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6月5日 星期二

同志跳舞反歧視 被指須向食環領牌 警疑雙重監管政治集會

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0120605/16398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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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志組織去年5月在銅鑼灣街頭,以舞蹈方式宣揚反歧視,但活動遭警方腰斬。

【本 報訊】同志組織去年在銅鑼灣行人專用區,以舞蹈形式表達反歧視訊息,遭警方指主辦單位未申請娛樂牌照而終止。有參與活動的同志,不滿警方濫用《公眾娛樂場 所條例》,昨興訟提出司法覆核。代表他的資深大律師指,如因政治集會活動加入表演便定性為公眾娛樂,在舉行前要向食環署領牌,又須向警務處處長申請不反對 通知書,籌辦政治活動等同受到雙重監管,違反《基本法》賦予市民的言論自由。

申請人為20歲男同志,早前獲法庭准許使用「 T」作代號。代表他的資深大律師麥高義指,根據《公眾娛樂場所條例》,只有在限制出入的密封場地舉辦的公眾娛樂活動,才受該條條例監管。

不滿活動性質被扭曲

涉案名為「國際不再恐同日」活動,於2011年5月15日在銅鑼灣駱克道行人專區舉行,駱克道既非法定的限制出入密封場地,而活動主旨在提高公眾對保障同性戀權益的意識,應屬政治活動,並非法例訂明的公眾娛樂,故不應受到該條例監管。

麥高義認為,一個活動是否屬於公眾娛樂,應由活動的主要性質作辨別,不應因其中一部份的表達方式,便被扭曲成為公眾娛樂,受發牌制度而窒礙言論自由。

辯方稱顧及公眾安全

麥高義又指,政治集會活動受《公安條例》監管,如因活動加入表演就視作公眾娛樂,要舉辦者事前分別向警方及食環署作出申請,等同受到雙重監管,變相為舉辦政治活動設立發牌制度,並不合憲。

代表警務處處長的資深大律師莫樹聯則回應指,活動須按那條條例執法,視乎活動是否涉及表演部份。

本案涉及舞台表演,更一度擬邀請歌手上台獻唱,當局為保障舞台、音響及人群控制等均符合安全標準,以免令參與人士及其他道路使用者的安全受到威脅,故要求舉辦者事前向食環署領牌,做法並非不合理。

莫樹聯續指出,一般街頭表演均受《公眾娛樂場所條例》監管,當局亦不應因活動性質涉及政治就獲豁免;高等法院法官林文瀚聽罷雙方陳詞,押後裁決。
案件編號: HCAL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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