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22日 星期三

涉偽造釋囚報告被控 聲稱上司要整靚條數 主任大爆:全部懲教員都造假

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0120821/16622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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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教主任鄧貴文昨爆大鑊,指署方內部有不成文做法要求懲教人員就監管紀錄造假。曾顯華攝

【本 報訊】三名懲教人員涉嫌無依程序探訪12名戒毒釋囚,更用自己的尿液頂包送檢,再填寫假報告呈交上級,令釋囚通過監管。其中兩人昨認罪後,當中一名懲教主 任更在庭上爆大鑊,指換尿及造假的監管紀錄報告,是部門不成文的「非官方做法」,「全部同事都用咁嘅方法做事」,直言上級經常用暗示、甚至曾明示,要他們 「整靚」有關報告,以顯示戒毒個案成功率高,連懲教署極高級的管理層都知情。
記者:李啟發 張婷婷

兩名承認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的被 告是懲教主任鄧貴文(48歲),及一級懲教助理梁肇榮(53歲)。二人於09年案發時,任職懲教署更生事務組,負責對喜靈洲戒毒所釋囚執行一年「在外監 管」。若釋囚違反監管條件,二人可用召回令將釋囚送返戒毒所。但兩被告造假報告,梁更兩次在筲箕灣將釋囚尿液樣本丟棄,用自己尿液取代送往藥檢。


用自己尿去藥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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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被告梁肇榮昨承認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曾顯華攝

任職懲教署22年的鄧貴文,上月已辭職,昨認罪後於求情時爆大鑊,指因署方非常重視戒毒個案的成功率,他於95年調任更生事務組的第一天,即有同事教他「一般做法就係換咗啲尿,通常邊個負責(拎樣本),就用番自己嘅尿」。

他 直言,實際情況是絕大部份釋囚於監管期內都會再吸毒,「今日放,聽日就出問題(指再吸毒)……我哋唔可以拎呢啲個案返去化驗」,換尿是內部「傳統做法」。 上級亦曾於會議暗示他們這樣做,但「前線員工個個都唔想」。鄧透過辯方資深大律師李定國呈上三份會議紀錄,證明上級有暗示,其中07年的會議紀錄上提及 「主席提醒同事要盡力保持最高成功率」。

事實上,如果釋囚失業或再吸毒,均屬違反監管條件,可被召回戒毒,亦即是失敗個案。鄧直指上級提醒他們要留意成功率,便是暗示要他們造假。08年有一次,時任懲教署更生事務組監督袁樹繁更罕有地向他們明示,即使要召回釋囚,都不可用「再吸毒」做理由。

鄧又稱,部門一向注重釋囚就業率,故釋囚離開戒毒所前必須先找到工作,但實際是大部份釋囚都會申領綜援,為了「造靚」有關數字,懲教人員明知他們沒有工作,都會憑他們口講便作實,而不需提交文件證明。即使釋囚申請綜援時,他們在填寫文件時也不可填是「失業」。

他形容經常收到上級暗示要注意戒毒成功率和就業率,「同我哋講你知要點做㗎啦……我哋一直認為係署方認可我哋咁做」。雖然官方文件沒寫明,但這做法是「有系統,有規矩,所有同事都有共識去用非官方做法處理」。鄧於01年曾離開更生事務組,07年重返後,情況都沒有改善。

否認造假博升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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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三名被告案發時隸屬懲教署更生事務組,專責監管喜靈洲戒毒所的釋囚。資料圖片

鄧 於99年至08年間的評核報告中,均被定為第二級表現,即工作「非常有效率」。控方盤問他時,反指他因為一直沒有獲晉升,故私自造假提高個案成功率,希望 獲上司賞識;鄧否認此說法。裁判官聽取鄧作供後,會決定是否接納為求情理由。同案52歲一級懲教助理陳振民,昨獲控方撤銷起訴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聆訊今 繼續。
案件編號: ESCC5021/11

首被告失當行為及其解釋

兩被告失當行為:於監管紀錄虛報曾到戒毒釋囚寓所或工作地點探訪,並填上假的日期、時間、地點及同行人員名稱
首被告解釋:是根據部門內的「非官方做法」造假

兩被告失當行為:故意在戒毒釋囚提供尿液樣本時離開現場
首被告解釋:因在公眾地方取樣本時情況尷尬,情況特殊,故彈性處理

兩被告失當行為:用自己尿液代替戒毒釋囚的尿液樣本送往藥檢
首被告解釋:第一日入職已有同事教他用此方法造假,以「整靚」釋囚個案成功率

兩被告失當行為:明知有戒毒釋囚承認再吸毒,卻沒有填寫在監管紀錄上
首被告解釋:忘記當時情況

資料來源:首被告庭上證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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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教造假「最高領導人都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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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名被告鄧貴文(右)及梁肇榮出庭後一同登車離開。羅日昇攝

【本報訊】懲教人員用自己尿液樣本頂包案,已離職的懲教主任鄧貴文繼續爆料,指更生事務組內的造假慣例,是極高層下達的指令,「相信最高領導人都知咩事」,故他只好依令行事。當時他擔心若拒絕同流合污,會被調到偏遠懲教所兼遭上層壓迫。

被告怕受壓不敢舉報

已承認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的48歲被告鄧貴文,昨在東區裁判法院指,造假慣例不單存在於他曾任職的喜靈洲戒毒所,其他院所都有此習慣,情況普遍。但由於極高層人士指令造假,他不知如何處理。

鄧 說,曾想過向廉署舉報,但擔心傷害其他同事,自己也會受壓迫。經反思後,對於未有一早向廉署或申訴專員舉報,未能盡公務員的責任,感到遺憾。但控方指,鄧 聲稱上級在會議上暗示造假,但有關「要保持個案成功率」的暗示其實並無問題,根本無人要求同事作出不恰當行為,純粹是鄧錯誤理解「暗示」。

鄧 否認並解釋,上級認為受監管的戒毒釋囚若再吸毒被召回戒毒所,是最差的情況,因此上級要同事「挽救個案」,即暗示不能讓釋囚因吸毒遭警方拘捕,成為失敗個 案。於是同事便捏造其他原因,以便比警方早一步將釋囚召回戒毒所,藉此保持成功率。他謂暗示非「白紙黑字寫出嚟」,通常新人入職,上級便於會議作出提醒。

鄧 透露,雖然明知釋囚再吸毒及失業,但填報告時都要隱瞞,寧願私下安排他們接受非政府組織的戒毒服務。鄧更指曾跟他共事的六名同事,全都參與過造假,亦點名 指五名上司,包括職級達高級懲教主任級的直屬上司均知情。控方指他填寫假報告是因懶散及「方便自己」,鄧否認。他坦言,將釋囚召回喜靈洲,對協助更生成效 不大。他修畢社工文憑課程,對更生人士抱同情態度,重申造假並非為博升職。他今次決定認罪爆料,是要「講出真相」。
鄧完成作供,次被告梁肇榮今日出庭作證。案件編號: ESCC50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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