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29日 星期四

七警案三人准保 官不認為可推翻定罪 惟指兩年刑期或過長

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0170629/20072592

七警案三人准保 官不認為可推翻定罪
惟指兩年刑期或過長


三名上訴人高級督察劉卓毅、警員劉興沛及警員黃偉豪昨獲准保釋,離開法庭時未有回應記者提問。何頴賢攝

【本報訊】七警在添馬公園暗角毆打公民黨前成員曾健超,今年2月被裁定罪成判囚兩年。其中三警,包括高級督察劉卓毅及兩名警員,昨率先向上訴庭申請保釋。法官聽罷理據,兩度指不認為三人就定罪的上訴有勝算可能,指曾健超的行為雖然挑釁、囂張、愚蠢,但七警教訓他一頓的表現也是「冇sense」,不過,法官認為兩年刑期或可能過長,上訴後有可能減刑,故准三人保釋等候上訴。 
記者:黃幗慧 楊思雅

上訴庭副庭長楊振權昨近中午12時批准三名上訴人高級督察劉卓毅(31歲)、警員劉興沛(40歲)及警員黃偉豪(38歲)保釋。劉卓毅獲准以現金及人事各5萬元保釋,劉興沛及黃偉豪則以現金及人事各一萬元擔保,三人需交出旅遊證件。

大狀稱劉卓毅曾叫停襲擊


七名警員2014年雨傘運動期間,涉將公民黨前成員曾健超帶到添馬公園暗角毆打。

三名上訴人至黃昏5時半,才在懲教員開路下步出高等法院羈留室,有記者問他們對法官批評他們「冇sense」有何感受、警察隊員佐級協會創會會長譚惠珠表示有銀行願意聘請,他們會否接受等問題,三人均沒有回應,並乘坐私家車離開。

代表劉卓毅的資深大律師余承章昨日陳詞,質疑控方原審時依賴的片段未能顯示施襲者身份,即使片中其中一人是劉卓毅,他在「暗角」也曾兩度出手勸阻施襲。楊官反駁:「作為一個警察應如何去阻止呢?你會唔會拔槍?有4至5人毆打一人,作為警察係咪只係出手平定襲擊呢?」余解釋劉卓毅即使在現場,也不算是共同犯案,因他的確有叫停襲擊,相對其他落手毆打,或袖手旁觀的人,他應獲較輕刑期。

指警教訓曾健超「冇sense」

大律師蔡維邦則指,呈堂片段畫面不清,不能證明警員黃偉豪在現場;而新聞片段有43秒畫面被遮擋,抬走曾健超的人可能換了人,警員劉興沛或不涉之後的毆打。楊官批評蔡的講法只是靠估,沒證據支持。

楊官聽取三人的部份上訴理據後,兩度稱不覺得三人就定罪的上訴有成功機會。楊官指佔領運動時,警察長時間當值,受到示威者的侮辱、無理的暴力對待,例如警察當時在維護法紀,卻遇到曾健超潑液體,但他同時指出,儘管曾的行為挑釁、囂張、愚蠢、攻擊性,可是警察教訓他一頓也是「冇sense」。楊官形容本案案情極度嚴重,過去沒同類案例,就算在極困難的情況下,警察也是受託去執法及履行職務。

三人被定罪的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最高刑期為三年,原審法官以兩年半作量刑起點是否過高,楊官認為值得爭議。由於上訴聆訊在未來的6至9個月都未能進行,若他們最終就刑期上訴得直,已服刑期或會長過實際刑期,故批准他們保釋等候上訴。
案件編號:CACC3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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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官意見不會影響正審


上訴庭副庭長楊振權

【本報訊】上訴庭副庭長楊振權昨表明,三名上訴人推翻定罪的上訴理據欠說服力,難有成功機會,只質疑刑期過重。法政匯思成員石書銘指,楊官的意見非最終定論,尤其保釋程序「只係好籠統望一望啲證據」,上訴庭三位法官正審時聽取陳詞後,將有獨立裁決,不會受楊官意見影響。

上訴大狀團隊未有定案

石指保釋聆訊的法官只需考慮上訴理據是否可爭拗,「好約略聽上訴理據」;相反在正審階段,上訴方和答辯方將有全面陳詞,會提交詳盡案例,三位法官也會有較多時間考慮。

至於正審三位法官的安排,石書銘相信排期時法庭會考慮楊官曾經對本案件發表意見,會盡量避嫌,由其他法官審理。若果正審真是由楊官處理,上訴一方也有權要求楊官避席。

除了法官的人選未定,七警的上訴大狀團隊同樣未有最終定案。據了解,總督察黃祖成暫時由資深大律師郭兆銘、大律師蔡一鳴代表,另申請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來港,但是有待法庭審批。
警長白榮斌則由資深大律師黃敏杰及大律師李詠文代表;資深大律師郭莎樂則代表兩名警員陳少丹及關嘉豪。
■記者歐陽聯發、黃幗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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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准傳媒報道保釋聆訊


其中一名上訢人劉卓毅

【本報訊】批准七警案中其中三名上訴人劉卓毅、黃偉豪及劉興沛保釋的上訴庭副庭長楊振權,昨日甫開庭時,便表示法例限制傳媒報道保釋申請程序,但是他留意到本案備受公眾關注,所以在三名上訴人及律政司不反對的情況下,容許傳媒報道今次保釋聆訊的內容。

基於公眾利益取消限制
法庭過往處理涉瀆職的前特首曾蔭權、涉貪案的前政務司司長許仕仁及新地高層保釋時,均限制傳媒報道各人的申請理據,做法與本案有分別。

今次並非法庭首次容許傳媒報道保釋聆訊的內容,全國政協前委員劉夢熊於2013年發信威脅特首梁振英,以及廉政專員白韞六,要求終止廉政公署對他的刑事調查。劉夢熊於去年3月被法庭裁定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成,被判囚18個月;同年6月,法庭處理劉夢熊的保釋申請時,表示基於公眾利益,容許傳媒報道劉夢熊的上訴理據及保釋申請的結果。

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9P條,傳媒在保釋申請聆訊時,只可以報道涉案的被告名稱、控罪、法官名稱、雙方律師代表、保釋結果,以及下次聆訊日期,但是法庭可以基於公眾利益而取消相關限制。
■記者楊思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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