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UGL 5,000萬案 廉署指證據不足
律政司放生梁振英
梁振英
【本報訊】前特首梁振英收取澳洲公司UGL
5,000萬元案件,以及梁被指與民建聯立法會議員周浩鼎涉嫌干預立法會調查UGL案件,廉政公署昨日宣佈完成調查,並徵詢律政司意見,律政司認為沒有足夠證據向梁、周兩人提出檢控,廉署將調查結果呈交審查貪污舉報諮詢委員會審議,獲委員會同意毋須作進一步調查,意味UGL案被踢爆四年後,梁振英終於「甩身」。有立法會議員對律政司決定感可惜和憤怒,質疑有刻意放生梁振英之嫌。
記者:謝明明
記者:謝明明
律政司司長鄭若驊
廉署昨日傍晚發聲明,指上述兩宗案件已完成調查,並已向律政司徵詢法律意見。律政司認為沒有足夠證據向上述人士提出檢控而達致合理機會定罪。廉署按既定程序,昨日將相關調查結果呈交審查貪污舉報諮詢委員會審議,獲委員會同意毋須作進一步調查。
律政司隨即發表聲明,闡述決定不起訴梁振英的理據,指戴德梁行知悉梁振英與UGL簽訂協議,並接受UGL的400萬英鎊(約5,000萬港元)款項,以「不作競爭、不作挖角」,又指戴德梁行當時財政困難,梁與UGL的談判符合戴德梁行的利益,由於證據未能確立戴德梁行不同意梁接受相關款項,或屬於《防止賄賂條例》第9條,針對的代理人接受利益罪行,所以無合理機會就有關梁振英貪污的控罪達致定罪。
律政司隨即發表聲明,闡述決定不起訴梁振英的理據,指戴德梁行知悉梁振英與UGL簽訂協議,並接受UGL的400萬英鎊(約5,000萬港元)款項,以「不作競爭、不作挖角」,又指戴德梁行當時財政困難,梁與UGL的談判符合戴德梁行的利益,由於證據未能確立戴德梁行不同意梁接受相關款項,或屬於《防止賄賂條例》第9條,針對的代理人接受利益罪行,所以無合理機會就有關梁振英貪污的控罪達致定罪。
前廉署人員:仍有不少疑點
對於梁振英被指沒有向有關當局申報利益的指控,律政司表示,由於梁振英沒有利益衝突,亦沒有法律規定他需要申報其成為行政長官之前,與UGL簽訂協議會獲得金額,因此他沒有申報並不構成任何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據悉,律政司決定不起訴梁振英的另一考慮因素是陳志雲案。消息稱,陳志雲獲終極勝訴一案,終審法院釐清《防止賄賂條例》第9條代理人收受利益的定義,必須證明代理人收受他人款項要對公司不利,「UGL案中,戴德梁行並冇明確反對梁振英收UGL錢,而且佢收錢呢件事不但冇對戴德梁行不利,反而促成收購,對公司有利,引用陳志雲案,梁振英就冇違法。」本報向前任特首辦查詢梁振英對不被起訴的回應,至截稿前未獲回覆。
廉署前總調查主任、大律師查錫我表示,不掌握所有調查資料,難以判斷律政司是否有足夠理由不起訴梁振英,但他認為事件仍有不少疑點,包括部份款項是在梁擔任特首時收取,而UGL有競投港府工程項目,已構成潛在利益衝突;律政司無清楚交代戴德梁行董事局曾否通過梁振英收取UGL款項,「根據《防賄條例》第9條,梁振英作為代理人必須獲主事人、即戴德梁行董事局批准,但律政司聲明冇講清楚梁振英有冇獲董事局批准。」他又質疑為何UGL不直接將該筆款項交予戴德梁行,只向梁提供款項,「UGL唔擔心戴德梁行其他董事同佢競爭,只係擔心梁振英同佢競爭」。據報道,當時有另一間中國公司提出更高收購價收購戴德梁行,查錫我反問:「收少咗,係咪對戴德梁行有損害?」
新民主同盟議員范國威對律政司不起訴梁振英感可惜和憤怒,對律政司指證據不足難以理解,質疑律政司有刻意放生梁振英之嫌,促盡快公開相關法律意見。
律政司放生梁振英,建制派喜上眉梢,身兼立法會調查梁振英與UGL所訂協議的專責委員會委員的梁美芬指委員會「已冇乜嘢價值繼續開會」,建議委員會停止調查,指自己參與時已覺得證據不充份下,調查遇到很大障礙,「最浪費時間、最冇意思嘅一個委員會」。
https://hk.news.appledaily.com/local/daily/article/20181213/20567769
梁家傑狠斥:砌詞助開脫
張達明(左)、梁家傑(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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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深大律師梁家傑指出,就算戴德梁行財政拮据,急於求售,但邏輯上並不代表戴德梁行小股東必定願意讓梁振英私下與收購者達成協議,亦不代表小股東利益沒有受損,不能一下子便跳到「梁振英與UGL談判符合戴德梁行利益」這結論。他又批評,律政司聲明稱「證據未能確立戴德梁行不同意梁振英接受這些款項」,用字十分奇怪,令人質疑戴德梁行內究竟是誰人同意梁振接受款項?
https://hk.news.appledaily.com/local/daily/article/20181213/20567771
拖至民心渙散 林鄭始公佈
林鄭月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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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局】律政司昨日正式公佈不對前特首梁振英收取UGL
5,000萬元作出檢控。不少民主派直言在目前政治氣候下,再加上特首林鄭月娥近日對打壓港獨及異見越來越嚴厲,對她放生梁完全不感意外,他們均指出,由政府拍板不控告梁,到林鄭拖到昨日才宣佈有關決定,均是出於政治考慮,「林鄭應該覺得香港人唔會再因呢件事出嚟抗爭,唔會再影響佢民望,所以拖到𠵱家公佈」。
上京述職領功
事實上早在林鄭月娥上任之初,梁振英支持者已說新政府不會檢控梁振英,「佢哋話梁振英係政協副主席,反港獨有功,中央一定保佢」。今年年初農曆新年期間,無綫新聞曾報道律政司決定不檢控梁振英,但律政司隨即否認,有政界人士表示,事後有傳其實當時政府已決定不會作檢控,「只係政府高層認為未係時候公佈」。該政界人士相信,林鄭一直等待一個合適時機公佈決定,「即係市民反彈最細、對佢個人民望影響最小」,他認為經過兩次立法會補選,民主派均未能動員更多群眾出來投票,「畀林鄭睇到原來好多香港人已經選擇唔出聲、民主派亦動員唔到群眾,即使佢公佈唔告梁振英,香港人亦唔會再因呢件事出嚟抗爭」,再加上林鄭即將上京述職,若可在述職前解決檢控梁振英問題,「佢又可以交多一張單畀中央,幫北京拆埋呢個炸彈,自然又立一件功勞」。
■記者莫劍弦
https://hk.news.appledaily.com/local/daily/article/20181213/20567798
周浩鼎「打龍通」甩身
民建聯黃定光撐立會續查
梁振英(左)去年遭立會調查委員會調查,其間爆出與當時的委員會副主席、民建聯周浩鼎(右)私下「打龍通」,輿論譁然。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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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廉政公署昨晚發表聲明,指已完成調查前特首梁振英及民建聯議員周浩鼎被指稱涉嫌觸犯貪污以及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行的投訴,律政司認為沒有足夠證據向兩人提出檢控而達致合理機會定罪。昨未現身回應事件的周浩鼎,透過facebook稱尊重廉署及律政司的「專業決定」,希望事件告一段落。到廉政公署舉報周浩鼎與梁振英「打龍通」的民主派議員毛孟靜對結果表示非常遺憾,形容情況如學生作弊,但竟然不需解釋及承擔責任,令人完全不能接受。
記者:林俊謙
律政司昨發聲明闡述不檢控周浩鼎及梁振英原因,指周提交調查委員會關於主要研究範疇的修訂來自梁振英,這些修訂並不會影響委員會的正常運作,沒有足夠證據證明這種不當行為嚴重至足以構成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消息稱,周及梁在該案中並無明顯利益輸送等貪污罪行,「雖然周浩鼎嘅行為係唔啱,但未嚴重到構成刑事罪行,應該交返畀立法會相關委員會跟進」。
廉署不檢控 毛孟靜遺憾
廉署昨日發表聲明後,大批記者在立法會等候周浩鼎回應,但周最終未有現身,只在facebook回應指:「本人尊重廉政公署及律政司就這次事件所作出的調查及依法獨立作出的專業決定,並希望事件告一段落。」毛孟靜昨於立會表示,她收到廉署以沒有證據為由不起訴梁振英和周浩鼎的通知,她對此感非常遺憾,非常沮喪和不能接受,形容情況如同學生作弊,但不需要解釋和承擔,完全不能接受。
對於廉署不就UGL案控告梁振英,立法會根據《議事規則》第49B(2A)條,就譴責周浩鼎議員的議案成立的調查委員會,目前是否需要解散,身為該委員會委員的民建聯議員黃定光形容是「另一碼子事」。黃指周浩鼎在事件中可能經驗不足,直指:「佢(周浩鼎)喺呢個問題上面,做咗一啲比較愚蠢嘅嘢,我哋要個委員會調查出嚟,得出個結論,我哋提出一啲告誡或者點樣,呢個係另一個處理,等佢吸取經驗,以後去到呢啲(問題),老友還老友、自己友還自己友,但呢個籮柚坐得呢張凳,你就唔能夠做(私通)呢啲嘢!」
https://hk.news.appledaily.com/local/daily/article/20181213/20567800
「天下為公」誓查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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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民主黨今年初發起「天下為公」眾籌計劃,調查前特首梁振英被指收取澳洲公司UGL
5,000萬元的涉貪案,短期內籌得200萬元,並在英國、澳洲和香港三地展開調查工作。惟目前為止英國國家打擊犯罪調查局和本港律政司都表示要停查UGL案,發起眾籌計劃的民主黨立法會議員林卓廷和尹兆堅均強調,兩人不會輕言放棄,會繼續盡力將真相徹查到底。
在英澳等地繼續跟進
曾就事件到英國、澳洲等地報案的尹兆堅昨日在立法會表示,對於律政司的決定感到錯愕和震驚,認為結果令香港市民失望,同時違反大眾認知的事實。他指事件涉及重大的公眾利益,呼籲律政司應交代廉署在調查時的法律理據(full legal advice),向公眾交代不起訴梁振英及周浩鼎的原因,並按照慣例在有重要爭議下到立法會向議員交代事件。尹又補充,「天下為公」在國際間的工作,不會因為律政司決定不檢控梁振英而停止,他們會在英國、澳洲等地繼續跟進UGL案,以向眾籌的支持者有所交代。「天下為公」另一發起人林卓廷指,對於律政司的決定感到震驚和難以理解,認為公開資料已經顯示梁振英涉貪,若然不予以檢控,難以理解如何保持政府最高層的廉潔和操守;又稱即使調查相當困難,仍會繼續堅持,「天下為公」在香港、英國和澳洲等地的調查工作一定會做到底。被問到會否提出私人檢控,林指團隊會詳細研究律政司的法律理據,再研究下一步行動,但稱他們沒有搜查的權力,提出私人檢控的過程相當困難,故他們一直沒有將私人檢控放在天下為公的議程上。
■記者陳嘉裕
https://hk.news.appledaily.com/local/daily/article/20181213/20567803
梁屢發律師信「追殺」評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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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獲律政司「放生」的梁振英,過往多次因為UGL醜聞「追殺」各路人馬,包括揭發事件的澳洲傳媒、報道事件的《蘋果日報》、作出評論的民主派議員、專欄作家甚至法律學者等,都接連收到這名前特首發出的律師信。
2014年10月梁振英發律師信警告澳洲傳媒Fairfax Media,指對方若刊出的UGL案報道含誹謗成份,會保留法律追究權利。事隔兩年,梁又向《蘋果》發律師信,針對專欄作家盧峯一篇〈追究梁振英貪腐〉的評論文章;翌年他再向《蘋果》發律師信,稱《蘋果》兩篇指他或觸犯《防止賄賂條例》及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的報道內容失實。
民主派議員也是梁振英狙擊目標。去年3月1日,會計界議員梁繼昌在立法會議事廳外見記者時,提及梁振英因UGL事件受廉政公署調查,甚至是外國政府稅局的調查對象。梁振英入稟高等法院控告梁繼昌誹謗,要求法庭頒下禁制令。
2014年10月梁振英發律師信警告澳洲傳媒Fairfax Media,指對方若刊出的UGL案報道含誹謗成份,會保留法律追究權利。事隔兩年,梁又向《蘋果》發律師信,針對專欄作家盧峯一篇〈追究梁振英貪腐〉的評論文章;翌年他再向《蘋果》發律師信,稱《蘋果》兩篇指他或觸犯《防止賄賂條例》及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的報道內容失實。
民主派議員也是梁振英狙擊目標。去年3月1日,會計界議員梁繼昌在立法會議事廳外見記者時,提及梁振英因UGL事件受廉政公署調查,甚至是外國政府稅局的調查對象。梁振英入稟高等法院控告梁繼昌誹謗,要求法庭頒下禁制令。
《蘋果》總編斥干預傳媒運作
發起「天下為公」眾籌追查UGL事件的民主黨立法會議員林卓廷和尹兆堅、大律師吳思諾和律師何俊仁,今年4月先後兩次收過梁振英律師信,指控4人發表惡意言論等。網台D100主持人李慧玲今年中也因在時事節目評論有關UGL事件,被梁振英發律師信指有誹謗之嫌,要求道歉。此外,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接受「天下為公」訪問時曾就梁振英收取UGL報酬一事提出質疑及評論,今年5月亦遭梁兩度發出律師信。
《蘋果日報》總編輯羅偉光表示,當日梁振英發律師信給《蘋果》,無疑是干預傳媒運作。他重申,公職人員理應接受傳媒監察,而非動輒發出律師信施壓。李慧玲則指,有關事件交已由律師處理,不便評論。
■記者王家文
https://hk.news.appledaily.com/local/daily/article/20181213/20567805
陳志雲案 終院釐清防賄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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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無綫電視前業務總經理陳志雲2009年於商場活動主持節目,與助手叢培崑收取主辦單位11.2萬元酬勞,在律政司上訴下兩人被判有罪,但終審法院去年3月判兩人終極勝訴,終院常任法官李義於判詞中釐清《防止賄賂條例》第9條有關代理人收受利益的定義,是必須證明僱員或代理人收受他人款項是要對主事人不利。根據樞密院作出的莊寶案的案例,《防止賄賂條例》第9條中「與其主事人的事務或業務有關的作為」,包括影響、左右或針對主事人業務,並澄清定罪需證明代理人存心作出影響或針對主事人的行為,並且不利於公司利益或破壞信任關係。惟李官強調,所謂的不利並不限於即時經濟損失,也可是潛在的聲譽受損。
另一位常任法官鄧國楨認為控方不用證明被告是否有貪污意圖,亦不用證明作為對主事人不利,指陳於案中真誠相信無綫不會反對他收錢,亦即同意他收錢;而無綫知悉陳會於案中節目亮相,證據也顯示陳會收錢,鄧官裁定這是合理辯解。
另一位常任法官鄧國楨認為控方不用證明被告是否有貪污意圖,亦不用證明作為對主事人不利,指陳於案中真誠相信無綫不會反對他收錢,亦即同意他收錢;而無綫知悉陳會於案中節目亮相,證據也顯示陳會收錢,鄧官裁定這是合理辯解。
徐子淇父「受惠」撤罪
陳志雲案早前已令全國政協委員兼香港資源前主席黃英豪及兩名公司前董事、名媛徐子淇父親徐傳順及尹應能「受惠」,他們涉串謀賄賂海域化工已故副主席兼執行董事許浩明,控方因應陳志雲案例,撤銷3人串謀行賄罪。■記者曾偉龍
https://hk.news.appledaily.com/local/daily/article/20181213/20567808
澳洲傳媒揭發 拖拉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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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前特首梁振英被指收取澳洲公司UGL5,000萬元的涉貪案,拖拉4年,廉政公署終完成調查,律政司指無足夠證據提出檢控。涉貪風波追溯至2011年11月,梁任股東兼董事的英國房地產公司戴德梁行,因財困面臨賣盤,買家澳洲公司UGL
Limited(UGL)收購時,與梁簽訂的一份秘密協議。
協議書訂明,UGL承諾支付梁振英400萬英鎊,即約5,000萬港元,以換取梁24個月內不競爭、不挖角,並需按UGL的合理要求,不時推廣UGL及戴德梁行,包括但不限於擔當推薦人和顧問角色。
協議書訂明,UGL承諾支付梁振英400萬英鎊,即約5,000萬港元,以換取梁24個月內不競爭、不挖角,並需按UGL的合理要求,不時推廣UGL及戴德梁行,包括但不限於擔當推薦人和顧問角色。
做特首期間收取款項
梁振英2012年3月當選行政長官,惟UGL分別於2012年和2013年底向梁振英支付5,000萬元款項,即為梁振英在任特首期間收取,惹起外界質疑款項潛在的利益衝突、稅務和利益申報問題。事件由澳洲傳媒Fairfax Media於2014年10月揭發,報道同時刊出梁振英向報館所發的律師信,警告如報道刊出會告上法庭。同日,梁振英即發聲明反駁款項是離職協議,而非日後提供服務,認為毋須申報。
■記者梁銘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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