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0160107/19441898
麥齊光(右)與曾景文(左)散庭後接受訪問,面露笑容。夏家朗攝
【本
報訊】發展局前局長麥齊光及好友路政署前助理署長曾景文,在80年代因涉假扮互租單位騙租津70萬元,於兩年前被判監八個月但緩刑兩年。二人不服提出終極
上訴,終審法院昨裁定二人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兼得原審及兩次上訴訟費。當年上台12日便落馬的麥,被問及會否重返政府,他笑言「唔好講嗰啲住」,又說糾
纏3年多,終雨過天青。
記者:黃幗慧
上訴由麥齊光(65歲)及曾景文(60歲)提出,但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只要求控方作陳
詞。其間多位法官一方面表明互租單位並非違法,同時質疑能否作無可抗拒的推論指二人是所租住單位的真正擁有人。5名法官聽罷控方陳詞約一小時後,裁定麥、
曾上訴得直,兼得訟費。麥表示,其訟費約數百萬元。
謝王永平相助
二人在散庭後接受訪問,麥齊光表示:「非常之開心,呢件事叫做雨過天青。」麥謂終可將糾纏了3年多的事件放低,對身邊家人、朋友、舊同事的支持,有說不出
的感謝,「我內心真係無以為報,唔知點感激佢哋,今(昨)日終審能得直係對佢哋最好嘅一個回答」。他又點名感謝原審時擔任辯方證人、昨日有到庭的公務員事
務局前局長王永平,及多謝太太支持。
麥在2013年8月被判緩刑後,曾說過「冇做局長就冇事」,看似後悔加入梁振英班子。麥昨天被問及有
否嬲任何人,麥只說「今日天氣好好」。有記者問他是否因為當初答應做局長,連累他官司纏身,麥不想舊事重提,「3年幾前嘅事,我諗嗰啲過咗去啦,唔會再講
呢件事。我?家喺大學(港大)教書,我離開政府時講過,我能為香港做到一啲事嘅話,會繼續做。」
避談重返政府
記者問麥會否重返政府再當局長,麥笑答:「唔好講嗰啲住。」至於是否不敢再返政府工作,麥說:「都退晒休啦。」麥謂香港的司法制度好重要。麥曾說過連累曾景文被控感到「唔安樂」,重申二人仍是好友。
王永平替麥上訴成功感高興,他說當年有租屋津貼政策時,公務員互相對租單位,在法理上、道德上都沒錯。據控方指控,麥和曾是假扮對租單位,實質是居住單位的真正擁有人。
麥齊光原是退休公務員,在2010年退休,領取約千萬元退休金及每月獲發約6萬元長俸。2012年出任發展局局長,但上任只12日,便因被《蘋果日報》揭發涉騙租津及遭廉署拘捕,宣佈辭職。
案件編號:FACC2/15
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0160107/19441900
原審錯誤推斷麥是所住單位業主
麥齊光(右一)昨感謝太太(中)的支持;左為曾景文。
【本
報訊】終審法院昨沒有聽取麥齊光及曾景文一方的陳詞下,便直接裁定二人上訴得直,押後頒下裁決理由。雖然終院未有交代得直原因,但終院早前批准二人上訴,
是基於原審法官作出錯誤裁斷,可能會出現司法不公情況。據辯方書面陳詞,沒足夠證明被告是單位的實質業主,但原審卻錯誤推斷,故不能將二人定罪。
原
審證供顯示,麥齊光夫婦及曾景文夫婦在同一日,即1985年6月8日分別買入北角城市花園同座21E及22E單位,各自為其單位支付定金,但單位按揭供
款,是以現金支付,因此未能顯示由誰付供款。翌年,二人對租單位,即麥租住曾的22E,曾租住麥的21E。1990年,麥訂立授權書,委託曾出售曾租住的
21E,並容許由曾收取賣樓得益。直至1992年,曾以同樣方式,授權麥出售租住的22E單位,及由麥收取售樓得益。
控方曾指夾口供
原審法官認沒理由二人會互贈單位予對方,故推斷22E是由麥出資買入,麥才是真正業主;相反,21E是由曾買入,曾才是真正擁有人。上訴庭同意原審推斷錯誤,認為沒足夠證據證明麥是支付他所租住單位的人,或曾是支付他所住單位的人,但因認為兩人確有得益,故維持原判。
據
辯方呈終院的陳詞指,要裁定兩人罪成,須符合三個元素,但其中一個元素即被告隱瞞他或妻子是租住單位的業主這一點不能成立,因控方未能證明麥居住的單位供
款是麥支付,或曾租住的單位是曾供款;加上互租單位沒違法,故不能將二人定罪。二人原被控串謀詐騙、代理人意圖欺騙其主事人而使用文件共6罪。控方原審時
指,二人事件曝光後以「太空電話卡」互通消息及夾口供。
■記者黃幗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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