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4月11日 星期二

旺角騷亂案最重判刑 縱火燒的士 技術員囚4年9月

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0170411/19986816

旺角騷亂案最重判刑
縱火燒的士 技術員囚4年9月



被告楊家倫昨乘囚車離開法院時以《圖解道德經大全》遮掩面容。夏家朗攝

【本報訊】去年大年初二凌晨旺角騷亂,男技術員將燒着的紙皮箱放在的士旁,被裁定暴動及縱火罪成,昨遭重判入獄4年9個月,成為旺角騷亂中判刑最重的案件。法官郭啟安指要判品格良好的青年入獄心情難過,但必須重罰以阻嚇其他青年仿效;又形容被告不幸,猜想對方或知犯事要承擔後果,但不知後果原來如此沉重。法官寄語其他激進青年要吸取今次教訓,一切都是選擇及後果,犯法是不歸路,即使勇於挑戰法律,亦要勇於承擔後果,切忌一時之勇。
記者:蘇曉欣

在公開大學任職的楊家倫(32歲)昨得知入獄後表現冷靜,辯方則指暫未有上訴指示。有組織及罪案調查科署理警司陳純青於判刑後表示,今次是第二宗暴動罪定罪案件,指法庭頒下阻嚇性刑罰,重申警方不容任何形式的暴力行為,將會繼續果斷執法,維護市民安全。有數名市民在法院外聽到陳的說話後即大叫「黑警」。

法官郭啟安昨宣讀判詞,甫開首已指出被告行為嚴重破壞社會安寧,為了市民及執法人員安全,必須判處阻嚇性刑罰,以遏止有關行為,阻止其他青年仿效。法官形容今次並非普通刑事案件,騷亂當晚有人襲警、有人放火、有人擲石,完全罔顧警察與市民的安全,又指暴動罪最高可判處10年監禁,而縱火亦是十分嚴重的罪行,最高可判處終身監禁,但區域法院最高只可判監7年。

官指一念之差鑄成大錯


郭官續指,當晚參與暴動人數眾多,作供警員形容人數最少有50人,涉案的士旁邊亦有超過30人聚集。被告當晚放火燒的士,暴力程度不容忽視,又認為當晚示威者均戴上帽及口罩,存心與警察對抗,並非偶然聚集。

郭官指控方雖未能證明被告當晚還有做出其他行為,但案例已表明只要被告在場參與,已是挑戰社會安寧;每個示威者的參與程度雖不同,但目的都是要破壞社會安寧,必須共同負上刑責,將被告就暴動罪的判刑起點定為5年;惟考慮被告是「一念之差,鑄成大錯」,及過往背景良好,減刑兩個月,加上辯方辯護方向務實,未有過度盤問證人及挑戰控方呈堂的新聞片段,節省法庭時間,再減刑一個月,故暴動罪的刑期為4年9個月。

至於被告涉及的另一項縱火罪,郭官指香港人煙稠密,縱火會造成嚴重損失,即使被告動機未明,既非恐嚇他人或感情糾紛,又不知被告是受人唆使或自發縱火,難以解釋被告何以要燒的士。被告行為或是一時衝動,但罔顧火勢或蔓延,極之不當,且與的士司機無仇無怨,卻在鬧市對無辜市民財產縱火,無論是為阻礙警員或發洩,行為均十分鹵莽,判被告就縱火罪入獄4年3個月。郭官指兩項控罪案發日期重叠,考慮整體總刑期後,兩罪同期執行。

去年2月26日,警方在被告寓所拘捕被告,指稱他於同月9日在旺角參與暴動,並將起火紙皮箱拉到旺角豉油街一輛的士旁邊。被告否認控罪,辯稱當日不在案發現場。控方則呈上一名市民拍下的現場照片做證,但未有傳召證人證明被告便是放火人,更一度以照片中的放火人戴帽為由,要求被告若自辯需戴浴帽。最後法官利用現場照片,再於庭上觀察被告的外貌認人,認出被告與相中放火人士一樣有「少少哨牙」,裁定被告暴動及縱火罪成。
案件編號:DCCC87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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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滿罰過重 聲援者庭內爆粗


法官憑相中燒車男子哨牙等特徵認出是被告楊家倫。

【本報訊】部份到庭聲援市民不滿被告楊家倫判刑過重,在法官離庭後大叫「X你老母」,其後繼續在庭外走廊高聲討論刑期,嘈吵聲一度影響隔鄰法庭要暫時休庭。其間有司法機構男職員與聲援被告的女市民互相指罵,男職員一度用手指着對方,聲稱聽到對方講粗口,警告「再嘈就報警」,女市民則稱被人恐嚇感驚慌。

檢控官問警:拉唔拉得?
事後司法機構回應《蘋果》查詢,不但拒絕透露男職員身份及職位,亦無正面回答有否報警,僅稱當時已散庭,職員只是向市民勸喻。

昨有數十名市民到庭旁聽及聲援,佔據整個公眾席。不少市民感刑期過重,趁法官離庭後講粗口、拍打椅子以示不滿,並大叫「呢度係人治唔係法治」。保安聞言要求市民立即離開法庭,多名市民即反駁:「法庭係咪唔畀講嘢?」其間律政司檢控官一度詢問現場警員「呢啲(市民)拉唔拉得?」惟警員聞言後未有回應。

旁聽市民步出法庭後繼續大聲批評刑期過重,叫囂指「六七暴動都冇咁重啦」,又以曾在入境處放火造成2死44傷的施君龍作比較,指施亦只是入獄8年。由於他們聲浪過高,一度影響鄰庭審訊,需暫時休庭。
■記者蘇曉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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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比白石越南船民暴動嚴重


法官郭啟安

【本報訊】法官郭啟安昨判刑時引述兩個參考案例,分別是1989年白石越南船民中心暴動案及2000年喜靈洲戒毒所暴動案,指兩案均是區院案件,參與暴動人士原分別判囚9個月及3年,無獨有偶律政司均就兩案向上訴庭申請加刑,最終兩案刑期分別改判為5年及6年。法官引用白石案例中一句「暴動案可以像山火般蔓延」,將兩案與本案比較,明言本案嚴重程度雖不及喜靈洲案,但絕不下於白石案。

根據資料及過往報道,1989年9月27日,白石難民營內約有20名越南船民手持木棍及鐵通自製的武器毆打其他敵對難民,最後演變成暴動,需警方介入制止;最終警方以暴動罪拘捕多名難民。

百人參與 財物損失千萬
郭官指當時暴動發生在一個禁閉式空間,參與暴動人數多達100人,事後點算財物損失總值近1,000萬。

至於發生於2000年6月4日的喜靈洲案例,當時有近200名喜靈洲本地囚犯圍堵越南囚犯倉,其後縱火及投擲起火物件,揚言要燒死越南人。最後警方出動催淚彈平息動亂,多達80人被捕。
■記者蘇曉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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