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8月8日 星期二

官指無直接衝擊警員 無證據顯示有預謀 旺角騷亂 兩男暴動罪囚三年 另一被告判入教導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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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指無直接衝擊警員 無證據顯示有預謀
旺角騷亂 兩男暴動罪囚三年
另一被告判入教導所



旺角去年大年初二凌晨發生騷亂,大批示威者與警員對峙。

【本報訊】旺角去年大年初二凌晨發生騷亂,5人涉於清晨手持玻璃樽及掟磚而被控暴動,其中3人罪成,昨在區域法院接受判刑。法官形容當晚場面嚇人,隨時會嚴重影響社會安寧及傷害市民安全,而掟磚更可能對警員構成致命傷害;惟鑑於各人並無進一步直接衝擊現場警方,暴力程度屬中等,沒證據指他們早有預謀或策劃,考慮到求情因素,其中兩人判囚3年。至於案發時年僅18歲的被告則判入教導所,是首次有旺角騷亂罪成被告被判監禁以外的刑罰。 
記者:楊家樂 勞東來

辯方昨日求情時指出,還有半年才滿20歲的首被告楊子軒來自普通家庭,但是因為成長期間生病,出現行為問題,造成學習及社交困難,更加曾經因犯事而進入更生院舍。不過,感化主任仍然願意再次給他機會,推薦他進入教導所。辯方表示,逗留教導所最長年期為3年,之後仍有後續監管,刑期可算相當長;況且他需要別人幫助改過自新,判入教導所比判入成人監獄更加適合。

對於早前處理旺角騷亂案的區院法官曾參考喜靈洲戒毒所及白石船民中心暴動案例,辯方指案例的規模及嚴重程度遠超本案,「激烈場面同本案無法比較」。辯方亦不認同感化官指楊對本案「態度輕率,冇乜反省」,稱楊自案發後一直很擔憂,深知闖出大禍,後果嚴重。

一人稱想監察警方



辯方求情續指,案發時26歲的第五被告連潤發於1997年來港定居,學業表現理想,對歷史及人文學科尤感興趣,現時正撰寫本地中文字典。他眼見任職水電師傅的父親健康日差,遂放棄拉麵店工作,繼承父業,並趁判刑前提早買生日禮物給父親。除了孝順,他亦愛護弟妹,弟妹亦沒因本案疏遠他。

辯方指連是一介文弱之徒,並非仇警人士,亦沒有受到任何政治團體或現場人士鼓動,更加無意利用街頭衝突製造無政府狀態。只因當日他從facebook及新聞報道目擊有警員持槍指向市民及向天開槍,有感歷史上很多大事肇因均是政權向人民開槍,加上希望到場監察警方有否濫權,出於保護弱小及見證歷史的心態才會到現場;最終他因為受到現場的氣氛及壓力影響,失去理智而犯案。

辯方認為根據外國案例,干犯暴動罪可判監18個月,並非所有暴動罪均須重判。以本地案例中最著名的六七暴動為例,嚴重程度也遠超本案,「六七暴動留下最深印象嘅係土製炸彈,本案留下最深印象嘅係掟磚」,但有六七暴動首領只被判監兩年;即使船民中心暴動案重判,也只因法庭要作出警告,絕不容忍「不請自來的人造成致命衝突」,情況與本案不同。

三被告均有意上訴



至於案發時21歲的次被告羅浩彥,辯方指他於案中並非擔當主動角色,即使其他參與者有所動作,亦見不到羅有作出騷動性或挑釁性動作,故即使判監無可避免,刑期長短亦可斟酌。

法官姚勳智判刑時指,暴動罪最高可判監10年,而香港地方狹窄、人煙稠密、交通繁忙,一旦出事容易迅速蔓延,後果嚴重。案中楊羅二人均有案底,惟沒有證據顯示他們於案中曾擲物或進一步襲擊警員,故分別判處入教導所及監禁3年。至於連則積極參與暴動及掟磚,但考慮到他沒有案底及求情因素,判監3年。據了解,三人均有意上訴。

本案原本有5名被告,其中陳紹鈞(48歲)與孫君和(27歲)罪名不成立,是旺角騷亂中首度有被控暴動罪的被告無罪獲釋。案發於去年2月9日早上約7時,在豉油街近花園街交界有逾百人聚集,現場有人燃點火堆作為屏障、有的士被毀、有人用磚敲打欄杆。

法官推斷,警方及網上片段拍到兩名戴口罩男子站在人群前方,手持玻璃樽,積極參與暴動,正是楊羅二人。而連掟磚一刻則被拍下,亦曾作出招認口供。
案件編號:DCCC86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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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天琦黃台仰案明年初開審

黃台仰(左)及梁天琦昨出席旺角騷亂案閉門預審。

【本報訊】高等法院昨亦處理另一宗旺角騷亂案件,本土民主前線發言人黃台仰及梁天琦等10人被控參與暴動等罪,其中黃、梁兩人另被控煽動暴動罪,案件昨閉門進行預審。案件已定於明年1月15日開審,審期將長達80天。案件將於10月14日再進行預審。

梁天琦昨散庭後表示,現為秋後算賬的時刻,除了他們,不少同路示威者正面對重重困難,提醒市民另有3名被裁定暴動罪成的示威者昨午於區院面對判刑。梁希望社會上每一個追求自由、民主及法治等良好價值的人,三思自己有甚麼事是過往該做但未做,並呼籲大家「向前望」。

尚有一案下周續審

旺角騷亂中多人被捕,大批示威者被控以暴動罪,並分開5宗案件審理,除了本案已排期於下年審理外,有3宗案件已完成判刑,還有一宗案件現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審理,涉及10名被告,將於下周二(15日)續審。當中被告吳挺愷承認暴動罪,判刑將於10月9日處理。

本案10名被告黃台仰、梁天琦、容偉業、黃家駒、盧健民、袁智駒、李諾文、林傲軒、李東昇及林倫慶,分別面對煽動暴動、煽動非法集結、非法集結、參與暴動及襲警等罪。
案件編號:HCCC408/16
■記者蘇曉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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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六七暴動首領只判兩年


暴動案被告聽取判刑後由囚車押送離庭。

【本報訊】代表被告連潤發求情的大律師郭憬憲昨舉出一宗六七暴動上訴案例,指即使身為暴動首領也只是判監兩年,故旺角騷亂案被告的刑期不應超過此刑期。

投擲汽油彈

該宗六七暴動上訴案例的上訴人嚴德偉(譯音),被指於1967年5月17日在南九龍裁判署外帶領一班暴動人士,歷時超過5小時。有警員目擊上訴人站在其他群眾前面,並與另一人指警員正站在中國領土之上。上訴人隨即轉身拍手,群眾拍手高呼和應,稍後更向警方投擲玻璃樽及石頭等雜物,其間上訴人鼓勵群眾襲擊警員,甚至親自投擲汽油彈。嚴於三日後在裁判署被判暴動罪成,監禁兩年,他其後上訴,但遭駁回。

但郭大狀亦提及該案判詞中要求考慮社會主流輿論及地區形勢、避免參考外國案例等說法,或隱含政治判斷,法庭不應考慮這些看法。

另外,早前法官引用的白石船民中心及喜靈洲戒毒所暴動案例,則先後發生於1989年9月27日及2000年6月4日,分別涉及100名越南船民及200名囚犯。部份參與暴動人士原分別判囚9個月及3年,但律政司申請加刑,最終改判5年及6年。
■記者楊家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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