個電話號碼屬於他的女朋友,不過女朋友和死者並不相識,而他不知道通話的詳情。控方指這也是謊言,實情是被告故意不用自己的號碼,而用太空卡致電。聆訊今續。
案件編號:HCCC105/18
https://hk.news.appledaily.com/local/daily/article/20181019/20525647
稱器官販子「阿海」行兇 被指虛構
探員曾到涉事大廈後巷調查。
【本報訊】控方指被告顏永周被捕後,最初供稱涉案單位由他的朋友「阿海」租用,再租給他居住。到第四次落口供被告才指真兇是阿海,他當晚回家後目擊阿海持刀行兇,他聽阿海指示離開及幫手扔掉染血衣物。據被告說,阿海不時到內地販運器官,他不清楚其行蹤。但控方指,阿海是被告幻想出來的虛構人物,用刀殺人可能是真,但兇手是被告本人。
控方指,被告最初稱阿海用「陳明」的別名租樓,後來改說不認識陳明,後來再改說陳明是阿海的親戚。惟警方找到涉案單位業主,認出陳明即是被告。
用假身份證在港工作
控辯雙方不爭議被告在內地出生,無香港身份證,在港使用偽造身份證,「陳明」就是被告的假名。被告用假身份租住涉案劏房,自2011年受僱石硤尾一間凍肉公司,月入16,600元。
至於「阿海」,控方指完全是被告虛構。被告第三次落口供,仍未提到阿海犯案,惟同日3小時後,他戲劇性地爆出阿海殺人的故事。他稱案發當晚9時回家看見有很多血,他目擊阿海用左手在地上捉住死者,右手拿刀插她。死者一度還有反應,但阿海刺她頸部殺死她。控方指被告可能描述了真實的行兇過程,只不過將自己換成阿海。
被告供稱很驚慌,阿海叫他幫手扔掉染血衣物,並叫他離開,因為事件與他無關。他在單位逗留半小時,落樓丟棄垃圾,然後去打麻雀,翌日凌晨1時回家,阿海已清理好現場。他自言不是兇手,否則事發後不會繼續住在單位,因阿海是好友,他答應阿海保守秘密。
被告又稱阿海不時搭船往內地販運器官,他倆通常單獨相見,每次都是阿海主動聯絡他,但他不知阿海全名,也不知其去向。控方指被告未能提供任何與阿海聯絡紀錄,其實阿海根本不存在,只是被告想像出來。
■記者勞東來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