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10日 星期二

女童被毀容 情癡珍藏情人眼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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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曾嘉興

【本 報訊】倉務員因上網打機認識11歲女童,發展一段歷時數年的網戀兼真人戀。女童後來主動提出分手,倉務員大受打擊下以公開性生活為名,要脅女童性交,因而 被拘控強姦等罪。他於保釋期內卻帶同?刀,藏身女童住所外,見她與新歡現身即施襲將她毀容。警方後來從倉務員家中搜出一個盛有液體的小玻璃樽,倉務員聲稱 那是現年16歲女童的眼淚。
記者:林綺琪

剛滿20歲的被告曾嘉興,原被起訴與16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刑事恐嚇、蓄意傷人及妨礙司法公正等共七罪,他昨日在區域法院承認其中五罪,餘下則留在法庭存檔。

曾潛入女童家中逼玩SM
被 告與X(現年16歲)早於2008年7月時因玩網上遊戲認識,當時X年僅11歲,被告則是14歲。辯方形容從未拍拖的被告於當時已認為與X展開了「網 戀」。直至2010年2月,兩人初次見面,同年暑假當時13歲的X於上水家中,跟被告首次性交,而被告當時沒有使用安全套。辯方解釋初嘗禁果的被告因不懂 使用安全套,故未能成功戴上。

一年多後,就讀中四的X兩度提出分手遭拒。去年12月至今年2月間,被告兩度威脅公開X的性生活,逼她性 交。其中一次發生於今年1月4日,X回家後赫見被告身在單位內,X的床更已綁有兩條繩索。被告要求與X玩性虐遊戲(SM),否則會留在家中直至X的母親回 家,X最終屈服。她雙手被綁在床邊,跟被告性交,完事後她雙手紅腫。

X其後立即為住所大門換鎖,又與社工商討,終在1月26日報警。警員到葵芳邨的被告家中拉人,在他家中搜出X的相片、繩索、X的住所鎖匙,及一個內有液體的小玻璃樽,被告聲稱液體是X的眼淚。

開庭前夕埋伏梯間施襲

警 方落案起訴被告強姦及蓄意傷人等罪名,案件在1月30日提堂後,裁判官批准被告保釋候審,排期翌月27日再開庭。未料翌月26日,被告卻到X家門外梯間埋 伏,然後用?刀襲擊她。X掙扎時被割傷雙手跌倒,被告再上前割傷其左臉逃去。直至3月1日,他主動聯絡X求見,當他抵達上水一食店見面時,終被埋伏警員拘 捕。

辯方求情指,被告傷人當日原欲約X吃飯,但目睹她與新男友回家,更在家門外調情,不禁怒火中燒,遂持?刀衝向X及大叫:「你唔係覺得好開心咩?」辯方強調被告因工作關係,才會身藏?刀,並非存心上門將X毀容。

感情生變後攜?刀約會

不過,被告曾向警方招認與X感情生變後,每次約會都會隨身攜帶?刀,一旦X惹他生氣,即亮刀恐嚇。

辯方續稱被告與X相戀時,盡力滿足她的要求,就算收入微薄,仍會應X要求送電話、裙及波鞋等,「得番張100蚊嘅八達通,都會畀埋佢用」,形容被告並非邪惡的人。惟法官立即反駁:「但(被告)相當自私」。

X遇襲後臉部及雙手,有多處傷痕,其中左臉有3個傷口,需縫4針,至今仍留有紅斑。被告於自行撰寫的求情信中,仍聲稱很愛X,但不懂去愛,現已知錯,又透露母親在事發後患上精神病,令他內疚。
法官將案件押後至9月30日判刑,以等候被告的背景、勞教中心及X的創傷報告,其間被告須還柙。
案件編號:DCCC5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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