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23日 星期日

大宅僭建 鄭若驊放生鄭若驊 刑檢專員引獨立意見 僅告夫潘樂陶

https://hk.news.appledaily.com/local/daily/article/20181222/20574458

大宅僭建 鄭若驊放生鄭若驊
刑檢專員引獨立意見 僅告夫潘樂陶


【本報訊】律政司司長鄭若驊今年初甫上任,就被揭發與丈夫潘樂陶擁有的屯門兩座獨立屋有地庫等多處僭建。律政司刑事檢控專員徵詢獨立法律意見後指,在《建築物條例》下證據不足,決定不檢控鄭若驊,只檢控潘樂陶。有法律界人士指出,鄭若驊涉嫌在簽署按揭文件時隱瞞銀行物業僭建狀況,有可能觸犯《盜竊條例》;潘樂陶則曾發聲明表示「以現狀購入獨立屋」,刑檢專員聲明力證他講大話。
記者:麥志榮
 
鄭若驊在僭建醜聞爆出後已表明不會參與有關個案的檢控決定,獲授權處理有關個案的刑事檢控專員梁卓然昨發表聲明公佈檢控決定。

聲明指出,就鄭若驊擁有的海詩別墅4號屋,及潘樂陶與長女潘穎欣擁有的3號屋僭建個案,屋宇署於上月23日將調查檔案提交律政司徵詢法律意見。屋宇署建議檢控潘樂陶和潘穎欣,但不檢控鄭若驊。

刑檢專員的聲明詳細列出4號屋的僭建物,除了傳媒年初披露的地庫與天台屋等,還有花園覆蓋甲板、小簷篷及遮蔽屏風,又僭建了冷氣機支架、混凝土櫃及玻璃防護欄障等等,整幢獨立屋遍佈非法建築物。

聲明交代,屋宇署根據2007年11月及2008年7月拍攝的航空照片,確定鄭若驊4號屋的天台屋、外牆擴建物、玻璃簷篷等僭建物是在鄭若驊2008年10月買屋之前已建成。地庫建造日期無法評估,有其他證據指出亦是在鄭買屋前建成,但證據在保密下提供,不能披露詳情。至於3號及4號圍牆加開的門口屬豁免工程。其他間牆及玻璃防護欄障等較小型僭建物無法查明建造時期。

潘樂陶

 鄭若驊

潘女兒同為業主

聲明指出,為避免產生任何偏頗印象,刑事檢控專員上月29日委託蔡維邦資深大律師提供獨立法律意見,並在本月19日收到蔡維邦的法律意見。蔡維邦的結論是沒有足夠證據足以支持檢控鄭若驊違反《建築物條例》中「明知未事先獲得建築事務監督的書面批准及書面同意,便展開或進行建築工程」。刑事檢控專員亦同意鄭若驊僭建個案沒有合理機會達致定罪。

梁卓然稱,根據《檢控守則》,檢控人員在決定應否提出檢控時須考慮兩大問題:第一,是否有充份證據支持提出和繼續進行檢控;第二,若有充份證據,進行檢控是否符合公眾利益。除非檢控人員信納在法律上有充份證據支持提出檢控,即這些可接納和可靠的證據,連同可從相關證據作出的合理推論,有相當機會能證明有關罪行,否則不應提出或繼續進行檢控。而驗證標準則為是否有合理機會達致定罪。就本案而言,不對上述人士提出檢控的決定完全是建基於證據不足的考慮。

至於潘樂陶個案,蔡維邦意見認為,潘樂陶就3號屋一個2.5米乘4.65米的僭建水池,有合理機會達致定罪,但對潘穎欣則無足夠證據支持合理機會達致定罪。
【最新圖片】兩獨立屋多項僭建物,昨日所見已被拆除。陳海威攝

刑事檢控專員梁卓然(左圖)徵詢資深大律師蔡維邦(右圖)的法律意見後不檢控鄭若驊。

罪成可監禁兩年

屋宇署已趕在一年檢控時限屆滿前,就潘樂陶違反《建築物條例》第14(1)及40(1AA)條發出傳票。根據法例,一旦入罪可被罰款40萬及監禁兩年。

刑檢專員稱,由於潘樂陶個案已展開檢控程序,不宜提供詳盡理由。而據資料顯示,潘樂陶今年1月9日曾發聲明表示他是2012年10月「以現狀購入獨立屋」。現時屋宇署有證據提出檢控,顯示有人當時講大話。

資深工程師黎廣德指出,潘樂陶身為工程師學會前會長,現被控違反《建築物條例》,若日後罪成,會損害工程界聲譽,工程師學會應該採取紀律行動。

https://hk.news.appledaily.com/local/daily/article/20181222/20574464

大狀:申按揭無提僭建地庫或違法

鄭若驊的海詩別墅4號屋地庫設有band房。
資料圖片

【本報訊】律政司司長鄭若驊在屯門獨立屋僭建一事上甩身,至於她向銀行申請按揭時簽署的文件並無提及有僭建地庫,有可能觸犯《盜竊條例》一事,刑事檢控專員的聲明卻隻字未提。有大律師認為,如果鄭若驊在申請按揭時,已知悉大屋有僭建地庫而無如實向銀行申報,有可能觸犯法例,「後果可能好嚴重」,律政司應回應公眾質疑。

鄭若驊屯門海詩別墅獨立屋今年初被揭多處僭建,雖然有關僭建物在她購入前已建成,惟《蘋果》早前發現她2008年購入大屋時簽署的按揭文件,當中附有的物業說明描述列明大屋「由地下、一樓、二樓及天台以及花園和車位組成」,並無提及任何地庫。

律政司無交代曾否調查

潘樂陶的3號屋地庫設酒窖,存放逾200支酒。

法政匯思召集人吳宗鑾表示,若鄭在簽署按揭文件時明知大屋有僭建地庫,卻無如實向銀行申報,有可能觸犯《盜竊條例》中「以欺騙手段取得金錢利益」罪行,「後果可能好嚴重」。惟刑事檢控專員昨日的聲明並無回應此質疑,僅以《建築物條例》入手,指無足夠證據檢控她相關罪名,並未交代曾否調查與《盜竊條例》有關的問題以及結果。

吳宗鑾表示,上述罪名的重點在於鄭若驊簽署按揭文件時,是否已知悉有僭建物;而僭建醜聞被揭時,鄭若驊曾聲稱自己因事忙一直無注意屋內有違規建築。吳認為,鄭身為高級公職人員,其個人操守涉及重大公眾利益,因此律政司有需要回應公眾質疑,亦應調查鄭的說法是否屬實,「我相信都唔係好難」。
■記者趙雅婷

https://hk.news.appledaily.com/local/daily/article/20181222/20574371

法律界:檢控案件雙重標準

【本報訊】律政司司長鄭若驊決定不檢控前特首梁振英收取UGL巨款,無徵詢獨立法律意見,被法律界連番質疑亦拒絕解釋。不過諷刺的是,鄭若驊的下屬刑事檢控專員處理她的僭建個案,在決定前卻表明為免偏頗而徵詢了外間資深大律師意見。法律界指出,刑事檢控專員的做法正好反映了鄭若驊在處理梁振英案時是雙重標準及偏離了常規。

林卓廷促公佈法律意見全文

刑事檢控專員梁卓然昨日發表的聲明長兩頁紙,對屋宇署的調查結果及獨立法律意見均有交代;相比之下,鄭若驊上周就梁振英案發表的簡略聲明只有一頁紙。梁卓然在聲明中稱是按《檢控守則》第23段的原則作出解釋;翻查守則,第23段規定「律政司力求行事公開、向公眾問責、高度透明,以符合社會公義利益」。鄭若驊卻未有交代她的聲明是否符合《檢控守則》。

法政匯思召集人吳宗鑾表示,律政司刑事檢控專員梁卓然今日發表的聲明內容,明顯與律政司早前就UGL案發表的聲明落差極大,「畀大家睇到律政司喺處理UGL案嘅手法上,係有差別待遇同雙重標準」。

香港大學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認為,今次事件反映,為何之前鄭若驊決定不檢控梁振英一事上,偏離常規,亦沒有作出詳細交代,是違反法治的基本要求。

民主黨議員林卓廷則要求,律政司公佈屋宇署調查報告及獨立法律意見全文。
■記者麥志榮
https://hk.news.appledaily.com/local/daily/article/20181222/20574373

潘樂陶公司面臨再延遲上市

潘樂陶別墅被控僭建,未如太太鄭若驊順利甩身。
資料圖片

【本報訊】記者昨日前往海詩別墅3、4號屋觀察,兩幢獨立屋幾乎所有玻璃窗均封上反光物料,花園和天台有枱椅,鄭若驊持有的4號屋天台鋪了一塊尼龍布,下有雜物。兩間大屋一片寂靜,不似有人居住。至於今年初揭發的僭建物,看來已全數清拆,惟僭建地庫是否已填回,無法從外了解。

董事僭建涉誠信問題

3號屋的業主潘樂陶持有安樂工程集團,今年4月底首次申請主板上市但失效,10月捲土重來再遞交上市申請,保薦人為交銀國際。據港交所資料顯示,該申請目前仍在處理中。潘樂陶為該公司的控股股東,持有公司84.63%股權,同時是董事會主席。

有熟悉IPO程序的律師指出,潘樂陶目前是被檢控,在法庭未有判決前,他仍被假定無罪。

不過,事件涉及董事誠信,保薦人或需重新評估該人士是否適合擔任董事,及就勝訴可能性尋求大律師意見。由於安樂工程仍在申請階段,因此可隨時更新招股文件內容,但由於事件存有很大不確定性,他估計或會影響公司上市時間表。

他指,由於港交所批准上市的考慮之一為公司是否符合管理層持續性,因此潘樂陶作為公司主要董事會成員,若現在退任,會令公司上市添陰影,亦無法解決問題。潘樂陶與政府關係良好,安樂集團及旗下公司在港承接過最少24份政府工程合約,總工程款額逾八億元。

77歲的潘樂陶為香港工程師學會前會長,翻查工程師學會,一旦有會員涉及刑事罪行而被定罪,學會會展開調查;若有會員被裁定犯有不誠實或欺詐行為,學會會採取適當與相應的紀律行動及處分。

記者昨日未能聯絡潘樂陶,其妻鄭若驊亦在休假中。
■記者陳雪蕾
https://hk.news.appledaily.com/local/daily/article/20181222/20574375

政界:印證北京放生梁振英

梁振英

【拆局】繼放生前特首梁振英後,律政司昨再公佈不會就司長鄭若驊大宅僭建問題,對鄭提出檢控。有法律界人士直言,律政司放生鄭提出的理由固然未能令人信服,但從另一角度看,律政司也要用獨立法律意見,作為支持放生鄭的理據,正好證明律政司未有就UGL案向外諮詢獨立法律意見,即決定放生梁振英,完全違背律政司一向處理敏感案件的做法。有政界中人更指出,律政司處理兩件案件手法如此不同,只會令人更加相信律政司處理UGL案有政治考慮,「為放生梁振英,連獨立法律意見都唔敢拎」。

凸顯處理手法不正常

民主派人士指,今次律政司也為鄭若驊大宅僭建問題徵詢獨立法律意見,正好印證律政司不就案情更嚴重的梁振英案諮詢獨立法律意見,「唔係冇需要,而係唔敢拎,萬一嗰個獨立法律意見都話要告(梁振英),到時就落唔到台」,也令他更相信政圈近日流傳,「北京要港府放生梁振英,呢個說法越嚟越似係真」。

有法律界人士指,UGL案涉及前特首被指無申報收受5,000萬元利益,較鄭若驊僭建更嚴重、更受公眾關注,而兩案也同樣涉及高官,梁更加是全國政協副主席、屬國家領導人級別,若律政司認為有需要就鄭僭建諮詢獨立法律意見,以此「證明」不檢控鄭有法理依據,「咁點解案情更嚴重、更受公眾關注、官方地位更高嘅梁振英,反而唔使拎獨立法律意見,律政司就可以唔起訴,甚至連解釋亦只有一頁紙?」他直言縱使對律政司不檢控鄭若驊決定有保留,「但起碼有個作用,就係律政司用處理鄭若驊案嘅方式,證明處理梁振英案方式唔係正常做法」。
■記者莫劍弦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